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根据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
其中,《通知》第二十一条明确,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县(市、区)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共同发布《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县(市)和试点城市予以激励支持。国家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省(区、市)后,由省(区、市)对国家表扬激励的地区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并在以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和试点城市:建立强有力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体制和推动机制,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实现“腾笼换鸟”,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改革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编制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
据悉,各地将根据公立医院改革专项督查、公立医院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监测情况等组织评审推荐工作。每省(区)推荐1个试点城市和1个县(市);直辖市推荐1个区(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1个师。
此外,《通知》对养老服务业也实现了政策倾斜,《通知》第二十二条表示,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 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务院决定,根据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及时到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州)、县(市、区),优先纳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工商总局负责)
二、对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的省(区、市),在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时给予梯级奖补,用于职工分流安置,鼓励地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动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已进入培育期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提前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负责)
四、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五、对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省(区、市),支持该省(区、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六、对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及地方投资到位率高的省(区、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等,在中央、地方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省(区、市)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财政部负责)
八、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以奖代补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PPP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优先支持,推进其行政区域内PPP工作,鼓励地方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在两年之内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鼓励地方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发挥企业债券促投资、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区、市),优先将该地区水利建设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中央水利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州)、县(市、区),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负责)
十三、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对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市(州),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中国制造2025”城市、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在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促进其行政区域内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十五、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州),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州),优先支持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八、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着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十九、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用于搬迁安置区相关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一、对较为明显的县(市、区)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二、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三、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州),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下达相关省(区、市)后,由省(区、市)给予相应奖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四、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市(州)、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对真抓实干、相关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建立健全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调动和激发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激励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简化操作,优化流程,防止增加地方负担。各省(区、市)要明确责任部门,统筹做好本省(区、市)组织落实激励措施的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奋勇争先,用足用好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激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激励措施的具体办法,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17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情况和国务院大督查、相关专项督查情况,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统筹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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