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中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附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共19条并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根据“备案管理、医疗机构负总责、信息公开、加强监管”的思路,涉及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医疗机构的责任、备案程序及资料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
《公告》将传统工艺配制定义为“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也包括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将现代剂型明确为颗粒剂、胶囊剂,保证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未发生变化。
备案资料基本沿用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注册申报的要求,但根据当前监管思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免去临床试验,调整为在年度报告中提交临床使用的材料。二是对部分制剂免去药效学研究。三是强化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的理念,主要体现在:需提交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资料,详细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及工艺研究资料。
备案方式要求医疗机构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填报、备案。除需提交《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纸质原件外,其他资料均可进行电子化提交,以方便医疗机构备案,提高信息化程度。
《公告》指出,对传统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此类制剂的临床使用,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备案的中药制剂负总责,并由此在源头上杜绝乱备案的发生。《公告》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论证相关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应当继续积累疗效证明数据,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疗效证明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报告等。
《公告》要求一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自动公开备案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制剂、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二要加强日常监督,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监管部门需加强日常监管。三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依照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通知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通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8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电子邮箱:jingying@c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18日
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规定的传统工艺配制是指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也包括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配制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六、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制剂的内控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药品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药品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多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后,30日内将备案资料传送至备案信息平台。
九、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X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X为省份简称。
十、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涉及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药品标准等影响制剂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完成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汇总报告。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十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自动公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的基本信息,公开信息包括: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药品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十三、传统中药制剂的调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
十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十六、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二)属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十七、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备案资料真实的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十八、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25日,我国公布了《中医药法》,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落实《中医药法》的部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
目前,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注册管理,主要依据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2010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201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在充分借鉴上述法规文件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备案管理的要求,《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规定了备案资料的要求及程序。
二、起草经过
经梳理研究现有法规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了文件起草的重点和难点,即“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和资料要求。本着“备案管理、医疗机构负总责、信息公开、加强监管”的思路,起草了《公告》(讨论稿)。
2017年4月1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召开讨论会,组织法制司、药审中心,北京、天津、山东、内蒙古、新疆等9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来自高校、省级中医院、企业的7名专家,进一步研究论证了《公告》(讨论稿)。与会人员重点对“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医疗机构的责任、备案的程序及资料要求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经进一步研究,对《公告》(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意见,经再次修改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的意见,随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公告》有关内容。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公告》(征求意见稿)共19条并附《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内容依次涉及“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医疗机构的责任、备案程序及资料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传统工艺配制
现有法规文件中,对“传统工艺配制”均有涉及,《办法》的附件申报资料要求中,规定“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39号文规定“传统工艺配制”指配制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包括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现代剂型,也包括按传统方法制成的酒剂、酊剂。
上述规定明确了“传统工艺配制”的内涵。在此基础上,经听取医疗机构的意见,《公告》在遵循“传统工艺”(限于“水提”或“粉碎”)的基础上,将39号文中的现代剂型明确为颗粒剂、胶囊剂,保证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未发生变化。
(二)关于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基本沿用了《办法》中注册申报的要求,但根据当前的监管思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免去临床试验,调整为在年度报告中提交临床使用的材料,理由:此类制剂已有临床使用的历史,若仍然遵照《办法》规定的受试例数不少于60例开展临床试验,科学性和必要性不足。二是对部分制剂免去药效学研究,理由:沿用《办法》的规定,对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药效学试验资料。三是强化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的理念,主要体现在:需提交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资料,详细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及工艺研究资料。
(三)关于备案方式
医疗机构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化填报、备案。资料方面,除需提交《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纸质原件外,其他资料均可进行电子化提交,以方便医疗机构备案,提高信息化程度。
(四)关于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
对传统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此类制剂的临床使用,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备案的中药制剂负总责,并由此在源头上杜绝乱备案的发生。比如,《公告》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论证相关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应当继续积累疗效证明数据,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疗效证明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汇总报告等。
(五)关于加强监管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自动公开备案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制剂、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二是加强日常监督: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监管部门需加强日常监管。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依照《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六)关于备案信息平台的建设
鉴于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系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项目,其已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因此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公开的备案信息平台较为符合实际,也便于备案信息平台的维护。备案信息平台只需满足《公告》中规定的备案要求,如备案信息的填报、资料的上传和信息的公开。
来源:中国中医(微信号 satcm01)
为你推荐
资讯 葛兰素史克新可来获批第四项适应症
今日,葛兰素史克中国宣布,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新可来(美泊利珠单抗注射液)用于未充分控制的以血嗜酸性粒细胞升高为特征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成人患者的维持...
2025-12-22 21:11
资讯 中国首个且目前唯一!长期体重管理药物诺和盈获批心血管适应症
12月22日,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商品名:诺和盈®)的心血管适应症上市申请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适用于降低已确诊为心血
2025-12-22 18:48
资讯 加科思与阿斯利康就泛KRAS抑制剂JAB-23E73达成全球独家许可协议,里程碑付款最高可达20.15亿美元
12月21日晚间,加科思-B(01167)发布公告称,与阿斯利康就泛KRAS抑制剂JAB-23E73订立许可及合作协议。
2025-12-22 16:07
资讯 国家药监局进一步明确《Q12:药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技术和监管考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适用问题
对于ICH Q12中提供的监管工具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PACMP),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已发布《化学药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并将根据国际上执行IC...
2025-12-20 10:46
资讯 特朗普宣布与安进、BMS等九家跨国药企达成协议,药价大幅降低
据当地时间周五美国白宫发布的消息,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与九家制药公司达成协议,这是一系列相关协议中的最新一批,这些协议旨在以降低部分美国人的药品价格来换取三年关税宽限期。
2025-12-20 10:29
资讯 备思复联合帕博利珠单抗显著改善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患者的生存期,无论患者能否耐受顺铂
思复联合帕博利珠单抗成为首个且目前唯一不含铂类化疗的治疗方案,在顺铂耐受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患者膀胱切除术前后使用中,可改善无事件生存期和总生存期
2025-12-19 15:37
资讯 我国60岁以上听损老人逾2000万
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的听力损失患病率在各个年龄段当中居于首位,高达11 04%,据此推算,我国患听力损失的60岁以上老年人至少2000万人。约1 3的65岁以上老年人伴有听力残疾,约...
2025-12-18 21:44
资讯 中国低卫生资源地区宫颈癌综合防控项目在内蒙古敖汉旗落地,筑牢抵御宫颈癌的防线
由中国癌症基金会发起、默沙东(默沙东是美国新泽西州 肯尼沃斯市默克公司的公司商号)支持的中国低卫生资源地区宫颈癌综合防控项目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正式落地
2025-12-18 16:23
资讯 安斯泰来将在2026年ASCO胃肠道癌症研讨会(ASCO GI)上公布其胃肠道肿瘤产品管线的最新临床数据
2期ILUSTRO研究评估佐妥昔单抗三药联合方案用于一线晚期胃癌和胃食管结合部(G GEJ)癌的队列结果入选最新突破性口头报告
2025-12-18 12:53
资讯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科、妇科、康复医学科、精神(心理)科、五官(口腔)科等特色科室建设
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等业务及医技科室建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辖区居民健康需求、人口老龄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布局等因素,重点加强若干临床...
2025-12-17 20:03
资讯 复星医药14.12亿元收购绿谷医药,要再启“九期一”
12月15日,复星医药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拟出资共计14 12亿元控股投资绿谷医药。资金来源为拟以自筹资金支付本次收购的对价。
2025-12-16 2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