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CFDA面向公众公开征求《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指南(试行)》,这份文件是否能够解决此前“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不能直接用于药品注册”的政策悖论,国内制药企业又将迎来哪些机会?
Shirley是一家跨国药企的注册专员,她负责公司在亚太区的临床注册事务,平日跟韩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和中国的药品审评机构保持着良好的沟通,经常与这些机构探讨该公司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试验进度是她最关注的工作重点之一。去年11月以来,Shirly开始频繁到欧洲总部出差,向她的国外同事解释中国在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以下简称“MRCT”)审批上的一个细微政策变化:由MRCT取得的数据,不能再用于药品在中国的上市注册申请,CDE现在把它视为可以在中国开展临床试验的审评数据。
对于这一变化,Shirley认为,“错得有点太离谱了。”不过,她还是颇为乐观,“我相信,要调整过来也是很快的一件事。”
业内将此项改动概括为“三报三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RDPAC”),这家由在华跨国药企组成的企业协会正忙于跟媒体、政府交流,并利用各种场合对外解释这项在他们看来影响重大的规则变动对行业的影响。连日来,“三报三批”这个新词频繁出现在各大专业媒体上。
一致反对
对于MNT数据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关系,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44条第5点是这样描述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取得的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并提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部研究资料。
尽管文件中没有明确MRCT的数据可以直接作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依据,但从2002年开始,CDE已经按此操作。这种方式由于不再要求参与MNT的药物在中国开展另外的临床试验,其所产生的效果是缩短了药物从临床试验到批准上市的时间。目前,在中国进行MRCT的多为跨国药企开发的新药。一位医药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自2003年以来,跨国药企在中国申报的MRCT已由十几个增长到近两百个。”
不过,这一过去可行的做法,现在被CDE否定了。
今年5月,所有以MRCT数据申请药品注册上市的跨国药企都被退审。事实上, CDE有关MRCT要有调整的思路在2013年已经显露端倪。11月,原CDE主任张培培离职,而她一直被业内视为在推动CDE审评与国际接轨。当有部分企业遭遇了退审,几乎同时,所有跨国药企都通过各种渠道得知注册程序变动的消息,但CFDA没给出任何正式的文件或者通知,跨国药企都在寻找对策,并积极与CDE进行沟通。2014年3月,RDPAC与CFDA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一次沟通。这之后,所有遭遇退审的跨国药企的申报材料中都出现了这样一份通知:“经审评,你公司所完成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能够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批准注册临床试验的数据要求,所以同意你公司用该数据进行临床试验的申报。”
据资深业内人士透露,CFDA对于此次变动的解释是:“企业如果想用MRCT数据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话,须先走一遍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才符合流程。”
符合流程则意味着在MRCT和药品上市注册申请之间,又多出了一个环节—中国临床试验的批准注册。最大的争议是,若MRCT所得数据足以支撑药品通过上市注册申请,也必须经历这个环节的话,这种固化的程序毫无意义。更重要的是,这会让药物在之前的基础上晚进入中国两年左右,对于那些临床亟需的新药,这一时间差对于一些患者来说是致命的。
跨国药企对此变动的态度一致:反对!
依据是,一方面,MRCT的注册申请与CFDA要求的并无本质差别;另一方面,在CDE与企业就MRCT心照不宣12年后,CDE忽然单方面改变,难以令企业心服口服。
用智慧实践MRCT
直接用作药品上市注册,使MRCT陷入各种利弊权衡、不同声音的复杂交织中。不过,对于MRCT本身的讨论,参与和组织MRCT的临床专家的态度很具代表性。
他们将最紧迫的问题一致地放在CDE的审批速度上。中国在全球药品市场和药物研发链条中的战略地位已经日趋明显,跨国企业纷纷在中国建立临床实验室中心,开展MRCT也日渐成势,而这对于中国的临床研究以及相应的创新能力的提升作用早已不能忽视。“我们的问题是审批流程不透明、时间太长。”上海市肺部肿瘤临床医学中心主任、临床医学博士陆舜说。
很多送去审批的临床研究方案在等待一年半或两年的时间之后,得到的结果是被通知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申请。而重新申请可能又要需要将近两年。“这样的临床研究批了以后做了也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肯定别的地方也都做完了”。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消化肿瘤内科主任沈琳说这是让她最头疼的事。“有时候真的知道那个药物对病人是有效的,但是我们拿不到。所以我们有时候跟老外沟通时,他们也觉得很难理解我们,说‘难道你们不关注病人的需求?’我说,‘我们关注,但是关注没有用,你得拿到许可。’”
关于以MRCT数据作为药品上市注册的申请者需再重新提交临床注册申请的要求,陆舜认为,“从CDE或者政府角度的会有不一样的理解跟担忧,包含中国数据在内的国际多中心或者亚太区域多中心的临床试验并不完全等同于一个注册临床。但是,站在公司或者药厂的角度来讲,它如果单独在中国做个注册临床的话,会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所以这是一个矛盾。站在患者的角度,更早地拿到药总归是个好事情。注册临床要求临床试验完全在中国做,而一个国际多中心的临床试验,能保证多少中国病人在其中?所以这是需要智慧的。因为到底需要完成多少的样本,不同药物不一样。而关于注册临床试验,中国是个大国,我们不同于香港地区,说在美国批准了就可以批准。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中国应该做自己的临床试验,如果我们不坚持做中国临床试验的话,我们永远是人家做完试验后,我们等着批准,这也不尽合理,需要我们来探讨。”
其实,现在最需要做的是向“以患者为本”的理念转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MRCT为中国患者带来的裨益最大化。决策者捂起耳朵屏蔽外界意见或者抻直脖子固守所谓规定,显然对于解决现实的问题毫无帮助,而这样的行为也让决策者在与决策执行者之间矛盾激化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
近年来,药物研发日益全球化,用于注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已经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区域拓展到非ICH区域。药物全球同步研发,是一种共享全球新药研发资源的开发模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临床试验重复,缩短国家或区域间药品上市迟缓。境内申办者为融入国际市场,也越来越关注全球同步研发。
申办者在制定全球同步研发策略之前,一般应根据早期研究数据、种族敏感性分析和不同监管当局要求,确定在全球不同区域间应采用的临床开发方式。如果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则该试验为多区域临床试验(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缩写为MRCT) ,又名跨区域临床试验(如亚洲和欧洲两个区域)。如果按照同一方案开展临床试验时存在较大安全性风险,申办者可以在某区域内不同国家开展区域性多中心临床试验。上述两种形式的临床试验均视为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
二、目的与意义
