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天津实行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总额付费

医疗健康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2022
04/07
20:28
天津市医保局 医疗健康

《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行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全面推行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答: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要求,在全面实施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我市前期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改革成果,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建立糖尿病门特患者健康主管责任制,健全以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医疗机构开展健康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疗成本的内生动力,提升糖尿病门特患者健康水平,助推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二、为什么要建立糖尿病门特患者健康主管责任制?

答:《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糖尿病是一种常见的内分泌代谢疾病,糖尿病并发症累及血管、眼、肾、足等多个器官,致残、致死率高,严重影响患者健康,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实施糖尿病防治行动,持续提高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糖尿病治疗率、糖尿病控制率,持续提高糖尿病并发症筛查率并及早干预治疗,延缓并发症进展,降低致残率和致死率。

为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要求,《通知》提出要建立糖尿病门特患者健康主管责任制,主要是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方的激励引导作用,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行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1家健康主管机构首诊和向N家协作医疗机构转诊的定点就医管理模式(以下简称“1+N就诊模式”),在对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的医疗健康管理过程和结果加强监测考核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以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更好地实施糖尿病防治行动,提升糖尿病门特患者健康水平。

三、健康主管责任制怎样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相结合?

答:《通知》明确提出要依托分级诊疗的两个重要抓手,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联体建设,推行糖尿病门特患者“1+N就诊模式”,建立糖尿病门特患者健康主管责任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1+N就诊模式”的分工协作。《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落实糖尿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规范,鼓励医疗机构为糖尿病患者开展饮食控制指导和运动促进健康指导,对患者开展自我血糖监测和健康管理进行指导。据此,《通知》提出了“1+N就诊模式”下健康主管机构和协作医疗机构的分工:健康主管机构负责对糖尿病门特患者的健康管理、病情监测和诊疗用药及转诊服务,可通过远程会诊或转诊等方式,在协作医疗机构指导下确定和调整糖尿病门特患者的诊疗用药方案。

二是“1+N就诊模式”的就诊报销。《通知》同时提出了引导糖尿病门特患者落实分级诊疗要求的措施: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经健康主管机构转诊到协作医疗机构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将按规定纳入糖尿病门特支付范围;未经健康主管机构转诊,自行到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不纳入糖尿病门特支付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糖尿病门特患者住院、普通门(急)诊或其他门诊特定疾病的就医报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无需经健康主管机构转诊。

三是健康主管机构范围的确定。《通知》提出,健康主管机构除了应具备开展糖尿病健康管理和诊疗用药服务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通过参加医联体建设等形式,建立与上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协作机制。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主申报健康主管机构,并结合区域内不同级别、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等情况,确定符合健康主管机构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是引导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通知》明确提出,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糖尿病门特患者,主要在家庭医生团队引导下,从符合健康主管机构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健康主管机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糖尿病医疗健康管理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自行作为健康主管机构承担对糖尿病门特患者的健康管理责任。

五是支持紧密型医联体作为健康主管机构。《通知》明确,支持紧密型医联体作为一个管理服务主体,整体申报健康主管机构,发挥医联体内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为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连续性同质化医疗健康管理。糖尿病门特患者选择紧密型医联体作为健康主管机构的,可按紧密型医联体制定的健康管理流程,到紧密型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就诊,无需提前办理转诊手续。

六是围绕分级诊疗加强医保协议管理。《通知》提出,医保经办机构将围绕分工协作机制建立、患者基层就诊比例等情况,加强对健康主管机构健康管理过程的考核,指导推动健康主管机构落实糖尿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规范。

四、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与否,在医保报销方面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通知》规定,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将从一定程度上放宽对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和就诊医院数量的管理限定,而糖尿病门特相关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不受任何影响。

一是关于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通知》规定,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应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情况,从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选择适宜医药服务项目,制定糖尿病及并发症的规范化诊疗用药方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照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支付,不受我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限定。《通知》还明确提出,市医疗保障部门将规范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对于未选定健康主管机构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将严格按照我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报销。

二是关于糖尿病门特就诊医院数量。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糖尿病门特患者可以选择不超过三家医疗机构,作为糖尿病门特定点就医医疗机构。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按照《通知》规定将实行“1+N就诊模式”,经健康主管机构转诊后,可以到多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糖尿病门特的诊疗和报销,从政策上不再受三家就诊医院数量的限定。

三是关于糖尿病门特医保待遇标准。按照《通知》规定,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前后,糖尿病门特的各项医保待遇标准(包括起付标准、医保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下同)不受任何影响。后续医保经办机构与健康主管机构开展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只是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医保基金支付方式的改革,改革前后,糖尿病门特的各项医保待遇标准也不受任何影响。

五、糖尿病门特患者怎样选定健康主管机构?

