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食品药监局出台《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经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会议决定,在西安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
所谓电子处方,是指患者通过互联网与医生进行远程问诊后开具处方的诊疗活动,能实现一般轻症和慢性病的问诊、用药。
哪些企业可以开展电子处方试点?
根据《方案》,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为在西安市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
推行电子处方有哪些要求
《方案》强调,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各门店终端必须能查询在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处方开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提供数据接口供监管部门实时查看。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关于处罚
《方案》要求,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调配人员和处方的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同时《方案》指出,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者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联系卫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此外,《方案》明确,电子处方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
在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店推行电子处方,西安并不是先例,2016年12月,成都市药监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推进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成都市药品经营企业诚信评定标准相关要求,企业评定在“基本守信”级以上,且连锁总部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门店图行电子处方试点。该《通知》对于电子处方的其他硬性要求与此次西安的《方案》并无二致,不同的地方在于,西安推行电子处方除了合规的药品零售企业,还拓展至了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此外,成都的《通知》明确,电子处方主要限于按固定剂量用药的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而西安的《方案》则没有该限定范围。
电子处方试点的尝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处方外流的落地,也被业内众多人士看做逐步打破我国“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的瓶颈。长期以来,“以药养医”现象备受诟病,如何破除这一弊病已成为我国新医改落实的关键所在,此前,国务院在2016年下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中就明确提到,鼓励医疗机构处方外流,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保障患者的购药选择权,患者可凭处方自主选在医院的药房还是药店买药。
在招标降价、国家严控药占比以及辅助用药的背景下,处方药进入公立医院的门槛明显提高,而这部分药品未来主要会流向零售药店、民营医院等。
远程医疗,以药养医?
回到西安市电子处方新规本身,医生为什么要与零售药店进行远程医疗并开具处方呢?医院为什么要允许自家医生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给零售药店呢?如果没有利益纠葛,这样的规定恐怕很难落地执行,对于药店本身而言,也只是“中看不中用”。如果有利益纠葛,那么之前打击的“以药养医”无疑由院内变到了院外,最终依然要体现在药价上。而且院内变到院外,利益输送将更隐蔽。这点更值得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深思。
此外,目前药店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卫计委未来出台的互联网医疗新规,也值得商榷。
附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进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药品管理,推动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的建立,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为群众安全、快捷用药提供有效服务。在前期试点和学习借鉴成都市做法的基础上,并经西安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办公会会议决定,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追赶超越”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探索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巩固我市药品流通领域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有效。
二、工作范围。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为在我市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
三、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同时,企业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各门店终端必须能查询在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处方开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提供数据接口供监管部门实时查看。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四、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调配人员和处方的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五、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引导鼓励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严禁药品销售人员顶替购药群众问诊索取处方或向群众随意推销处方药。同时,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六、零售企业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者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联系卫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附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推进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惠民机制的建立,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便捷的用药服务,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通知(川府发〔2016〕32号)“积极开展常见病、慢性病等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精神,适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惠民机制建设的需要,依据“互联网+”医疗总体策略,我市社会零售药店应积极开展常见病、慢性病等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经前期试点和调研,并经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探索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合理用药需要,巩固我市药品流通领域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为在我市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门店,符合成都市药品经营企业诚信评定标准相关要求,企业评定在“基本守信”级以上,且连锁总部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电子处方主要限于按固定剂量用药的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服务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同时,企业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连锁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四、需要开展远程医师诊疗、处方工作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成都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电子处方试点操作细则》(附件1)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向市局提出试点申请,经市局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五、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引导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医药商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的作用。同时,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六、零售连锁企业在试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者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退出试点(详见《成都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电子处方试点操作细则》),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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