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们经常会听到医生遭遇人身侮辱、被打,甚至更有极端的案例,被砍被杀,我们在痛惜同行逝去的同时,也在暗暗担心着这种事情会不会明天就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甚至,曾经听说过一位被所谓“医闹”缠身的医疗同行说过这样令人心生悲凉的话:“现在我的处境是,今天出了家门后,到了医院上班,不知道自己今晚能不能再踏进家门了。”确实,现在社会似乎都对医生抱有极大的怨气,甚至戾气。每天接诊那么多病人,总会遇到那么几位不讲理的患者,按照概率学来说,几乎每一位医生都会遇到这样爱闹的患者。那么,当我们医生遇到实在不讲理的患者,我们该怎么办呢?是满足患者的无理要求,继续接诊病人?还是我们医生也可以像其他行业一样,在必要时候,我们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我们来看看下面一个案例。
事件发生在某一线城市的著名三甲医院内。该医院妇产科医师杨某正在急诊科为一名孕妇进行诊治,一位患者亲属持挂号单冲进诊室,要求杨医师立即为其开一张急诊入院证。由于正在给孕妇诊治,杨医生没有当场处理,让其等候。没想到这位患者家属听了之后,竟然粗暴打开诊治室的门,强行阻断诊治程序,把杨医师拉出急诊室。没办法,杨医师只能为其处理,但是杨医师了解患者病情并查看检查单后,认为患者不符合入院标准,并给出该患者相关处理建议,但遭到患者亲属拒绝,要求医师立即开住院证。杨医师耐心为其解释医院制度和患者本身病情,但是患者家属却丝毫听不进去,执拗地要求杨医师开入院证,在再次遭到杨医师拒绝后,患者家属竟然公然在医院公众场合大声威胁杨医师人身安全:“若不立即安排入院,老子弄死你。”
杨医师担心继续与亲属纠缠,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其他患者和医护人员安全,于是退出诊室,请当天值班的住院医师(简称住院总)继续为患者诊疗。住院总查看患者后,给出与初诊医师同样的诊疗处理建议,认为目前患者不符合住院标准,无法安排其入院。这位患者家属在遭遇两位医生的拒绝之后,便离开了诊室。没想到,十几分钟之后,患者亲属离开诊断室后再度折回,再度威胁杨医师:“不要后悔,走着瞧”。很快,如此蛮横的事件在院内传开,很多医生为此感到愤愤不平。4日后,该院14名医生联合签名发出声明:要求患者道歉,若患方不道歉,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以维护本院医师的人格和职业尊严,并愿意为此事坚持到底。
这样强行要求医生开入院证的案例,可能很多医疗同行都遇到过,这种案例在医院,特别是大型的三甲医院太常见了。我想大家在遇到这种不讲理的患者家属时,心中都无比郁闷,不胜其扰,甚至不想接诊这样的病人,但是很多时候很多医生怕患者强行闹事,影响科室正常运转,违反医院领导“维稳”的宗旨,都是憋着一肚子气尽量满足患者家属的不合理要求。所以,今天我们在这里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我们医师有没有“拒诊权”?医师可否通过“拒诊”来维权?或者说在哪些情况下,我们医师可以拒诊?
回到上面案例,在该案例的主要伦理问题是:如果患方不为其道歉,那么医师们将拒绝继续为其提供诊疗服务,医师拒绝诊疗的行为能否得到伦理学辩护?
医师是否有拒绝诊疗权的问题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诉讼和临床医疗实践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一个伦理或法律问题。一般认为,在医患关系中医师和患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和理解。但在现实中,特别是近年来“医闹”横行,不仅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而且对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医师拒诊、“患者负面清单”等也被广泛讨论,曾经也有媒体爆出某某医院拒绝为某某患者诊疗等等的实例。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背景下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分析。
在这里,首先要分清“拒诊”与“拒治”。
拒诊发生在医患关系产生之初,而拒治则发生在治疗过程中,因不符合医疗规范而发生,二者产生和适用的条件是不同的。比如一择期手术者,要求医院“必须保证治疗无任何差错或并发症”,才肯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方有权拒绝提供手术诊疗服务。医师的“拒诊”行为可否得到伦理辩护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要把下面几个关键问题搞清楚。
1、医疗机构的性质,是公益机构还是商业机构?
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医院,一个共识就是医疗机构不是商业机构,更加偏向于社会公益机构,人民的生命健康由医院来捍卫着,这是由医疗机构和医师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医疗机构与公众的关系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因此,不同于商业机构,医疗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拒绝任何患者的挂号请求。而一旦患者挂号,医师也不得拒绝挂号的患者的诊疗。从医学史上来看,医疗机构和医师接受患者的诊疗请求,从来是与患者的身份无关的,这也是医学人道主义基本的要求。
2、“拒诊”是特定情况下的一次行为还是针对特定群体的普遍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认定医师具有拒诊权,但其前提是因特定情况的发生使医师的诊疗活动不可能进行。例如:医师人身遭受严重威胁、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患者不配合诊疗、医患之间的最基本的信任关系破裂时,医务人员有权拒绝提供诊疗服务。这实际上是在维护患者的权益。但是医师以声明的形式事先将某一特定群体列入“拒诊”的对象显然是不适当的。这不仅违反法律的要求,也是临床伦理学所不允许的。
3、“拒诊”可以推定为医师的权利吗?
由于近些年来,医闹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医疗界从业人员、以及愿意为医疗界发声的公众人物,例如著名央视主持人白岩松,越来越多把视线投在医师有没有“拒诊权”上来,从此开始了对“拒诊权”的广泛讨论。近些年来,有一些观点认为: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及第28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调遣”的规定。可见,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诊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形。这是对法律精神的曲解。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出于对“生命至上”和“社会公益”的特别强调,是对医师责任的特别规定。由此并不能推导出在一般情况下医师可以拒绝诊疗的结论。
那么,如果出现了生命、人身、健康等受到暴力或语言威胁,名誉和声望受到侮辱时,医师又该如何抉择呢?面对少数患者的无理取闹,医师不能以暴易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寻求法律的救济,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的要求。
患者在享有患者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患者义务,如尊重医师人格、尊重医师独立诊疗权、积极配合治疗等。患者任何不理性的和非法的行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需要医师、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相互配合,运用法律、伦理、教育等综合手段,最终达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而不是通过以牺牲某个特定群体潜在的健康利益的“拒诊”方式来解决。
面对患者或其亲属违反医院有关诊疗流程规定,并导致医师人身权利遭受威胁、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从而使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成为不可能时,医师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诊疗服务。但“拒诊”不能推定为医师的权利,更不能针对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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