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联合发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最高奖励50万

医药 来源:医谷网
2017
08/23
13:30
医谷网 医药

昨日(8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对于举报人举报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而此前的奖励最高金额是30万。

《通知》明确了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同时,《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此外,《通知》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将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通知》还强调,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食药监等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且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对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

2017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医谷网

为你推荐

《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重“质”人生》视频短片与“健康有心”乳腺癌患者生活质量手账同台发布资讯

《转移性乳腺癌患者的重“质”人生》视频短片与“健康有心”乳腺癌患者生活质量手账同台发布

2026年10月31日,由北京爱谱癌症患者关爱基金会主办的创新赋能 以行践言第六届癌症患者康复支持大会在浙江湖州举行。

2026-11-02 17:38

蚂蚁阿福获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资讯

蚂蚁阿福获世界互联网大会领先科技奖

11月2日,在2026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蚂蚁集团旗下的健康AI蚂蚁阿福获得领先科技奖,

2026-11-02 17:25

湖南将基层住院起付线统一压至200元,转诊不重复收费资讯

湖南将基层住院起付线统一压至200元,转诊不重复收费

近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45号)。今后...

2026-11-02 16:40

FDA批准首款质粒DNA免疫疗法上市资讯

FDA批准首款质粒DNA免疫疗法上市

10月30日,美国FDA批准INOVIO开发的VOCERYQ(INO-3107),用于降低成人复发性呼吸道乳头状瘤(RRP)的手术频率,成为美国首款获批的质粒DNA免疫疗法,这也是DNA药物平台在人体疾...

2026-11-02 14:40

健之佳因门店租赁模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65亿元资讯

健之佳因门店租赁模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65亿元

10月30日晚间,健之佳发布,公司需规范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2 65亿元。受此影响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由盈转亏,单季亏损3 12亿元。

2026-11-02 11:48

奥精医疗涉嫌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立案资讯

奥精医疗涉嫌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立案

11月1日晚,奥精医疗公告,公司于11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6050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

2026-11-02 10:53

华为首个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获批,进军持续动态血糖监测赛道资讯

华为首个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获批,进军持续动态血糖监测赛道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026年10月30日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送达信息》显示,华为取得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人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受理号CQZ2502000,注...

2026-11-01 21:11

卫材将原研品种海乐卫国内权益交由亿帆医药运营资讯

卫材将原研品种海乐卫国内权益交由亿帆医药运营

近日,亿帆医药与卫材(苏州)贸易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商业化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亿帆医药将获得卫材贸易旗下原研抗肿瘤药物海乐卫(Halaven,通用名:甲磺酸艾立布林注射液)...

2026-10-31 21:52

砺博生物完成近亿元A轮融资资讯

砺博生物完成近亿元A轮融资

砺博生物成立于2022年,专注于AI赋能干湿闭环的靶标发现及靶向RNA小分子药物研发与优化。2025年8月,公司曾完成近亿元Pre-A轮融资,由天士力资本、磐霖资本联合领投,元生创投等...

2026-10-31 20:17

美敦力创新医疗器械射频与脉冲双能量消融系统获批资讯

美敦力创新医疗器械射频与脉冲双能量消融系统获批

近日,国家药品监管局批准了美敦力公司Medtronic, Inc 一次性使用磁定位标测双能量消融导管、心脏双能量消融系统、三维心脏电生理标测系统、一次性使用体表参考电极创新产品注册申请。

2026-10-30 15:42

迈瑞医疗的三季报资讯

迈瑞医疗的三季报

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70 97亿元,同比增长4 89%;归母净利润71 84亿元,同比下降5 10%;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82 97亿元,同比增长14 08%。第三季度单季收入93 5...

2026-10-30 14:42

盐野义拟出售在华仿制药业务资讯

盐野义拟出售在华仿制药业务

据业内消息,盐野义拟将所持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高跖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盐野义将彻底退出中国仿制药生产...

2026-10-30 14:08

礼来三季度业绩超预期,再次上调全年业绩指引至910亿-920亿美元资讯

礼来三季度业绩超预期,再次上调全年业绩指引至910亿-920亿美元

10月29日,礼来公布2026年三季报,第三季度营收为243 97亿美元,同比增长39%;净利润64 51亿美元,同比增长16%。前三季度,礼来累计营收671 7亿美元,同比增长46%,净利润为2...

2026-10-30 10:23

靶点LGR5资讯

靶点LGR5

Petosemtamab(EGFR×LGR5)为一种靶向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和富含亮氨酸重复序列的G蛋白偶联受体5(LGR5)的在研IgG1双特异性抗体。

2026-10-30 09:15

联影医疗三季报资讯

联影医疗三季报

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5 80亿元,同比增长19 43%;扣非净利润9 42亿元,同比下降10 49。不过第三季度好于上半年,营收35 29亿元,同比增长24 12%,较上半...

2026-10-29 16:16

君实生物PD-1特瑞普利单抗适应症转常规批准,累计内地获批上市13项适应症资讯

君实生物PD-1特瑞普利单抗适应症转常规批准,累计内地获批上市13项适应症

10月29日,君实生物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批准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单药适用于含铂化疗失败包括新辅助或辅助化疗12个月内进展...

2026-10-29 15:10

海正药业与炫景生物达成siRNA平台及管线授权合作,交易金额最高9.9亿元资讯

海正药业与炫景生物达成siRNA平台及管线授权合作,交易金额最高9.9亿元

公告显示,海正药业拟引进苏州炫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炫景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小核酸开发专利技术平台,以及其处于临床前早期开发阶段的产品RGN6669。

2026-10-29 10:54

《皮肤黑素调控》专刊重磅发布,为中国色素管理提供资讯

《皮肤黑素调控》专刊重磅发布,为中国色素管理提供"临床宝典"

近期,由《上海医药》杂志组织出版、拜尔斯道夫旗下皮肤科学品牌优色林支持的《皮肤黑素调控》专刊正式刊印。

2026-10-29 10:10

世界银屑病日:看见银屑病患者“皮肤之外”的人生资讯

世界银屑病日:看见银屑病患者“皮肤之外”的人生

从改善皮损走向综合管理,银屑病的规范诊疗与长期管理

2026-10-29 09:48

细胞壁科技完成新一轮战略融资资讯

细胞壁科技完成新一轮战略融资

近日,细胞壁科技宣布完成新一轮战略融资,投资方为 TCL 实业战投和深创投,此前,细胞壁科技获得东方富海和联想之星的融资。

2026-10-29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