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6月29日)下午,国家医保局在官网公布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根据《方案》,今年的工作程序仍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公布结果5个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7月1日,即本周六正式启动申报,于11月份印发关于目录调整的文件,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发布新版药品目录。
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9:00至7月14日17:00,到期后申报入口将自动关闭。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网址为 https://fuwu.nhsa.gov.cn/)在线提交申请。
今年三方面的变化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变化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申报条件方面。按规则对药品获批和修改适应症的时间要求进行了顺延,2018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或修改适应症的药品可以提出申报。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不再单列新冠治疗药品的申报条件,该类药品可通过条件正常申报。
二是调整程序方面。主要从专家评审、资料模板、信息化等方面进行优化。其中,评审方法上,进一步完善评审指标,综合考虑临床需求、患者获益等因素,更加精准评估药品的价值,以更好实现“价值购买”的目标。
三是强化监督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信用管理,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以及其他失信行为,查实后将视情节与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挂钩,实现联动,督促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医保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公平性。
此外,今年还将对续约规则进行修订完善,下一步将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
申报范围
(一) 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参加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
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治疗用药, 可按程序申报。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 的药品。
4.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3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5.2023年6月30日前, 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1.2023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
2.2024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3.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常规目录部分的药品。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条《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三)其他
1.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2.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3.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3年6月30日为准。
4.拟纳入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采用竞价等方式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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