9月25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示期限为文件公示之日起一个月。
值得关注的,《征求意见稿》提出,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
事实上,早在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中,就曾提出,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业内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一是“劝退”一些同质化明显的仿制药,二是督促手上品种还未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企业尽快过评,否则将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高风险。
不过,《征求意见稿》也未完全“一刀切”,提出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境外生产药品或港澳台生产医药产品,可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
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对于指南中未涵盖或未明确的受理事宜,申请人可与受理部门进行沟通。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适时更新。
一、适用范围
已上市化学药品中,国家局已发布参比制剂,且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评审批的仿制药。
二、资料接收/受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参照《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相关要求整理。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参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告》相关要求整理。其他剂型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概要部分参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告》相关要求整理,通用技术文档总结、药学研究资料、非临床研究资料、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参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相关要求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一致性评价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要求,申请人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报申请表,并完成在线提交,申请表各页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准备全套电子申报资料(按要求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的,应同时包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并对其中所有PDF文件使用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1.申请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
2.一致性评价申请可以合并其他变更申请一同提交,合并申请事项应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的要求。
3.与参比制剂浓度一致装量不同的水针剂品种,经临床审评属于用法用量范围内的规格可按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审评工作;粉针剂品种,规格相当于装量,与参比制剂不同的规格处理原则可参考浓度一致装量不同的水针品种。
4.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境外生产药品或港澳台生产医药产品,可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
(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除提出变更的内容外,其余均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后内容。
1.本申请属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规格:填写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
3.原/辅料/包材来源:应填写所用的原料药、辅料、包材的相关信息(含原料药受理号),并应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登记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4.补充申请的内容:应简要填写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应与申请表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保持一致,并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变更内容。
5.提出现补充申请理由: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境内上市并采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以下简称共线生产)的品种,该项应同时提供生产地址的详细信息并具体到生产线,承诺在国内外上市的该产品均采用同一生产线,且原辅材料的来源与质控、处方工艺、质量控制要求等均保持一致。
6.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相同申请事项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7.参比制剂信息:申请人应选择国家药监局《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并在此项填写研究中所用参比制剂的相应信息。
8.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所填报的信息应与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需缴费事项适用)。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加盖公章(如有))在此签名、加盖机构电子签章。
(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1.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1申报品种已上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含变更的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如有)。
1.1.1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1.1.2境外生产药品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除涉及变更药品规格、生产企业及生产场地外,境外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1.1.3申请共线生产的品种,申请人还需提供欧盟、美国或日本药品管理机构批准的药品上市证明文件、相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有),且需提供上述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如有)。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1.2.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涉及变更时,须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或授权使用书复印件(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如为供应商出具,需有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书复印件。
1.2.2申请共线生产的品种,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文件的,其所用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交所用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已在欧盟、美国或日本合法使用的声明(或由制剂企业代为提交),及不能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原因的说明。
1.3提供参比制剂的获得途径以及相关证明性文件。如为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应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1.4研究机构资质证明文件: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的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等证明性文件。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2.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2.1境内申请人及境内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
2.2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2.3变更境外生产场地的,应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场地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其他申报资料
3.1境外生产的品种,可提供符合2016年120号通告或2020年2号通告要求的申报资料;也可以报送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议(ICH)规定的通用技术文件(CTD)境外全套技术资料,以及2016年120号通告要求的“概要”和“体外评价”部分,或2020年2号通告要求的“概要”部分。
3.2申请共线生产的品种,提交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的,应是用于向欧盟、美国或日本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完整研究数据。
3.3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品种,仅需提交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理由,上市后处方工艺的变更情况说明,以及申报品种已上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含变更的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如有)。
3.4稳定性试验数据:在注册批生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申报资料至少需要包括三个注册批样品6个月稳定性试验数据。
3.5临床研究报告: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研究报告标题页应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主要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究单位名称、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和统计单位名称及ICH E3要求的其它信息;临床研究报告附录II中应提供申办方负责医学专员签名。
3.6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应为SAS XPORT传输格式(即xpt格式),随全套电子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四)其他提示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失效的,相关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不予受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为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提交CPP文件作为药品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应承诺:审评审批期间,CPP文件载明的境外监管状态信息,如生产上市情况、GMP合规情况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如实告知监管部门。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要求,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料药研究资料的,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原料药申报资料。
五、接收/受理审查决定
(一)接收/受理
1.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单: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书》(加盖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或《受理通知书》(加盖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
2.缴费通知书:未改变处方工艺的或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不需要缴费;改变处方工艺的,参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需技术审评)收费标准,需要缴费。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不予接收/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接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流程图
六、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现行的规定、技术指导原则有关文件执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9月5日公布的《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需一致性评价品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的通告》(2017年第148号)同时废止。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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