答:《通知》提出,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糖尿病门特患者,主要在家庭医生团队引导下,从符合健康主管机构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健康主管机构;未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可自行选定健康主管机构。

《通知》实施前,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先行组织确定健康主管机构的具体范围,再另行专项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六、前期已参加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政策上如何衔接?

答:对于《通知》实施前已经参加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了具体衔接办法。其中,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的医疗机构,将直接纳入健康主管机构范围;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将直接以其原定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医疗机构作为健康主管机构。

因此,有意愿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可通过与现行开展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的医疗机构签约实行定点就医的方式,提前选定健康主管机构。目前,全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部分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已参加了我市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改革。

七、《通知》对互联网医疗和医药分开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互联网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通过远程病情监测、在线复诊续方、电子处方流转、药品配送上门、实时健康宣教等服务模式,为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便捷可及的健康管理和诊疗用药服务。同时,《通知》也明确支持医药分开服务模式,定点零售药店遵照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联网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为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配送上门或实体店配药服务的,将视为一次就医诊疗过程的延续,所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按照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医保待遇标准执行,确保糖尿病门特患者在院内和院外配药享受同等医保报销待遇。

八、《通知》对如何推行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明确了哪些事项?

答: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是以激励健康主管机构开展健康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成本为目标,根据健康主管机构管理服务的糖尿病门特患者人数和往年医疗费用数据,核定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并按规定向健康主管机构付费的支付方式。《通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推行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按人头总额付费的主体和范围。医保经办机构以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的健康主管机构,作为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的主体。自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的下一个自然月1日起,糖尿病门特患者在健康主管机构和经其转诊的协作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以及凭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药品费用,全部纳入健康主管机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

二是明确了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的核定方法。医保经办机构以糖尿病门特患者2019年度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为基数,按照带量入院、托底限高、总体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原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结余留用和新增糖尿病门特患者平均费用等因素后,核定健康主管机构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其中,以2019年度的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作为核定基数,主要是考虑当年费用基本不受新冠肺炎疫情和药品集中采购等工作影响,可以更好地保障糖尿病门特患者和健康主管机构的权益。

三是明确健康主管机构应统筹使用人头总额。健康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协作医疗机构的沟通,统筹使用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和健康状况,规范诊疗用药行为,做好健康管理服务。为保障糖尿病门特患者权益,《通知》进一步明确,健康主管机构及协作医疗机构不得以糖尿病门特患者既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作为制定诊疗用药方案的依据;对于按规定应纳入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健康主管机构及协作医疗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另行向患者收费和申请医保付费。

四是明确对健康主管机构建立特殊补偿机制。健康主管机构因部分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较重等原因,实际发生的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总额超出其人头总额付费额度的,医保经办机构年终可按照不高于实际超出金额的标准,按规定适当调增其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

下一步,市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根据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服务特点,以糖尿病门特医疗健康管理大数据为基础,开展糖尿病门特分组付费研究,不断完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机制。

九、《通知》对建立健全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明确了哪些事项?

答:《通知》明确以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对健康主管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明确规范健康管理事项。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权威糖尿病防治指南,明确糖尿病门特患者规范化健康管理事项,包括入组管理、随访管理和年度检查的服务项目及频次等内容,指导推动健康主管机构规范化开展健康管理。

二是推进健康大数据库建设。为支持医疗机构间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对糖尿病门特患者的规范化医疗健康管理,《通知》明确提出要推动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规范填报健康管理、病情监测以及制定、调整、执行诊疗用药方案等相关信息,实现对糖尿病门特患者医疗健康管理的全程记录和实时更新,形成糖尿病门特医疗健康管理大数据库。相关信息将供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医疗健康管理过程中实时调阅,为保障医疗健康管理连续性、互联网在线复诊、处方外配服务提供支撑,也为开展医疗健康结果评价和实施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是围绕健康管理加强考核。《通知》明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健康主管机构约定健康管理过程和结果以及患者满意度等协议考核指标项,并将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结余留用资金拨付挂钩。其中,健康管理过程指标应包括健康管理事项执行、分工协作机制建立、患者基层就诊比例、医保结算清单填报等情况;健康管理结果指标应包括糖化血红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糖尿病相关住院率、并发症发生发展等控制情况;患者满意度指标应包括患者个人负担率、健康主管机构变更率等情况。

四是健全健康管理考评体系。《通知》提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考核工作需要,自行或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方式,对健康主管机构的医疗健康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将医疗健康评价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引导糖尿病门特患者选择、变更健康主管机构及协作医疗机构,支持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建立以医疗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绩效分配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

五是根据考核落实激励机制。健康主管机构及其转诊协作医疗机构,通过开展健康管理和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成本,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产生的结余,月度结算过程中按照50%比例纳入月度结算额度,其余结余部分年终在对其医疗健康管理质量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健康主管机构留用,落实以医疗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开展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和我市集采中选药品有哪些激励机制?

