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医保局印发《云南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促进集采药品进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进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进定点零售药店(简称“三进”机构)。
云南医保局表示,药品集采开展以来,在挤出药品价格虚高水分、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等方面成效显著。为更好满足广大群众能在更多渠道就近就便购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推进“三进”,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更多惠及广大群众。
为方便群众就近就便购买常用集采药品,《实施方案》提出以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参与集采,鼓励定点民营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采,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合理采购和销售集采药品。同时,引导集采中选企业在保障供应集采任务量的基础上,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自愿将集采药品纳入《云南省集采药品“三进”药品品种参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按集采中选价供应,方便参加“三进”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采购配备集采药品。“三进”不搞“一刀切”限制集采外药品配备销售,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广大群众的多元化需求。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和参加集采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对照相应批次集采报量文件要求,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参加集采并报量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应批次集采报量文件要求,根据市场环境,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未参加报量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参照《清单》明确采购品种和需求量,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照供需双方自愿原则,采购相应集采药品。
参加集采药品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到“六规范”:
一是规范集采药品销售价格(其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照药品“零差率”政策,以集采中选价销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以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以不高于中选价销售);
二是规范双标签(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三是规范公示药品价格;
四是规范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
五是规范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规范公示当月销售的集采药品品种、价格等信息;
六是规范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对符合规范且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较多(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达到50种)的定点民营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可由当地医保部门明确为“集采便民民营医院”或“集采便民药店”。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
云南省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政策覆盖范围,促进集采药品进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进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进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医药机构
1.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均应按规定参加集采。
2.鼓励并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连锁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由总店统一参加。
(二)药品品种
3.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建立《云南省集采药品“三进”药品品种参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动态更新。
4.集采中选企业在保障供应集采任务量的基础上,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自愿将集采药品纳入《清单》,并按集采中选价供应。
5.“三进”机构在配备集采药品的同时,也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的用药需求。
二、实施内容
(一)组织做好集采报量
6.各级医保部门在组织各批次集采报量时,应及时通知本地区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做好集采规则解读和培训。
7.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和参加集采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对照相应批次集采报量文件要求,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
8.参加集采并报量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应批次集采报量文件要求,根据市场环境,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未参加报量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对照《清单》明确采购需求量,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按照供需双方自愿原则,采购相应集采药品。
(二)强化集采任务执行
9.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本级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合同,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三进”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10.集采中选企业应根据合同,按中选价格(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集采药品。
(三)规范“三进”机构管理
11.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机构应做到“六规范”,即:规范集采药品销售价格,其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按照药品“零差率”政策,以集采中选价销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以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以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采取双标签(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规范公示药品价格。规范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在显著位置规范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规范公示当月销售的集采药品品种、价格等信息。规范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
12.“三进”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
(四)引导合理配备集采药品
13.鼓励定点民营医院、定点零售药店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在省采购平台合理采购和销售集采药品。
14.对符合规范且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较多(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达到50种)的定点民营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当地医保部门发文命名“集采便民民营医院”或“集采便民药店”。
15.对管理规范且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较多(零售药店达到50种)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优先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集采药品管理
16.“三进”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
17.“三进”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全面开展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18.参加集采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二)强化集采药品供应
19.集采药品中选企业要落实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责任,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加强对其管理,保障“三进”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的集采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20.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集采药品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各州(市)医保部门要通过约谈督促整改,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可报告省医保局将其相应药品调出《清单》,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三)强化执行情况监测监督
21.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执行情况监测,对集采任务完成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三进”机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整改。对集采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或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集采便民民营医院”或“集采便民药店”,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命名。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5年7月15日前)。省医保局制定《云南省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方案》,开发部署《清单》和医药机构“三进”申请系统。各地组织启动“三进”。
(二)实施阶段(2025年7月15日起)。各级医保部门按照“申请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机构按照“六规范”完成基础改造,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协调药品供应保障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三进”机构名单。
(三)总结提升(2026年6月30日)。各州(市)医保部门将集采药品“三进”实施情况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适时组织对全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总结评估。
五、工作要求
实施集采药品“三进”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集采药品“三进”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实施。要利用官网、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主动公布“三进”机构名单,便于群众监督查询,并做到动态更新。要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集采药品“三进”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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