本指南用于指导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我国的申请、实施及管理。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药品注册申报的,至少应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两个国家,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鼓励申办者在我国危重和未被满足临床需求的疾病领域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鼓励申办者早期研究在我国开展全球关键性研究和区域性研究的可行性;鼓励在我国开展关键性临床试验(Pivotal Study)和针对我国患者人群的区域性临床试验。
鼓励我国药品研发企业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以加速我国药物临床研发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药物研发和药物治疗的整体水平,助推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总体要求
申办者在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前,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
申办者在计划与实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时,应遵循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参照国际通行规章;应该针对不同国家的法规要求,在保证与各国法规不冲突的条件下满足不同国家要求。
申办者应事先明确我国在全球整体临床开发计划中的位置,在与全球开发保持协同同时,推进在我国的新药研发。申办者在递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时,应提交包括向发达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包括试验号)和支持性数据,并满足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在全球各研究中心采用同一个研究方案,并对各中心之间的研究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包括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SOP)、试验用记录表格、计算机使用等内容,并对各类定义进行明确解释和翻译,统一诊断、疗效和安全性评价指标。确保研究人员对研究方案的理解和相关指标评价的一致性,减少中心之间和各研究者之间评价的差异。大规模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通常设立对关键指标的终点事件评价委员会及数据和安全性监测委员会,以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研究不偏离方向。
(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策略选择
通常情况下,应在制定全球研发计划之前,针对各地区和国家的疾病流行病学、医疗实践等情况开展相关研究,明确上述与药物治疗评价密切相关的因素在各地区或国家之间的差异,之后在研发早期针对药物在人体内的吸收、分布、排泄、代谢情况,以及人体对药物的反应和耐受情况,确定后期研发策略,即开展全球同步研发或区域性同步研发,还是针对不同国家分别研发。
(三)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要求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支持在我国的药品注册申请,第一,需要对全球的研究数据进行整体评价,之后再针对亚洲和我国患者的研究数据进一步进行趋势性分析。在对我国患者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时,需考虑入组患者的情况是否与我国医疗实践中患者整体情况一致,即研究人群的特征是否具有代表性;第二,需要关注我国患者占整体研究的样本量是否足够用于评价和推论中国患者使用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第三,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不同国家、不同临床试验中心实施时,应选择合格的研究者,遵守国际通行的GCP原则及伦理要求,并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所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境内和境外研究中心,均应可以接受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现场检查。
四、试验规范性方面的考虑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守国际通行的伦理原则,包括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等,以及所在国或地区的伦理管理要求。
1.申办者应遵守临床试验所在国或地区关于临床试验申请的法规要求,在临床试验开始前获取所在国药品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进行备案(如要求),并在公开的信息平台上,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和信息公示。
3.为保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翻译失误带来的损失,申办者应将试验用文件翻译成当地的文字,并通过回译的方式对翻译准确性进行验证。对受试者使用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日记等文件,必须使用当地的文字,翻译时应考虑到文化差异。应明确输入病例报告表(CRF)的文字,如果输入的文字不是英文,应明确负责对CRF、受试者日记中的文字描述部分进行翻译的部门和翻译时间。
4.申办者应保证临床试验在实施前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建立协作审查的工作程序。中心伦理委员会和所在地伦理委员会应明确各自的审查职责,并符合相关要求。所在地的伦理委员会应充分考虑申请条件、试验机构与研究者的资质、社会禁忌、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因素,保证受试者的入选、排除、隐私保护等符合伦理要求,避免出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双重标准。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及时将国际多中心试验的全部信息,数据安全监测委员会的分析报告,以及本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性信息提交给伦理委员会,便于其掌握试验的整体情况,进行跟踪审查,保护受试者权益。
5.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应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符合GCP的要求,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资料应及时更新。对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执行知情同意过程中的重要区别,应在注册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对儿童、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等特殊受试群体执行知情同意,除符合GCP原则外,还应遵守各国的相关法规要求。
6.生物样本的留样和结果使用应该与方案中规定一致。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应另外获取知情同意。生物样本的保存和运输应符合所在国或地区相关法规要求。
7.申办者应统一不良事件(AE)的收集和评价方式,使用统一的术语表(MedDRA或Who Drug 等)对不良事件进行编码,并建立统一的严重不良事件(SAE)收集和评价的安全性数据库。AE或SAE的报告应符合所在国或地区相关要求。
8.申办者应遵守所在国或地区对于临床试验保险或其他保障措施的法规要求,保证受试者得到及时治疗和赔偿。对由境外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申办者应保证我国境内受试者可有效索赔,优先保障受试者权益。
9.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中心,进行数据的查询、核对、储存和分析。
10.申办者或其委托的合同研究组织(CRO)应对各研究中心进行监查,监查报告应存档,申办者应定期审查监查报告。申办者或其委托的CRO应制定稽查计划,并有统一的稽查报告模板和稽查结果报告系统。申办者负责对拟委托的CRO进行系统的评估、监查和稽查,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11.试验药的标签内容应符合国际和所在国要求,保证药品的可识别、可追溯和正确的使用。标签内容包括试验信息和试验用药品信息。