答:《通知》明确将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列为全面推行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的配套支持措施。一方面,要推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另一方面,市医疗保障部门将选择糖尿病门特患者总体用量较大、费用较高的非国家集采品种,适时组织开展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同时,对于未纳入国家和我市集采范围的糖尿病门特用药品种,鼓励医疗联合体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用药成本。

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机构通过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实现的结余,经考核后按规定由健康主管机构留用。同时,《通知》进一步提出,对于因使用国家和我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产生的结余,首个采购周期内,暂不调整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由健康主管机构按规定留用;以后年度,参照同期按项目付费集采结余留用比例,相应调整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后,由健康主管机构按规定留用。

十一、健康主管机构应当如何激励医务人员和协作医疗机构,共同做好对糖尿病门特患者的规范化医疗健康管理?

答:指导推动健康主管机构将医保激励约束机制,转化为提升本医疗机构和协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规范开展医疗健康管理的动力,是实施健康主管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对此,《通知》明确提出:一方面,健康主管机构应完善内部激励机制,结合糖尿病门特患者医疗健康管理评价结果等情况,建立以医疗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绩效分配机制,将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结余留用资金,按规定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和开展医疗健康管理。其中,紧密型医联体整体作为健康主管机构的,可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医保统一结算,所产生的按人头总额付费结余留用资金,由紧密型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依协议进行绩效考核和分配。

另一方面,健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与协作医疗机构的利益共享机制。医保经办机构以健康主管机构作为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的主体,健康主管机构和协作医疗机构通过分工协作,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实现的结余,医保经办机构将按规定拨付给健康主管机构。健康主管机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协作医疗机构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机制,根据协作医疗机构对医疗健康管理过程和结果的贡献度等情况,自行或委托医保经办机构,将一部分按人头总额付费结余留用资金划拨至协作医疗机构,提升协作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协作医疗机构为健康主管机构转诊的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医疗健康管理服务,所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将按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协作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并纳入健康主管机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核算范围。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行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激发医疗机构开展健康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疗成本的内生动力,依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面推行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全面推行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建立糖尿病门特患者健康主管责任制,引导糖尿病门特患者有序就医和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健全以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助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和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提升糖尿病门特患者健康水平。

二、建立健康主管责任制

(一)推行1+N就诊模式。发挥医保支付对糖尿病门特患者就诊行为的激励引导作用,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联体建设,推行1家健康主管机构首诊和向N家协作医疗机构转诊的定点就医管理模式。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应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情况,从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选择适宜医药服务项目,制定糖尿病及并发症的规范化诊疗用药方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照糖尿病门特待遇标准予以支付,不受我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限定。

(二)规范项目支付范围。市医疗保障部门规范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糖尿病门特患者暂未选定健康主管机构的,可继续在选定的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严格按照我市糖尿病门特项目支付范围报销。

(三)确定主管机构范围。健康主管机构应具备开展糖尿病健康管理和诊疗用药服务的基本条件,并通过参加医联体建设等形式,建立与上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协作机制,具体范围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经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区域内不同级别、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确定。支持紧密型医联体作为一个管理服务主体,整体申报健康主管机构,发挥医联体内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为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连续性同质化医疗健康管理。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的医疗机构,直接纳入健康主管机构范围。医保经办机构结合健康主管机构服务能力等情况,设定其主管糖尿病门特患者人数的指导线,健康主管机构主管的糖尿病门特患者人数超过指导线的,应采取向协作医疗机构转诊分流等措施保障医疗健康管理质量。

(四)引导选定主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在家庭医生团队引导下选定健康主管机构;未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糖尿病门特患者,可自行选定健康主管机构。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糖尿病医疗健康管理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自行作为健康主管机构承担对糖尿病门特患者的健康管理责任。鼓励健康主管机构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且与医疗机构关系仍然存续的糖尿病门特患者,直接以其原定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医疗机构作为健康主管机构。其中,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手续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纳入健康主管机构管理服务范围。

