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特医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有哪些新禁止

医药 来源:医谷网
2023
03/26
20:06
医谷网 医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2016年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对于医疗、医药、医疗器械等互联网广告发布,在继承2016年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同时,明确了更多表述,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和健康讲座用专门条款予以要求。

关于互联网直播,根据正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表述,互联网直播依然是互联网广告载体的一种形式,受上述禁止或限制条款的限制。第二条具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另,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要求“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而对于明星代言,虽然此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未做明确规定,但此前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明星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同时要求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也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

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

第五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

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来源:医谷网

为你推荐

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加强超量开药智能监管资讯

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加强超量开药智能监管

2026年12月底前,全国各级医保部门实现对重点监测易倒卖回流医保药品的智能监管全覆盖。

2025-11-05 21:26

“全勤进博宝宝”达必妥携两项新适应症亮相,再拓免疫新版图资讯

“全勤进博宝宝”达必妥携两项新适应症亮相,再拓免疫新版图

八赴进博年年上新,为美好生活加“免”

2025-11-05 19:46

吉利德科学携亚洲首发重磅展品亮相第八届进博会资讯

吉利德科学携亚洲首发重磅展品亮相第八届进博会

紧握进博机遇、合作共赢未来

2025-11-05 19:38

诺华公司携全球创新成果亮相第八届进博会资讯

诺华公司携全球创新成果亮相第八届进博会

集中展示包括多项盖伦奖获奖药物在内近20款重磅创新产品

2025-11-05 19:34

杰特贝林与百洋医药强强联合,深度布局中国血液制品黄金赛道资讯

杰特贝林与百洋医药强强联合,深度布局中国血液制品黄金赛道

百洋医药将获得杰特贝林旗下人血白蛋白产品安博美®在中国区域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特定市场的独家推广、销售和经销权益。

2025-11-04 19:24

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及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拟12月第一个周末在广州发布资讯

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及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拟12月第一个周末在广州发布

10月30日-11月3日,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谈判竞价和商保创新药目录价格协商工作,120家内外资企业现场参与,其中参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谈判竞价的目录外...

2025-11-04 18:42

敏捷医疗完成数亿元B轮融资,深耕手术机器人赛道资讯

敏捷医疗完成数亿元B轮融资,深耕手术机器人赛道

由明熙资本领投,元禾控股、骊宸投资、南通投管跟投,老股东千骥资本、元禾原点亦继续追加投资。

2025-11-04 16:38

健尔圣完成近亿元B轮融资,加速重金属解毒药物研发资讯

健尔圣完成近亿元B轮融资,加速重金属解毒药物研发

本轮融资由广东省江西商会会长、润都制药创始人李希博士领投 8000 万元,著名天使投资人龚虹嘉旗下的嘉道资本追加投资

2025-11-04 15:49

市场监管总局:7起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资讯

市场监管总局:7起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部署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5-11-01 17:32

CDE:老年人群参与创新药临床试验的关键要素及试验设计要点(试行)资讯

CDE:老年人群参与创新药临床试验的关键要素及试验设计要点(试行)

本指导原则旨在完全实施ICH E7的前提下,提出老年人群参与的创新药临床试验所涉及的一些关键要素及试验设计中的要点,并未涵盖药物临床试验的全流程或与药物临床试验设计相关的...

2025-11-01 17:09

2025“脑健康青年基金—睡眠健康创新研究”项目正式启动资讯

2025“脑健康青年基金—睡眠健康创新研究”项目正式启动

激活创新引擎,赋能中国睡眠医学新发展

2025-11-01 15:09

儿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顺利启动资讯

儿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顺利启动

10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主办的儿科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启动会在湖北武汉顺利召开。

2025-11-01 10:37

华东医药自免创新管线进展频频,罗氟司特乳膏0.3%剂型在华上市申请获受理资讯

华东医药自免创新管线进展频频,罗氟司特乳膏0.3%剂型在华上市申请获受理

适用于 6 岁及以上斑块状银屑病患者的局部外用治疗,包括间擦部位。

2025-10-31 19:15

2026年1月1日,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资讯

2026年1月1日,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新版许可证正、副本登载不同的二维码,并分别标注正本二维码和副本二维码字样。正本二维码展示企业基本信息,副本二维码除展示企业基本信息外,同时封装企业车间和生产线、委托...

2025-10-31 17:30

国医通获近亿元 D 轮融资,赋能基层血液净化升级资讯

国医通获近亿元 D 轮融资,赋能基层血液净化升级

所筹资金将定向用于核心在研产品开发、商业化推广及新产线投建,为基层血液净化产业升级注入强心剂。

2025-10-31 17:17

迈科康生物完成超 4 亿元 D 轮融资,核心疫苗研发加速冲刺资讯

迈科康生物完成超 4 亿元 D 轮融资,核心疫苗研发加速冲刺

本轮融资由 IDG、深创投和瑞普医药联合注资,所募资金将重点投向重组带状疱疹疫苗上市准备、重组呼吸道合胞病毒(RSV)疫苗 III 期临床研究,以及多个创新疫苗管线的临床前研...

2025-10-31 17:15

“全勤生”罗氏:携十余款即将在华上市及未来管线产品首展首秀,加速迈向全疾病领域领航者资讯

“全勤生”罗氏:携十余款即将在华上市及未来管线产品首展首秀,加速迈向全疾病领域领航者

第八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进入开幕倒计时,作为最早向商务部表示支持并深度参与进博会的跨国企业,“全勤生”罗氏制药将连续第八年如期赴约。

2025-10-31 15:25

和誉医药2025研发日成功举办,展示创新管线布局与前沿临床进展资讯

和誉医药2025研发日成功举办,展示创新管线布局与前沿临床进展

2025年10月30日,和誉医药(港交所代码:02256 HK)2025研发日在上海成功举办。

2025-10-31 09:29

百时美施贵宝公布两项最新研究数据证实氘可来昔替尼可有效治疗银屑病关节炎及系统性红斑狼疮资讯

百时美施贵宝公布两项最新研究数据证实氘可来昔替尼可有效治疗银屑病关节炎及系统性红斑狼疮

截至第52周,氘可来昔替尼在POETYK PsA-1试验中的安全性特征与既往临床表现一致, 未发现新的安全信号

2025-10-29 17:34

备思复™(维恩妥尤单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的补充生物制品许可申请(sBLA)已获FDA优先审评资格,用于治疗特定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患者资讯

备思复™(维恩妥尤单抗)联合帕博利珠单抗的补充生物制品许可申请(sBLA)已获FDA优先审评资格,用于治疗特定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患者

关键III期研究EV-303结果显示,顺铂不耐受的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患者围手术期使用该联合方案,可将复发、进展或死亡风险降低60%,死亡风险降低50%。

2025-10-29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