试验信息包括:申办者,CRO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试验编号,药物编号(设盲试验),用法用量(或另提供受试者使用说明),并注明“临床试验专用”等。
试验用药品信息包括剂型、给药方式、规格、批号、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等。
12.临床试验用药品(IMPs)和非临床试验用药品(NIMPs),如基础用药(background therapy)、抢救性用药(rescue/escape medication)等,都必须在GMP条件下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可追溯。受试者使用NIMP的依从性也需要进行评价。
13.使用电子数据采集(EDC)系统的,应对研究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设立技术支持部门和工作热线电话。系统的安全性、用户管理、系统验证、数据报告、导出、修订、处理、保存、质控等要符合国际和所在国关于电子数据系统的要求,具有自动生成稽查踪迹(audit trail)功能。
五、科学性方面的考虑
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从整体上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的要求。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需更多考虑在方案操作和执行层面,由于地区、国家不同,而导致的文化、语言、教育程度、社会环境和气候环境等诸多因素不同,可能带来的中心之间的差异,从而产生对研究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同时,应考虑中心实验室的选择,涉及跨地区或国家的组织样本或血液样本转运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
1.疾病流行病学情况
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是药物研发中需首先考虑的问题,对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的考虑因素包含:发病率/患病率、病因、危险因素、预后情况等。
发病率/患病率:发病率和患病率的异同主要会影响对所在国家临床需求重要性的判断以及进行临床试验入组病人难易程度的分析。另一方面,对于发病率不同的疾病,其安全有效性评价,包括终点指标的评价原则,以及利益-风险的权衡,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同一临床试验结果,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可能做出不同审批结论。
病因和危险因素:对同一疾病,流行病学研究发现的病因不同,危险因素不同,可能导致药物安全有效性结果不同。药物研究和评价中,应针对可能导致有效性不同的因素制定研发策略。例如某些疾病可以按疾病类型选择不同地域的患者,而某些疾病则需要根据病毒学、细胞学或分子生物学特点进行人群分类,避免将不同群组患者入组同一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导致对结果的影响或者无法代表相应区域人群。
预后情况:若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疾病的转归和预后情况不同,则可能影响药物临床试验疗效评价。因此,完整的流行病学资料非常重要,至少应对可能影响预后的主要因素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缺乏系统完善的流行病学资料将为各国或地区间差异比较和研究带来困难。必要时应首先进行相关研究(包括文献复习和分析),获得基础数据,再开展系统的临床试验。
2.医疗实践差异情况
目前,医疗领域的全球交流已十分广泛,并根据循证医学的证据制定出全球或各地区/国家的诊疗指南。针对一些疾病,各国诊疗指南推荐了比较相似的治疗方案,甚至全球采纳完全相同的诊疗指南;但由于疾病的差异、医疗实践和资源的不同,还有相当多的疾病治疗领域中,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的指南,在疾病诊断方法、诊断标准、治疗方案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设计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时,应高度关注由于各国医疗实践的差异带来的在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对照药选择等诸多方面的不同。
3.药物代谢方面的差异
现有研究结果显示,部分药物在不同地区人群的药代动力学方面表现出显着性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人群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影响药物在体内过程的因素,除明确的内因外,还有诸多外因,如不同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各国批准药品不同,指南推荐药物不同,医生用药习惯不同等),饮食的影响(高蛋白饮食结构),文化和生活习惯等,均可能对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影响。作为全球研发策略的一部分,申办者在设计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可能导致种族或者国家和地区之间差异的因素。
4.剂量的选择
剂量选择的合理性是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关键内容之一。上述提及的可能的内因或外因,均可能对各地区/国家最佳剂量选择带来影响。除种族差异引起的对药物代谢的影响外,医疗实践的差异,包括各国治疗指南的差异带来的影响也应加以关注。由于各国或地区治疗策略不同,可能导致研究设计中剂量选择的差异化。另外,拟定剂量也应关注不同种族患者的耐受性等因素。
5.对照药的选择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对拟用的对照药物进行充分论证,关注其在相应国家已获得批准的适应症、可及性及其使用情况等。此外,在诊疗指南不同的情况下,作为金标准的治疗药物如果不同,对照药确定的依据需要进行论证。使用安慰剂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伦理委员会等审批程序和标准的差异。
6.有效性评价指标
对关键性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建议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主要研究指标的终点事件评价委员会,统一进行主要疗效指标的独立评价;建立中心实验室,对重要实验室指标进行统一检测,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一致性。与语言、文化相关的量表应用,应谨慎考虑,应在不同中心涉及的地区和国家进行量表效度和信度的验证,确保评价工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7.样本量的考虑
由于法规体系不同,各国或地区对注册申报的临床试验病例数可能有不同要求。应在与各国或地区法规不冲突的条件下,满足不同国家和中心合理的样本量分配,并提供相应的科学和法规层面的确定依据。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除总体必须符合统计学要求的科学原则之外,还应考虑充分考虑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样本选取的代表性等多个相关因素,确定各地区和国家之间的病例数分配。
8.统计学方面的其他考虑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事先建立评价亚组结果与整体结果是否具有趋势一致性的统计方法,尤其对于重要的指标(主要疗效指标和重要的次要疗效指标)应进行亚组间比较,分析差异趋势。
对于总体试验人群中出现的安全性信息,应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在各亚组中寻找相关因素。应进行亚组(国家/地区)间一致性检验,发现差异时应进行分析和处理,明确差异来源、重要程度以及可接受性。
9.不良事件/反应的收集和评价
按方案规定的统一要求和原则,进行不良事件/反应的收集和评价。建议设计独立的数据和安全性监测委员会,保证研究质量和研究的规范性。申办者应按ICH指南以及各有关国家/地区的要求,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向各研究中心及其所属的监管当局报送安全性相关信息,并保留通信记录。涉及重要的安全性事件或有效性问题,包括数据和安全性监测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监管部门等作出的决定,申办者应在3天内告知中国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和人员。
