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医药 来源:CDE
2026
04/26
10:58
CDE 医药

政策解读

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转为常规批准后,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如何调整?

附条件批准时,每个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单独设置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原则上,在确证性研究完成时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确证性研究完成时限由药审中心在审评中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后确定。

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后,对其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为:对于一个药品,如所有适应症均为附条件批准的,对首个转为常规批准的适应症重新给予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自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批准之日起算);对于一个药品,如已有常规批准适应症的,其他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后,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调整为与已常规批准适应症一致。 

二、《工作程序》的二、(四)第三款中,“同类药品”的涵义是什么?

同类药品一般是指同机制、同靶点并具有同适应症的药品。建议申请人在开展拟用于支持药品附条件上市申请的关键性临床试验前,与药审中心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关注研发风险,已有药品获得常规批准后,其它在研或在审的同类药品不再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要求。

三、《工作程序》的二、(四)第四款中,附条件上市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转为常规批准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附条件上市注册申请的审评过程中,申请人完成该品种的确证性临床研究,可以通过公文提出转为常规批准审评程序,药审中心评估同意的,发补要求申请人补充确证性研究资料,并视审评需要发起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审评通过的,予以常规批准。审评时限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延长二分之一。

四、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的,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继续开展研究?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在研究时限届满前提出补充申请,申请继续开展研究。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评估已开展的研究工作,仍获益大于风险;

(二)确证性研究的药物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已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罕见疾病如因发病率低等因素受试者招募困难的,可以附临床试验进度合理的相关说明,并需提供招募记录等证明文件。

五、完成确证性研究后,如何申报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总结上市后研究情况,在研究时限届满前,按照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中第一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第(八)项,或已上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变更事项中第一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第(五)项提交补充申请,补充申请内容为“转为常规批准”,或提交新增适应症的上市申请,并在“其他特别声明事项”中声明,同时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对于此前尚未有常规批准适应症的品种,还应当同时按照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此前上市周期中的有关情况,一并提交有关资料。

(一)经审评认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已完成全部确证性研究,且提交的全部数据可以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药品注册证书及说明书,按照本政策解读第一条原则调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

(二)经审评认为,综合原有研究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新提交的研究资料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审中心作出不予通过的审评结论,发给相关注册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及修订后的说明书(如有),如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六、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对于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由药审中心发出相关注册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及修订后的说明书(如有);对于仅有一个适应症的药品,药审中心还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对于未按期申报转为常规批准的注册申请的,对于仅有一个适应症的药品,由药审中心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对于具有多个适应症的药品,药审中心核减相关适应症、重新核准说明书和标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要求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并进行备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亦可根据研究情况,主动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七、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可否发布为参比制剂?仿制药企业可否申报仿制?

(一)关于参比制剂发布。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原则上,该品种不发布为参比制剂。常规批准上市,同时包含附条件批准适应症的品种,符合参比制剂遴选要求的,可以经遴选发布为参比制剂,发布时对相关适应症情况予以说明。

(二)关于化学药品仿制要求。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并发布为参比制剂之前,申请人可以开展相关仿制研究工作,但不受理该品种仿制药上市注册申请。对于常规批准上市的参比制剂包含附条件批准适应症的,如仿制药申请人主动放弃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可以申报仿制上市。

如仿制药申请人能够自行开展确证性研究、不依赖原研药品的研究数据,可以直接申报上市。

(三)关于生物类似药。在我国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后,方可受理该品种生物类似药上市申请。

八、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后续如何与再注册衔接?

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原则上转为常规批准之后再开展第一轮再注册工作。

常规批准的品种包含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的,该品种可以按期进行再注册,但再注册不涉及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

九、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转为常规批准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是什么?

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时,除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资料:转出方和受让方的声明,转出方应尽告知义务,受让方应当充分理解并知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为附条件批准,应该开展的上市后研究、完成时限及实施情况,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将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等。受让方有能力组织实施本项目确证性临床研究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已开展的其他品种确证性临床研究情况,本项目持有人变更后的移交计划、移交后项目实施计划等。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为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条件

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及其他中药相关规定中附条件批准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研究期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其中:

(一)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应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相关疾病的预防用疫苗。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

(一)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二)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三)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二、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情形

(一)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

1.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2.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二)相关定义

附条件批准上市是指用于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 现有临床研究资料尚未满足常规上市注册的全部要求,但已有临床试验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 在规定申请人必须履行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基于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而批准上市。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基于Ⅲ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数据,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也可附条件批准上市。

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是指若不尽早进行治疗会在数月或更短时间内导致患者死亡的疾病或疾病的某个阶段,例如3晚期恶性肿瘤等。

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是指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公共卫生方面的需要提出急需上市的药品。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是指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 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相关疾病急需的预防用疫苗。

三、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要求

(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应能提供有效治疗手段,具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对疾病的预后有明显改善作用;

