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二次议价新规,非医保药品高于采购价的销售部分考核奖励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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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1/2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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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的统一指导思想。

《实施意见》规定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药品采购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自主采购,并鼓励公立医院(不含省级医院)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也可跨区域联合采购。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表示,对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销售价格(首次为中标价格)销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经考核后奖励医疗机构,奖励资金不得抵顶按照卫生投入政策规定应安排给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

《实施意见》还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其超出部分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

附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

浙卫发 [2016] 6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省药械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精神,在杭州、宁波、温州和绍兴市等试点基础上,推进我省所有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价格谈判主体

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药品采购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自主采购。

鼓励公立医院(不含省级医院)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也可跨区域联合采购。

省级公立医院可以独立的个体,或与市、县(市、区)医疗机构组成采购共同体,或加入市、县(市、区)采购共同体的形式,进行采购价格谈判。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

三、价格谈判范围

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所有药品均可纳入价格谈判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四、价格谈判要求

(一)带量采购

各采购主体(含医疗共同体,以下同)要以实际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医疗机构用药情况,在我省药品采购目录内进行遴选,汇总编制采购清单及采购量,签订采购合同,落实带量采购。

(二)自主采购

各采购主体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价结果必须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各采购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邀请第三方参与价格谈判。

(三)阳光采购

各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议价结果须通过单个药品价格降幅体现。各采购主体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五、工作要求

(一)差额上缴同级财政

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对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销售价格(首次为中标价格)销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经考核后奖励医疗机构。

奖励资金不得抵顶按照卫生投入政策规定应安排给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其超出部分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

(二)规范药品使用管理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责任,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医院阳光用药要求,继续推行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健全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公示制度,规范药品遴选工作程序,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重点监控辅助用药和超常使用的药品。

(三)强化谈判全程监管

加强对价格谈判的全过程监督。各地要建立有效机制防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

对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要加强谈判各部门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药品遴选、采购清单制定、价格谈判过程的监管,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各类价格谈判投诉举报。对存在网下采购行为、非法利益输送和参与第三方组织的价格谈判等情形的行为查实的,相关产品及其配送企业一律在全省范围内暂停交易。

(四)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药品短缺监测和预警,及时研究解决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及时掌握分析短缺原因,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防止和避免药品供应不及时甚至断供情况的发生。

(五)如实反映采购数据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及时上报相关药品价格及采购数据。并将实际发生的交易相关信息数据如实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反映。

六、其他事项

各市应在2016年12月30日底前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方案需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于2017年3月份前启动价格谈判工作。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和省级医疗机构如需要调整工作方案的,也要及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联系人: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陆佳裕

联系电话:0571-87709372   传真:0571-87709373

省人力社保厅医保处:陈李杰  联系电话:0571-87050375

省财政厅社保处:全龙江  联系电话: 0571-87056584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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