10.其他考虑
(1)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
针对样本量相对较大的、研究时间相对较长,特别是由临床事件驱动的关键性研究,应设立独立的数据和安全性监察委员会,建立明确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对中国患者所占比例超过20%的研究,应将中国专家纳入全球核心的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
(2)独立的终点评价委员会
对于人为因素可能对研究结果的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形,如影像学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终点的关键性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设立统一的主要研究指标的终点事件评价委员会,统一进行主要疗效指标的独立评价。对中国患者所占比例超过20%的研究,应将中国专家纳入独立的终点评价委员会。
(3)中心实验室,血液和组织样本的运送和检验
主要疗效和重要的安全性评价指标为实验室评价指标时,建议建立中心实验室进行统一检测。设立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应进行实验室间质控一致性验证,保证实验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血液或组织标本运送境外检测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注册申报的报告要求
申办者将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支持在我国注册申请的,应报送完成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球研究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和数据库,以及相关的支持数据,同时还应进行亚组的研究结果总结和比较性分析。
研究报告首先应对全球的整体研究数据进行总结和分析;其次应针对亚洲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与非亚洲人群进行比较和趋势性分析;还针对我国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与其他国家人群的相应数据进行比较和趋势性分析。
针对终止和失败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将研究结果的摘要和原因等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七、方案变更的要求
研究过程中方案变更,原则上不涉及增加受试者风险的变更,可予以备案,并经过伦理审查,例如仅为方案中错别字的修改;对于涉及增加受试者风险的变更,需提出申请,例如剂量的增加、研究时间延长等。
(一)需要申报的变更
的变更情况申办者在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如发生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试验目的或试验质量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及伦理委员会报告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给药剂量或给药时间的增加,或受试者数量明显增加;2.增加或减少安全性监测或诊断指标,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3.主要研究者的变更;4.增加或减少试验组;5.试验主要目的的变化;6.主要终点指标的变化,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7.主要终点指标的测量方式的变化;8.新的毒理学或药理学试验数据,改变了试验的风险收益比;9. 试验终点的变化;10.入排选标准的变化,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11.监查次数的减少;12.撤销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13.试验用药品的变更,给药方式的变更;14.其他。
(二)不需要申报的变更
下列变更不属于重要变更,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报,但应向伦理委员会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1.试验时间延长,小于10%的总时间;2.试验时间延长超过10%,但给药时间未延长,试验终点不变,监查计划不变;3.单个试验中心(国家)受试者数量较小调整,但总人数不变或总人数的增加/减少数量较小;4.试验文件如CRF、原始数据记录表的变更;5.增加安全性监测,仅作为预防措施,而不是紧急安全性措施;5.方案的轻微说明和勘误等。
申办者应在方案变更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伦理委员会申报或备案。为避免受试者的立即伤害而更改方案的,应在变更后及时申报或备案,并说明理由。增加或改变适应症的申请,应按照新方案重新申请。
为加快对方案变更的评价,变更文件应突出显示变更部分,或使用变更前后对照表。如变更内容较为复杂并涉及到多处,可以提交带有修订格式的文件,以及原文件和变更后的文件。
八、现场检查的要求
药品监管部门可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以及审评的需要,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进行注册现场检查,或根据需要进行其他有因检查。检查可以针对申办者、CRO、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等有关各方,在临床试验涉及到的各国家或地区进行。
(一)注册现场检查的发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国际多中心试验的注册申请,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择相应的临床试验中心,通知总局审核查验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的准备
在境外开展的现场检查,通常提前告知申办者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申办者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确有特殊原因须推迟现场检查的,应向总局审核查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对于无故拒绝现场检查或不配合现场检查的,视为现场检查不通过。申办者应及时向总局审核查验中心提交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如需要,应提前调集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原始记录与总结报告的一致性等;临床试验实施过程是否规范、合规,是否符合伦理要求。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条件及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抽查检验;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所需的取证。
(三)检查场点的选择
选择注册现场检查场点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受试者数量多,入组快,SAE发生多的中心;2.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与其他中心差异较大,或AE发生率明显偏低的中心;3.涉及到特殊受试群体的中心;4.对所在国或地区药品监管情况了解不足的中心;5.其他风险考虑因素。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缺陷的,应根据需要扩大检查范围,对其他试验中心或有关方进行检查。要求申办者提供进一步的说明资料,或进行更大范围的稽查,以确定违规的严重程度。
对严重违规的临床试验,其试验结果不予接受作为注册申报资料,并通知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管部门。
(五)监管部门间检查信息的沟通、交流
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以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来源:E药经理人
为你推荐