2.用于对现有治疗手段不耐受或无疗效的患者,可取得明显疗效;

3.可以与现有治疗手段不能联用的其他关键药物或治疗方式有效地联用,并取得明显疗效;

4.疗效与现有治疗手段相当,但可通过避免现有疗法的严重不良反应,或明显降低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显著改善患者的依从性;

5. 可以用于应对新出现或预期会发生的公共卫生需求。

现有治疗手段是指在境内已批准用于治疗相同疾病的药品,或者标准治疗方法等。通常,这些治疗手段应为当前对该疾病的标准治疗。 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临床获益未经证实前不作为现有治疗手段。

(二) 有效性评价的考虑要点

通常用于药物有效性评价的指标应为临床终点。 临床终点是指可以直接反映药物疗效的特征或变量,即药物对患者感觉(例如症状缓解)、功能(例如运动性改善、延缓或阻止功能衰退等)或生存影响的直接评价。

对于符合附条件批准情形的药品, 可基于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而附条件批准上市。 申请人应充分评估说明所选择的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选择早期临床试验数据与预期的临床获益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替代终点是指用于间接反映临床获益的终点指标, 对于临床急需的药物,希望采用替代终点来快速评价疗效。替代终点可以是实验室检查项目、放射影像学、体征或其他指标,其本身并不衡量临床获益,但可以预测临床获益。

例如,在某些癌症类型中,肿瘤缩小(反应率)的影像学证据有可能预测整体生存率的改善。依据替代终点对临床获益的预测能力,其可以是已知能够合理预测临床获益的指标(可用于常规批准),或者是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指标(可用于附条件批准)。

评估替代终点是否可以预测临床获益以及预测能力,需要根据疾病、临床终点和药物预期作用之间关系的生物学合理性以及支持这种关系的证据或经验进行判断。如,替代终点与疾病病因的关系、替代终点与临床终点的关系及其预测价值、替代终点与疾病预后之间流行病学关系的相关程度、药物对替代终点的影响程度与药物对临床终点的影响程度的一致性等。

在关键注册临床试验中,如果应用预先设定的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指标评价疗效并获得阳性结果的,可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

2.可以早期评估临床获益的中间临床终点。

中间临床终点一般是指在治疗慢性或渐进性进展疾病的临床获益评价中,通常认为短期临床获益很可能预测长期临床获益。例如,治疗多发性硬化病的药物在获得常规批准时需要提供 2 年的用药临床疗效评价,而在附条件批准时,中间临床终点指标则可以是 1 年的用药疗效评价。

在关键注册临床试验中,如果应用中间临床终点指标的研究结果可以合理预测该药品很可能具有疗效和临床获益的,可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

3.早期临床试验数据

早期临床试验数据通常是指在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所获得的临床数据。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的,可以在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前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

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中药新药,高质量的中药人用经验数据或设计良好的临床研究总结可视为早期临床试验数据。

此外, 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创新疫苗,可考虑采用Ⅲ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数据支持附条件批准上市。

例如, 在疫苗的Ⅲ期临床试验中,可以按照方案设计,开展1-2 次期中分析,由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 IDMC)对期中数据进行审核,当期中分析结果显示试验疫苗在保护效力方面表现出优于安慰剂对照组并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能够提示获益大于风险时,可申请附条件批准疫苗上市。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

第十五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或者高质量中药人用经验证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有关事项。

二、工作程序

(一)早期沟通交流申请。鼓励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经充分评估后,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就附条件批准的临床研究计划、关键临床试验设计及疗效指标选择、其他附条件批准的前提条件、确证性研究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

(二)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申请。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确证性研究的进展、预期完成时间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其他研究工作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拟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可以在沟通交流中一并提出,待同意后按照《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及有关规定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三)提交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经沟通交流评估确认初步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提交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表(见附1),并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支持性资料。

(四)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对于审评通过,且如果以早期临床试验数据支持附条件上市、已经提交启动确证性研究(以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为启动标准)证明材料的,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发给药品注册证书,并载明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完成时限自附条件批准上市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4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根据确证性研究的完成时限及审评完成时限确定。

经技术审评发现不满足附条件批准上市要求的,或审评结束前仍未收到启动确证性研究证明材料的,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发给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完成相应研究后按常规批准程序重新申报。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已有药品获得常规批准后,其它在研或在审的同类药品不再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要求。

在附条件上市申请审评期间,申请人如完成确证性研究,可以向药审中心提出转为常规批准审评程序,并补充确证性研究资料,药审中心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终止附条件批准审评程序,转为常规批准审评程序。

