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管理,落实药品上市后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持有人,是指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持有人应当依法对其持有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上市后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责任人,是指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内企业法人。
第三条 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境内责任人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境内责任人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境内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内责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有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活动;
(四)具有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 境外持有人应当在药品首次进口销售前,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并上传指定境内责任人的授权材料。
第六条 境外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的授权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境外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和邮箱,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和邮箱;
(二)境内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联络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信息,企业通讯地址及联络信息、组织架构图等;
(三)境外持有人或者授权代表与境内责任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义务共签承诺书原件;
(四)经公证的授权责任清单。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单一药品品种,境外持有人应当为其指定唯一的中国境内责任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同一中国境内责任人可以接受不同境外持有人、不同进口药品品种的指定。
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在药品说明书中列出。
第八条 境外持有人变更境内责任人的,自授权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变更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境内责任人变更企业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当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境外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上一年境内责任人变更情况。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各省行政区域内境内责任人相关信息共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境内责任人相关信息归集到药品品种档案。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境内责任人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境内责任人与境外持有人共同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药品质量安全,建立药品上市后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风险控制能力;
(二)负责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确保相关上市药品可追溯,并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三)负责建立并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相关药品在中国境内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
(四)负责建立并实施药品上市后变更、药品再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五)负责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开展对已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六)负责药品上市后召回、质量投诉处理等事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按规定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标准物质,主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抽检以及批签发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与境外持有人联络,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境外持有人相关的生产场地检查、调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境外持有人应当对其境内责任人的授权和变更管理负责,确保药品上市期间境内责任人持续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进口药品首次办理进口备案时,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查验进口药品说明书是否载明境内责任人信息。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内责任人履行境外持有人义务从事药品相关的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境内责任人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投诉举报处理等内容。
境外持有人所持有的药品注册证书被注销或吊销的,该品种的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内进行相关标记。
第十五条 境内责任人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采取暂停销售、进口等措施。
第十六条 境内责任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义务,导致进口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境内责任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如何登录?
答:新企业用户需要先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进行注册(网址:https://zwfw.nmpa.gov.cn/)。如已有政务服务门户用户账号,则可以选择“法人登录”,再绑定“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系统登录后报告的具体操作流程,可查看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信息采集类)“帮助文档”中的境内责任人信息报告操作手册。
二、公众从哪些渠道可以查询境内责任人的信息?
答:《暂行规定》要求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在药品说明书中列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因此,公众可以通过直接查看药品说明书,或者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药品数据查询栏目查找相应的境内责任人信息。
三、关于《暂行规定》实施过渡期有何考量?
答:考虑到《暂行规定》涉及境外生产药品说明书调整等事宜,境外持有人需要准备报告资料,因此给予境外持有人约8个月的过渡期,根据新规选择符合条件要求的境内责任人。自2025年7月1日起,生产或者放行的境外生产药品,应当符合《暂行规定》要求,在说明书中载明境内责任人信息。
来源:国家药监局
为你推荐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谈及商保
与医保目录调整的不同点在于,商保创新药目录将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方案制定、专家评审、价格协商等环节,保险公司行业专家将充分参与。商保专家对于一个药...
2025-07-01 14:58

中析生物完成近亿元A轮融资,加速智慧实验室布局与全球化拓展
近日,实验室自动化领域企业苏州中析生物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析生物”)宣布完成近亿元A轮融资,由中信建投资本领投,启明创投持续
2025-07-01 13:15

全球首个IL-17A/F双靶新药填补中轴型脊柱关节炎治疗空白,“捷乐同行患者关爱项目”加速药物惠及患者
为了提高中轴型脊柱关节炎患者的治疗获益、减轻经济负担,“捷乐同行患者关爱项目”于今日正式启动。
2025-07-01 10:21

稳健医疗李建全谈绿色手术室发展:绿色理念的前提一定是以人为本
相关数据显示,全球医疗行业正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医疗行业碳排放占全球4 4%-5 2%,手术室贡献了医院20%-30%的废弃物。
2025-07-01 09:26

1款全球首个+1款全球前四!华东医药MUC-17与FGFR2b 两款ADC获批临床
HDM2020与HDM2012均为抗体药物偶联物(Antibody-drug conjugate,ADC),分别靶向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2b(FGFR2b)、靶向人粘蛋白-17(Mucin 17,MUC-17)
2025-06-30 21:28

睿视科技完成数千万元A2轮融资,金科君创独家投资
此次融资将重点用于公司核心产品的研发迭代,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加速,以及市场渠道拓展。凯乘资本担任公司本轮融资独家财务顾问。
2025-06-30 10:36

26省联盟药品集采拟中选结果公布
26省为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
2025-06-28 13:20

CDE:对于境内外尚未有按照药品批准上市,但已有按医疗器械批准上市的产品,如在我国按照药品管理,能否按创新药申报?
对于境内外尚未有按照药品批准上市、但已有按医疗器械批准上市的产品,如申报时在我国按照药品管理的,因器械已上市,将影响该产品在我国按创新药申报。
2025-06-28 13:01

河北医大二院发布“冀脑方舟”脑出血专病大模型,助力精准诊疗
6月21日,河北医大二院联合讯飞医疗共同研发的医疗垂直领域多模态大模型—— “冀脑方舟”脑出血专病大模型在石家庄正式发布。
2025-06-27 16:02

最新数据:Vyepti(艾普奈珠单抗)在难治的重度偏头痛患者中疗效确切
2025年第11届欧洲神经病学学会大会(EAN Congress 2025)公布了RESOLUTION IV期临床研究的完整结果。数据显示,在同时接受标准化患者教育的慢性偏头痛合并药物过度使用性头痛...
2025-06-27 15:58

Vyepti(艾普奈珠单抗)最新III期临床研究数据出炉,治疗亚洲慢性偏头痛人群疗效获证
该研究是一项随机、安慰剂对照研究,旨在评估艾普奈珠单抗对比安慰剂在亚洲为主的慢性偏头痛人群中的疗效与安全性。
2025-06-27 15:47

全球首款实体瘤CAR-T疗法国内申报上市
6月26日,科济药业发布公告宣布,其申报的CAR-T疗法舒瑞基奥仑赛注射液的新药上市申请已获得国家药监局受理,申报适应症为用于治疗Claudin18 2表达阳性、至少二线治疗失败的晚...
2025-06-27 09:31

浙江省药监局:2025年版《中国药典》即将执行,哪些情形无需向省药监局申请备案
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已由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29号公告颁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2025-06-25 15:16

爱尔眼科张劲松、郝燕生、兰长骏教授参与制定《中国老视矫正型人工晶状体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5年)》
近日,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白内障及屈光手术学组、中国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白内障学组共同制定的《中国老视矫正型人工晶状体临床应用专家共识(2025年)》(以下简称“共识...
文/屈慧莹 2025-06-25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