(五)完善转诊协作机制。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由健康主管机构负责对糖尿病门特患者的健康管理、病情监测和诊疗用药及转诊服务,推进对糖尿病门特患者的规范化医疗健康管理。通过远程会诊或转诊等方式,在协作医疗机构指导下确定和调整糖尿病门特患者的诊疗用药方案,并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后,未经健康主管机构转诊,自行到其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医保不纳入糖尿病门特支付范围。其中,糖尿病门特患者以紧密型医联体为健康主管机构的,可按照紧密型医联体制定的健康管理流程到各成员单位就诊,无需提前办理转诊手续。

(六)支持新型服务模式。鼓励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互联网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通过远程病情监测、在线复诊续方、电子处方流转、药品配送上门、实时健康宣教等服务模式,为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便捷可及的健康管理和诊疗用药服务。定点零售药店遵照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联网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为糖尿病门特患者提供配送上门或实体店配药服务的,所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报销按照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待遇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配送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推行人头总额付费

(一)确定人头付费范围。医保经办机构以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的健康主管机构为付费主体,推行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自糖尿病门特患者选定健康主管机构的下一个自然月1日起,糖尿病门特患者在健康主管机构和经其转诊的协作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糖尿病诊疗用药费用,以及凭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药品费用,全部纳入健康主管机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糖尿病门特患者此前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调剂的糖尿病门特用药仍有余量的,所涉及的药品费用,一并纳入健康主管机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

(二)合理核定人头总额。医保经办机构以糖尿病门特患者2019年度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为基数,按照带量入院、托底限高、总体平衡的原则,核定健康主管机构的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保障按人头总额付费实施前后糖尿病门特患者各项医保待遇标准不受影响。具体为:

1.根据2019年度全市糖尿病门特患者费用分布情况,剔除5%费用畸高病例后,分别以第二十、第八十百分位数,作为核定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的托底值和限高值。患者2019年度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基数低于托底值或高于限高值的,分别按照托底值、限高值纳入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核定范围;介于托底值和限高值之间的,按照医疗费用基数纳入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核定范围。

2.2019年度参加糖尿病门特按人头付费的患者,按照其各月实际发生的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考虑其所在人头付费医疗机构当月按人头付费额度结余比例后,逐月累加核定其2019年度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基数。

3.按照上述规则核定后,健康主管机构的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较2019年度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基数总额的增减变动幅度不超过20%。

4.2019年度1月1日以后新增就诊的糖尿病门特患者,按照2019年度1月1日以后新增糖尿病门特患者首个完整就诊年度的平均费用,纳入健康主管机构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核定范围。

(三)统筹使用人头总额。健康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协作医疗机构的沟通,统筹使用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根据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实际和健康状况,规范诊疗用药行为,做好健康管理服务,严禁以入院糖尿病门特患者既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作为制定诊疗用药方案的依据。按规定应当纳入健康主管机构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

(四)建立特殊补偿机制。健康主管机构因部分糖尿病门特患者病情较重等原因,实际发生的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总额超出其人头总额付费额度的,医保经办机构年终可按照不高于实际超出金额的标准,调增其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具体为:糖尿病门特患者实际发生的经审核后的规范糖尿病门特医疗费用,超出核定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的限高值的,根据超出金额核定健康主管机构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可调增额度;纳入调增额度核算范围的糖尿病门特患者,不超过健康主管机构管理糖尿病门特患者总人数的5%。

(五)探索分组付费机制。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根据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服务特点,以糖尿病门特医疗健康管理大数据为基础,开展糖尿病门特分组付费研究,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医疗健康管理和医保预算增长等情况,建立人头总额付费额度调整机制,适时出台糖尿病门特按人头分组付费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纳入全市医保总额预算管理。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规范健康管理事项。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权威糖尿病防治指南,明确糖尿病门特患者规范化健康管理事项,包括入组管理、随访管理和年度检查的服务项目及频次等内容,指导推动健康主管机构规范化开展健康管理。

