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品采购意见下发,带量采购及GPO将成为“砍价神器”

医药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作者:点苍鹤
2016
02/23
09:30
医药云端信息
作者:点苍鹤
医药

上海药采《意见》与7号文同构,但有上海特色

近日,上海市医保局官网挂出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7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是去年12月1日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过局部修改,并在国务院办公厅7号文、国家卫计委70号文的框架内制定的药品采购意见。

《意见》将采购药品划分为6类,分别是带量采购品种、谈判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以及备案和应急采购药品。

以上6大分类中,谈判、国家定点生产和特殊采购等方式不足为奇,按国家相关办法执行即可。而带量采购和备案应急药品则值得细细玩味。

带量采购范围扩大到基药及非专利品种

按7号文的分类采购精神,将用量大(采购金额占前80%内),充分竞争的药品(≥3个厂家)的药品进行公开招标,并要落实量价挂钩的带量采购。而上海的采购意见,直接将此类药品在采购项目名称上列为「带量采购」,可见对带量采购方式的认可。

上海在2014年对3个基药品种的带量采购进行局部试点以来,进展顺利,此次将成功经验扩大到基药、非基药非专利品种的更大范围,并延续了对质量的高要求。

意见中这样表述:明确采购品种和采购数量,制定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优选品质上乘的药品入围,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程监控等措施,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合理降低药品价格。

可以预见,未来上海的带量采购药品将遵循此前的经验来确定实施细则,高质量高门槛、超低价中标(2014年所涉3个带量采购品种的价格平均降价幅度达64%),因此,药企应当对此前的带量采购进行复盘,以制定该市的投标报价策略及对应的市场策略。

备案采购是救命稻草吗?

此外,6大分类采购中的备案制也是引起关注的内容,毕竟这是在采购目录确定、竞价议价入围中标后的一些品种所「认为」的一丝进院机会。然而从上海《意见》的表述来看,此类药品范围是为保证临床用药,对急(抢)救必须的个别非中标、非挂网药品或其他治疗必须的特殊用药。从上海对药品管理的严厉监管来看,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很难进入备案方式。

GPO采购方式将介入

谈判、带量采购的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确定的价格,医疗机构不得再次组织二次议价,但直接挂网及特殊药品将实施GPO采购,采购成交价不得高于阳光平台中标价和挂网价,并按药品加成政策销售,其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将作为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动态调整或医院议价的重要参考。

采购信息的公开及价格动态调整

《意见》指出,定期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时间及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合理运用差比价规则,测算各类药品市场平均价格,采集不同阶段药品采购价格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等信息,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因此,对于价格的综合管理,将成为日常工作长期存在,药企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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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5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要求,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制定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是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的通行做法,兼顾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现状,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循序渐进、动态调整,努力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定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采购相关工作。

(二)管理机构。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则、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工作机构。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是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具体操作、提供服务和维护平台等。

三、实施药品分类采购办法

本市对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实行分类采购。本市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鼓励其他医院积极参与阳光平台采购。

(一)带量采购药品。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实施带量采购。发挥市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明确采购品种和采购数量,制定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优选品质上乘的药品入围,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程监控等措施,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合理降低药品价格。暂时未带量采购的品种,在参考外省市中标价的基础上进行限价采购,并根据外省市中标结果变化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坚持大包装、简包装药品采购方向,鼓励企业简化包装,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方便患者配药。

(二)谈判采购药品。积极支持与参与国家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的谈判采购工作,研究配套医保支付政策,医院按照国家谈判结果采购和使用药品。

(三)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紧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基础输液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市相关药品的范围。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由医院和企业直接议价,医院应考虑市场供应情况、实际生产成本和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四)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医院不再议价。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六)备案和应急采购药品。为保证临床用药,对急(抢)救必须的个别非中标、非挂网药品或其他治疗必须的特殊用药,允许医院通过阳光平台实行备案和应急采购。

鼓励医院以隶属关系、区域合作、医联体等形式开展医院集团采购(GPO),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实现量价挂钩,切实降低采购成本。医院集团采购的信息发布和结果执行通过阳光平台及时对外公开,形成的成交价不得高于阳光平台中标价和挂网价,并按药品加成政策销售,其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将作为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动态调整或医院议价的重要参考。对已开展医保带量采购的药品、谈判采购的药品以及定点生产药品,不纳入医院集团采购范围。

四、改进医院药款结算和供应配送管理

(一)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积极推动医院集中开设银行账户,通过互惠互利,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将药品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二)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阳光平台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按区域选择若干医院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并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建立药品生产企业供货短缺预报机制,及时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五、完善阳光平台建设

(一)规范平台建设和使用。阳光平台是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本市公立医院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阳光平台采购。阳光平台直联医院、药企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支撑多种采购模式,适应现代化医药商务模式和物流管理,覆盖医药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政府相关部门共享共用阳光平台信息。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统编字典、业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实现与阳光平台的自动化互联。

(二)建立药品统编字典规则库。为保证全市药品采购相关信息的规范和统一,本市医保、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管等部门共同努力,协同建立统一的药品统编字典规则库,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及时维护、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三)发挥信息共享和整合作用。阳光平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对接联通,并与本市医保、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四)公开药品采购信息。本市通过阳光平台向相关各方和社会公开药品集中采购信息,提升为各级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水平,提高居民用药知情权。

六、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

(一)本市卫生计生部门落实责任,继续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测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全面提升药师的总体数量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探索临床药学服务与社会药房的工作联动,提升本市临床药学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加快推进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耗材)综合评价体系建设。选择部分医疗、教学、科研等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药品(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从性、经济性等进行成本效益评估,为规范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提供临床技术支持。

(三)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不断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的能力,定期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时间及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及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合理运用差比价规则,测算各类药品市场平均价格,采集不同阶段药品采购价格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等信息,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探索通过阳光平台或第三方机构公布药品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要素指标评价信息,为医院药品具体采购行为提供参考,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合理采购药品。

七、加强综合监管

(一)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二)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对通过带量采购、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对医院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规范和净化药品在医院内部的流通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院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三)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四)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加强药品采购机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八、精心组织实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负责阳光平台的运营管理,对医院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督促医院落实集中采购结果,共同做好医院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医院药品采配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参与制定带量采购药品质量评价标准,提供药品质量和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强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带量采购药品进行全程质量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生产企业保证药品供应。市商务委负责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药品采配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进行调查处理。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市科委负责推动本市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加大宣传培训。要充分运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方式,充分宣传国家和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为构建药品采购新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九、其他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参照上述规定参与药品分类采购,并通过阳光平台采购所有药品。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房参考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价格,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合理确定药品销售价格,及时向阳光平台报送药品采购、销售、库存等信息。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   作者:点苍鹤

(原标题:上海药品采购意见下发,带量采购及GPO将成为“砍价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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