(五)上市后的确证性研究。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境内责任人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品注册证书载明的确证性研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附条件批准上市起,研发期间每年向药审中心报告确证性研究进展,随安全性更新报告一并提交,同时将研究进展抄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确证性研究期间,对于变更临床试验方案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递交补充申请。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确证性研究的药物临床试验而需要更换研究方案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与药审中心沟通一致后,按要求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药审中心审评通过后,重新确定确证性研究及研究时限,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药审中心不同意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原研究方案完成。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的,应当在研究时限届满前,向药审中心申报申请延期的补充申请,审评通过的,允许继续开展研究,并明确继续研究的完成时限,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有效期届满后,该项适应症相关内容从说明书、标签中删除(如有多个适应症)。

申请延期的补充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对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如确因疫情变化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允许再次申请延期。

(六)常规批准。在研究时限届满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申报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见附2),提出转为常规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确证性研究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审评通过的,发给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调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确证性研究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审中心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发给补充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

如完成的临床研究同时可支持新增适应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提出新增适应症上市申请,在该申请中同时提出附条件批准适应症转为常规批准,无需再申报补充申请。

(七)药品注册证书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予批准延期研究的,或者延期后的研究时限届满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要求提交转为常规批准注册申请的,对于仅有一个适应症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对于还存在其他上市适应症的,核减说明书中的相关适应症。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确证性研究资料审评不通过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终止/完成确证性研究,自行评估其研究结果无法确证药品安全有效性,应当立即主动停止相关适应症的药品销售,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药审中心、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确证性研究期间,如药审中心监测到并确认确证性研究不能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主动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证书或核减适应症。

三、工作要求

(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过程中的沟通交流,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确证性研究期间的沟通交流,可以参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中上市前沟通交流要求执行。

(二)申请人在提交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前,申报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受理要求,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工作。

(三)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的具体技术要求参照《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执行。在审评(包括对确证性研究的评价)过程中可以就重大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药品附条件上市期间,持有人如完成确证性研究的时间远早于原定时限,应当在获得研究结果后尽快递交补充申请或新增适应症的上市申请。

(五)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其转为常规批准之前,原则上,该品种不发布为参比制剂。如仿制药申请人能够自行开展确证性研究、不依赖原研药品的研究数据,可参照仿制药注册分类直接申报上市。

(六)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适应症,原则上完成确证性研究并转为常规批准后,方可开展再注册工作。

(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药品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附条件批准的适应症、确证性研究完成时限等相关状态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

(八)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拟发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充分评估药品安全有效性研究情况,确保前期研究完整转移,确保后续按期完成确证性研究。受让方在提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请前,应当就研究进展、下一步研究计划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同意的,方可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请。

(九)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药品和疫苗等特殊产品,其确证性研究及管理要求可结合不可抗力、医疗实践、临床需求等客观情况综合研判考虑。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条件批准药品提交转为常规批准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及时总结上市后研究情况,在研究时限届满前,按照国家药监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其他”事项申报,并在申请表“补充申请的内容”中写明“转为常规批准”,同时根据所申请事项提交相关资料。对于此前尚未有常规批准适应症的品种,还应同时按照再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整理此前上市周期中的有关情况,一并提交。

具体资料要求如下:

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持有人应当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提交。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二、中药

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按照以下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提交。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二)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三)附条件上市批件相关研究完成情况

1.附条件上市所附条件相关研究资料,如临床综述、临床总结、临床研究报告,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以及所附条件要求的其他临床试验的完整报告、数据库光盘、相关附件等。

2.按照其他上市后要求完成的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和临床研究资料。

(四)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五)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等,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

(六)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来源: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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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0:57

恒生生物科技指数最新成份股资讯

恒生生物科技指数最新成份股

近日,恒生指数公司宣布对恒生相关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其中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加入英矽智能,剔除云顶新耀。

2026-06-08 10:11

一家医疗器械企业被调入港股通资讯

一家医疗器械企业被调入港股通

6月5日收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最新港股通标的调整通知,共6家企业调入,包括广受关注的大模型企业智谱(02513 HK)、GPU企业壁仞科技(06082 HK)等,其中生物医药、医...

2026-06-07 21:20

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集采首轮报价结果公示资讯

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集采首轮报价结果公示

6月5日深夜,山东省医保局官网发布《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拟入围结果公示》,共计822家企业入围,与资格审核通过企业数量相比,淘汰了约20%企业。

2026-06-07 13:11

全国首例,侵入式脑机接口让视障患者复明临床试验取得重大突破资讯

全国首例,侵入式脑机接口让视障患者复明临床试验取得重大突破

6月6日,记者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了解到,由许惠卓教授团队牵头开展的侵入式脑机接口视觉重建临床试验取得突破性进展。失明多年的受试者在术后恢复良好,已初步实现视觉功能重建。

2026-06-06 17:54

国家药监局批准第四代BTK抑制剂洛布替尼片资讯

国家药监局批准第四代BTK抑制剂洛布替尼片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附条件批准广州麓鹏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1类创新药洛布替尼片(商品名:麓可达)上市,该药适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种系统性治疗(...

2026-06-05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