2025爱尔眼科眼底病论坛(重庆站)圆满召开,共筑眼底诊疗新高地
由重庆市预防医学会主办、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总院)承办的“爱尔眼科眼底病论坛2025(重庆站)” 于7月4-5日在山城重庆圆满召开
文/叶秀玲、李林 2025-07-09 16:49

630元一盒,全球首个GCG/GLP-1双靶减重药物价格披露
据信达生物官微消息披露,其胰高血糖素(GCG) 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双受体激动剂玛仕度肽注射液(商品名:信尔美)日前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开出全国首张处方,也标志着该...
2025-07-08 16:17

远大医药易甘泰®获FDA提前正式批准新增HCC适应症,成全球唯一FDA批准双适应症SIRT产品
基于钇[90Y]微球注射液DOORwaY90临床试验的突破性中期数据成功达到预设的共同主要终点,FDA提前正式批准了该产品新增适应症,用于治疗不可切除肝细胞癌(HCC),且未限制肿瘤直径大小。
2025-07-07 21:20

2024年度中国医药工业主营业务前100位企业
根据榜单和信息,2024年,国药集团连续五年蝉联榜首,华润医药与齐鲁制药稳居第二、第三席位;远大集团与复星医药位次互换,分列第四、第五;石药集团则继续位居第六,头部阵营...
2025-07-07 18:10

