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要在80%以上。
《办法》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从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优先选择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要在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选择配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性医院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要达到50%以上,三级医院应达到30%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占比分别下调5%;专科医院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报备。
《办法》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和医嘱审核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用药监测评价制度,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药品配备精准性,严格按照临床需求科学制订药品采购计划,保证网上采购药品与实际入库药品相符;要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加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制观念。
附全文
青卫药政〔2017〕10号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院,行业、民营医院: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我省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等文件,在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将《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我省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等文件,在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原试行办法完善为《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市(州)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健全药事管理机构,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五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从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优先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坚持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导地位,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为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允许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配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非基本药物,满足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应与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用药相衔接。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逐级上报备案。非基本药物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执行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用于救治特殊疾病的药品不列入非基本药物计算范围。
第九条 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一)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使用金额占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使用金额占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按照同级综合医院分别下调5%(注: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统计包含中药饮片)。
(三)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医院等专科医院,根据临床实际情况,按照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原则,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积极发挥中藏医药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广泛使用中藏医药,深入挖掘和总结当地用于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药验方,经过充分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后加以推广。各地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中藏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开展中藏医药特色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处方点评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和医嘱审核制度。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成立处方点评专家组,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方点评并建立处方点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制度,对临床用药进行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定期通报、及时干预,对基本药物、抗菌药物、非治疗性辅助用药、中药注射剂等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定期分析通报医疗机构用药情况,促进合理用药,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提高药品配备精准性,严格按照临床用药需求科学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保证网上采购药品与实际入库药品相符。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加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制观念,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按规定同时签署《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要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将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的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列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合理用药知识的学习培训,统筹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采用集中教学和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着力培养医务人员自主学习、网络学习能力,加强培训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安全用药。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财政补偿挂钩。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全民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
(一)不按办法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二)不按办法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三)不按办法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省医改办、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校对:周全胜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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