(二)建立健康大数据库。医保经办机构完善医保结算清单的门诊慢性病诊疗信息填报指标,推动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规范填报健康管理、病情监测以及制定、调整、执行诊疗用药方案等相关信息,实现对糖尿病门特患者医疗健康管理的全程记录和实时更新,形成糖尿病门特医疗健康管理大数据库,为开展医疗健康结果评价和实施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相关信息供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医疗健康管理过程中实时调阅,为保障医疗健康管理连续性、互联网在线复诊、处方外配服务提供支撑,避免重复检查用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明确健康考核指标。医保经办机构相应制定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经办细则,在医保服务协议中与健康主管机构明确约定健康管理过程和结果以及患者满意度等考核指标项,以及与质量保证金、结余留用资金拨付相挂钩的经办操作细则。其中,健康管理过程指标主要包括健康管理事项执行、分工协作机制建立、患者基层就诊比例、医保结算清单填报等情况;健康管理结果指标包括糖化血红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糖尿病相关住院率、并发症发生发展等控制情况;患者满意度指标包括患者个人负担率、健康主管机构变更率等情况。

(四)健全健康考评体系。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医保服务协议考核需要,自行或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方式,对健康主管机构的医疗健康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将医疗健康评价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引导糖尿病门特患者选择、变更健康主管机构及协作医疗机构,支持健康主管机构及其协作医疗机构建立以医疗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绩效分配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

(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康主管机构及其转诊协作医疗机构,通过开展健康管理和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成本,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产生的结余,月度结算过程中按照50%比例纳入月度结算额度,其余结余部分年终在对其医疗健康管理质量进行考核的基础上,由健康主管机构留用,落实以医疗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中,对于因使用国家和我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产生的结余,首个采购周期内,暂不调整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由健康主管机构按规定留用;以后年度,参照同期按项目付费集采结余留用比例,相应调整按人头总额付费额度后,由健康主管机构按规定留用。具体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一)实施集中带量采购。推动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医疗保障部门选择糖尿病门特患者总体用量较大、费用较高的非国家集采品种,适时组织开展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于未纳入国家和我市集采范围的糖尿病门特用药品种,鼓励医疗联合体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用药成本。

(二)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健康主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协作医疗机构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机制,根据协作医疗机构对医疗健康管理过程和结果的贡献度等情况,自行或委托医保经办机构,将一部分按人头总额付费结余留用资金划拨至协作医疗机构,提升协作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积极性。

(三)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健康主管机构通过开展健康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疗成本,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的医疗服务收支产生的结余资金,可在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下,结合糖尿病门特患者医疗健康管理评价结果等情况,按规定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和开展医疗健康管理,建立以医疗健康管理结果为导向的绩效分配机制。紧密型医联体整体作为健康主管机构的,可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医保统一结算,所产生的按人头总额付费结余留用资金,由紧密型医联体内各成员单位依协议进行绩效考核和分配。

(四)强化信息系统支撑。围绕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工作,逐步健全医保信息系统、卫生健康信息系统以及医院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支撑糖尿病门特按人头总额付费管理和规范化医疗健康管理等工作高效运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医谷网链

胰岛素国家集采将于2022年5月份实施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为你推荐

凯因科技主动撤回培集成干扰素α-2注射液乙肝适应症的上市申请资讯

凯因科技主动撤回培集成干扰素α-2注射液乙肝适应症的上市申请

1月20日,凯因科技发布公告,主动撤回培集成干扰素α-2注射液乙肝适应症的上市申请。

2026-01-22 11:21

科塞尔医疗与美敦力公司达成深度战略合作资讯

科塞尔医疗与美敦力公司达成深度战略合作

深化本土源力 | 聚力新境、共促创新普及

2026-01-21 17:47

从收费难题到医保立项:机器人诊疗迎来普及拐点资讯

从收费难题到医保立项:机器人诊疗迎来普及拐点

2025年12月5日,国家医保局向各省医保局下发了《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征求意见稿)》,用于在医保体系内部征求意见。

文/梁瑜 2026-01-21 16:48

英矽智能6600万美元授权一款具有穿透血脑屏障的潜在在研抗炎药物资讯

英矽智能6600万美元授权一款具有穿透血脑屏障的潜在在研抗炎药物

1月20日,英矽智能发布公告称,与深圳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 ISM8969 项目达成共同开发合作协议。

2026-01-21 15:42

国家医保局规范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手术机器人有了系统明确收费指引资讯

国家医保局规范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手术机器人有了系统明确收费指引

近日,国家医保局编制印发《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已有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37项,覆盖医学3D重建、生物3D打印、术中显微成像、手术路径导...

2026-01-21 15:12

GSK22亿美元收购间接获得中国创新药资产资讯

GSK22亿美元收购间接获得中国创新药资产

1月20日,GSK(葛兰素史克)宣布与RAPT Therapeutics达成最终收购协议,根据协议条款,葛兰素史克将以每股58 00美元的现金价格收购RAPTTherapeutics全部已发行普通股,对应股...

