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奖励60万,药店也不例外,违规销售处方药也危险。
举报奖励大突破,最高60万
8月8日,成都日报消息称,昨日,成都市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依此类推,那么,成都新修订的举报奖励办法将在9月份施行。
成都市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八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为:新增奖励金计算方式、调整奖励金计算比例、提高了单次奖励金额、细化了重奖标准、明确奖励主体和管辖原则、取消针对标签瑕疵的奖励、新增有关司法判决等事项的举报奖励和精简了奖励金发放的内部审核流程。
其中,成都市举报食药违法奖励金额大幅提升,对于以下重大奖励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并可以突破标准奖励,但不得超过60万元。
据悉,去年8月,原食药总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指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而成都市对于重大食药违法,奖励可谓大突破,最高可达60万奖励,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买房买车都没问题了。
违规销售处方药危险
此外,举报的力量不可小觑,很多药店已被盯上。
近日,安徽阜阳市药监局发布通告称,根据群众举报,市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久久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北路分店、阜阳市颍州区继明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经查,2家企业均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市局撤销安徽久久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北路分店等2家企业GSP证书。
当然,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也不会错过分食 “企业违法所得”的盛宴。
去年,一职业举报人,组织一批人到一座城市的300多家药店购买处方药,且不出具处方,并在购买中留取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证据,然后向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按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此,当地药监局立刻对举报的300家药店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举报属实,且分别对这些药店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当然,类似的案例也不少。
去年3月份,据京江晚报报道,同一个人,以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为由,举报了全市涉及丹阳、扬中、丹徒、京口、润州共258家药店的各3种处方药。
市食药监局和各基层市场监管局耗时一个多月,最终认定8家药店的氢氯噻嗪这一种药品没有凭处方销售,市食药监局给予这8家药店行政处罚;10家药店没有按规定登记销售尼莫地平片和甲紫溶液,被食药监部门责令整改。
药监鼓励举报,药店别踩红线
此外,去年原食药总局联合财政部印发的举报奖励办法还指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另外,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属于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1、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2、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4、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成都药监局指出,药店出现这7类违法行为,可举报。
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2、编造、利用虚假资质销售或骗购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
3、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材;
4、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或使用;
6、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在其储存、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
7、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品。
海南省药监局强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以下10项违法行为。
1、有违法经营或有任何违规经营假药、劣药行为的;
2、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3、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人提供药品;
4、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范围经营药品;
5、擅自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6、非法收购药品、超温湿度值规定范围储存药品;
7、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执业药师在其他企业兼职、挂靠;
8、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9、在药品经营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10、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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