财政部:7月6日起,对50类自欧盟进口医疗器械采取措施(附名单)
昨日(7月6日),财政部国库司在官网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称,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4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器械(...
2025-07-07 11:49

倾听患者声音,科学引领未来——2025辉瑞肿瘤学术季(ASPO)精彩呈现
2025年7月6日,“前沿共行-多领域学术前沿交流会”正式启动,标志着 “科学引领•共克癌症”2025辉瑞肿瘤学术季(ASPO)进入重要阶段。本届ASPO依托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
2025-07-07 10:26

精准医疗迎来“关键年”,专家称人工智能将助力重塑人类生命健康格局
2025年被业界普遍认为是精准医疗发展的关键节点。生物药和先进疗法曾掀起了两次药物开发的技术创新浪潮,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有望重塑人类生命健康的格局。7月4日在上...
2025-07-05 15:57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提高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质量和管理水平,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修订了《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
2025-07-04 23:07

众安保险与阿里健康达成战略合作,助力超重人群科学管理体重
7月4日,阿里健康举办科学减重标准发布会,发布“科学减重标准”,希望通过规范的营养管理、运动干预、药物治疗,帮助超重与肥胖人群开启科学减重之旅。
2025-07-04 18:30

又一款国产肺癌创新药获得美国FDA批准上市
今日(7月3日),迪哲医药宣布,公司核心产品舒沃哲(ZEGFROVY,通用名:舒沃替尼片)的新药上市申请正式获得美国FDA加速批准,用于既往经含铂化疗治疗时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2025-07-03 14:51

白癜风诊疗迈向"精细化诊疗"新阶段,薇诺娜净衡系列上市
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主办湖南省医学会、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皮肤病学系承办的中华医学会第三十次皮肤性病学术年会于2025年6月25日-29日...
2025-07-03 11:51

2025年,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目录及商保药品目录调整征求意见稿发布
7月1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对外发布《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07-02 18:50

碳云智肽获翰宇药业战略投资,以 “多肽芯片 + AI” 技术赋能创新药研发
7 月 1 日,深圳碳云智肽药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碳云智肽”)与翰宇药业(300199)正式签署《创新药 CRDMO 服务战略合作协议》和《战略投资协议》。
2025-07-02 17:44

一上市药企与6名高管共计被罚1600万元
近日,维康药业发布公告披露,其收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的公告》,公告显示,维康药业及其实控人刘忠良等被处罚,处罚金额累计达 160...
2025-07-02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