2026-01-21 14:33

182家单位入围2025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都有哪些项目资讯

182家单位入围2025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都有哪些项目

近日,工信部办公厅 与国家药监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公布2025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入围单位。

2026-01-21 10:32

上海医药iNKT细胞注射液获批临床试验资讯

上海医药iNKT细胞注射液获批临床试验

1月20日,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下属上海医药集团生物治疗技术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B023细胞注射液”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

2026-01-20 16:49

蚂蚁阿福升级PC端,面向医生群体上线 DeepSearch功能资讯

蚂蚁阿福升级PC端,面向医生群体上线 DeepSearch功能

今日,蚂蚁阿福升级其 PC 端,并上线DeepSearch(深度搜索)功能打造中国版“Open Evidence”,免费为医生、医学生及基层医疗工作者等泛医学人士提供专业服务。蚂蚁阿福 PC...

2026-01-20 15:56

可突破血脑屏障,FDA受理非小细胞肺癌创新药上市申请资讯

可突破血脑屏障,FDA受理非小细胞肺癌创新药上市申请

近日,美国生物医药公司Nuvalent宣布,美国FDA已受理其为zidesamtinib递交的新药申请(NDA)

2026-01-20 11:41

国内首张海外版药品价格证明开出资讯

国内首张海外版药品价格证明开出

1月13日,北京药企获得了中国药品价格登记系统开出的国内第一张海外版药品价格证明。

文/通讯员 何一凡 记者 张煜 2026-01-20 09:23

核药创新再破局!远大医药TLX591-CDx国内NDA获受理资讯

核药创新再破局!远大医药TLX591-CDx国内NDA获受理

远大医药(0512 HK)再度传来核药重大利好——公司用于诊断前列腺癌的创新放射性核素偶联药物(RDC)TLX591-CDx向国家药监局递交的新药上市申请(NDA)已获受理。

2026-01-19 21:29

eCTD验证软件更新V1.1.0版,3月1日起,V1.0版及配套操作手册将不再适用资讯

eCTD验证软件更新V1.1.0版,3月1日起,V1.0版及配套操作手册将不再适用

本次更新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原料药申请验证规则,调整PDF文件书签、超链接和文件大小验证规则、完善部分文字描述等。

2026-01-19 14:18

阿斯利康获得西比曼靶向GPC3细胞疗法剩余50%的全球权益资讯

阿斯利康获得西比曼靶向GPC3细胞疗法剩余50%的全球权益

1月16日,西比曼生物科技宣布与阿斯利康达成协议,后者将收购西比曼在中国对C-CAR031的开发和商业化权益的50%份额,由此阿斯利康将获得C-CAR031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生产和商业化...

2026-01-19 13:19

2025年国民经济数据:16—59岁人口8513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为60.6%;60岁及以上人口32338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3.0%资讯

2025年国民经济数据:16—59岁人口8513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为60.6%;60岁及以上人口32338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3.0%

全年出生人口792万人,人口出生率为5 63‰;死亡人口1131万人,人口死亡率为8 0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 41‰。

2026-01-19 11:41

2026年1月14日起,均适用《Q8、Q9和Q10问答(R5)》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资讯

2026年1月14日起,均适用《Q8、Q9和Q10问答(R5)》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

自2026年1月14日起开始的相关研究,均适用《Q8、Q9和Q10问答(R5)》。

2026-01-19 11:24

国家医保局全力部署支持中国药械“走出去”战略资讯

国家医保局全力部署支持中国药械“走出去”战略

1月1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召开医保药品器械(集采)交易与价格平台支持中国药械“走出去”座谈交流活动。

2026-01-18 13:21

糖尿病治疗1类创新药奥洛格列净胶囊获批资讯

糖尿病治疗1类创新药奥洛格列净胶囊获批

1月16日,国家药监局官网信息显示,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1类创新药奥洛格列净胶囊(商品名:东泽安)上市,该药适用于改善成人2型...

2026-01-17 23:20

CDE: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人用经验收集整理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资讯

CDE: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人用经验收集整理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人用经验是“三结合”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的重要环节。如何产生可评价的人用经验、怎样收集整理人用经验数据,对于筛选确定临床有效处方、合理利用人用经验支持后续研发及决策...

2026-01-16 21:09

强生医疗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深化神经介入本土创新布局资讯

强生医疗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深化神经介入本土创新布局

与畅医达合作再升级,加速创新颅内介入解决方案惠及中国患者

2026-01-16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