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2026 年版)》(国卫办医政发〔2026〕16 号),对 2018 版工作程序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我国罕见病目录制订的科学性、合理性,持续夯实罕见病诊疗、科研与保障工作制度基础,原 2018 版文件同步废止。
新版程序明确,病种纳入罕见病目录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国际国内证据显示发病率或患病率较低;疾病对患者及家庭危害较大;具备明确诊断方法;存在治疗干预手段,或是暂无有效干预但已纳入国家科研专项,或是具备较高预防筛查、科研价值。相较于旧版规则,本次拓宽纳入情形,部分暂无治疗手段、但科研价值突出的病种也具备申报入口,进一步扩大目录潜在覆盖范围。
同时增加目录病种的申请主体。除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外,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民政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均可提交新增病种申请,向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完整申报材料,充分调动行业机构、临床中心、社会组织力量参与罕见病病种遴选工作。
对于申请单位,需提交材料需要完整涵盖病种基础流行病学、诊断治疗、预后、国内保障现状、年度治疗费用、境外管理经验、科研筛查依据及参考文献等内容,同步提交纸质版与 PDF、Excel 格式电子版材料。
工作流程上,申报材料先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将反馈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汇总完成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开展集中论证,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随后面向多部门、行业机构、社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视反馈情况可再次组织专家论证,最终确定并对外公布目录。调出目录的病种,参照新增病种同等论证程序执行,实现目录 “能进能出” 的闭环动态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文件首次将国家中医药局列为联合发文单位,强化罕见病防治领域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
此前,10月1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市场独占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针对罕见病的药品:创新药、境外已上市原研药品在我国上市给予7年市场独占期;改良型新药给予5年市场独占期;境外已上市药品的仿制药或生物制品等,在我国首次上市的,或者在我国首次增加境外已上市罕见病适应症的给予4年市场独占期。
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2026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罕见病管理,促进罕见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完善罕见病相关管理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目录的制订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结合经济发展、人口情况、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并参考与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国家或地区的管理经验。
第三条 分批遴选目录覆盖病种,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 纳入目录的病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际国内有证据表明发病率或患病率较低;
(二)对患者和家庭危害较大;
(三)有明确诊断方法;
(四)有治疗或干预手段;或尚无有效治疗、干预手段,但已纳入国家科研专项;或具有较高的预防筛查、科研价值。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建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罕见病病种申报材料的接收、汇总和整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国家级行业学会或协会、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可以提出增加目录病种的申请,并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见附件1)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病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病种名称(中英文)、发病率或患病率、发病年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含药品)、预后效果(含生存期)等;
(二)我国是否已有保障政策、治疗所需年费用等;
(三)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对该病种的诊疗、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等管理情况;
(四)具备预防筛查、科研价值的具体依据;
(五)上述材料的数据来源和参考文献;
(六)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
上述材料可通过填写罕见病目录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申请表不能涵盖的其他内容,另附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PDF和EXCEL格式)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提出补充修改建议。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汇总申请材料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适时提出召开集中论证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根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和申请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和相关领域专家根据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经论证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并经专家签字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就目录(征求意见稿)向国家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家级行业学会或协会、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决定是否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再次召开论证会议,并最终确定目录。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罕见病目录,供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 如需调整出目录的,参照增加病种的程序及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9154272
电子邮箱:RD@NHC.GOV.CN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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