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大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 来源:医谷网
2017
05/22
10:05
医谷网 医疗器械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10条,主要规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法定条件、实施部门等内容,并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决定》强化了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要立即纠正、依法处理,并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决定》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并增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免责情形,以下为修改具体条例修改情况:

1、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备案管理办法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原版: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2、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原版: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3、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原版: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4、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原版: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原版: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原版: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7、第六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并将原第九项改为第十项。

原版: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8、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原版: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9、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

原版: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0、第七十六条增加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原版: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来源:医谷网

为你推荐

Medidata:以 AI 赋能中国创新药全球突围资讯

Medidata:以 AI 赋能中国创新药全球突围

日前,以“与 10 俱进,智启新程”为主题的 Medidata NEXT 中国年会媒体圆桌如期举行。

文/张蓉蓉 2025-09-23 16:18

阿斯利康加码中国研发:双引擎布局,研发管线项目与全球同步率100%资讯

阿斯利康加码中国研发:双引擎布局,研发管线项目与全球同步率100%

“2025阿斯利康中国研发日——重塑患者生命轨迹”昨日在上海正式落幕。

2025-09-23 12:45

数字化底座破局:Veeva研发及质量云助力中国创新药加速全球突围资讯

数字化底座破局:Veeva研发及质量云助力中国创新药加速全球突围

全球化浪潮下,多区域合规壁垒、跨团队协同低效、质量数据孤岛等痛点,正成为中国药企“出海”路上的“拦路虎”。

文/张蓉蓉 2025-09-22 18:54

创新永续・微笑共筑:2025 隐适美早矫青少年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资讯

创新永续・微笑共筑:2025 隐适美早矫青少年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

论坛聚焦青少年早期矫治领域的最新进展和临床难题,重磅发布四大创新科技,深入探讨数字化解决方案的未来发展方向,为与会者带来了一场饱含温暖与技术的盛宴。

2025-09-19 18:36

远大医药呼吸领域重磅产品桉柠蒎肠溶胶囊联合疗法获国际著名期刊认可,填补长周期联合治疗中的循证空白资讯

远大医药呼吸领域重磅产品桉柠蒎肠溶胶囊联合疗法获国际著名期刊认可,填补长周期联合治疗中的循证空白

近期,远大医药(0512 HK)呼吸领域重磅产品切诺®(桉柠蒎肠溶胶囊)斩获国际著名期刊认可。

2025-09-19 18:20

《莱博雷生临床应用中国专家共识》发布资讯

《莱博雷生临床应用中国专家共识》发布

在近日闭幕的中国睡眠研究会年会上,由中国睡眠研究会牵头组织编写的《莱博雷生临床应用中国专家共识》正式发布。

2025-09-18 20:03

云顶新耀耐赋康®12个月研究为IgA肾病长期管理提供循证支持资讯

云顶新耀耐赋康®12个月研究为IgA肾病长期管理提供循证支持

第18届国际IgA肾病研讨会(IIgANN 2025)在捷克布拉格开幕。会上,云顶新耀旗下核心产品耐赋康®(布地奈德肠溶胶囊)展示了7项来自中国多家顶尖医院的最新真实世界研究数据

2025-09-18 19:15

重磅!礼来口服GLP-1药物orforglipron在头对头试验中优于口服司美格鲁肽资讯

重磅!礼来口服GLP-1药物orforglipron在头对头试验中优于口服司美格鲁肽

研究结果显示,在二甲双胍治疗后血糖控制不佳的2型糖尿病成人患者中,每日一次口服orforglipron,经过52周治疗,在所有剂量对比中均达到了主要终点和所有关键次要终点,在糖化血...

2025-09-18 18:59

远大医药与上海颖特微络达成战略合作,Go Global战略下深化全球药械协同布局资讯

远大医药与上海颖特微络达成战略合作,Go Global战略下深化全球药械协同布局

远大医药(0512 HK)正在深化泌尿诊疗产品战略。通过泌尿领域战略投资落地,纵深布局打开百亿增量空间。

2025-09-18 18:28

聚焦AHA2025开场首秀!华东医药DR10624二期临床数据即将全球首发资讯

聚焦AHA2025开场首秀!华东医药DR10624二期临床数据即将全球首发

DR10624-201研究将作为今年AHA 2025主会场的开场报告荣登主讲台,这也充分体现了业界对DR10624 的科学价值与临床前景的高度认可。

2025-09-17 19:26

关注发育性癫痫性脑病患者,灵北将在中国开展全球III期临床研究

近日,2025 DIA CNS创新论坛暨CCTN-P年会在中国上海举行。

2025-09-13 19:47

康体生命完成7000万元A+轮融资,加速纳米抗体技术平台升级资讯

康体生命完成7000万元A+轮融资,加速纳米抗体技术平台升级

本轮融资由金雨茂物、丽珠医药、星河资本及南岭基金共同投资

2025-09-09 17:06

安斯泰来将携前沿创新成果重磅亮相CSCO,引领肿瘤精准治疗新时代资讯

安斯泰来将携前沿创新成果重磅亮相CSCO,引领肿瘤精准治疗新时代

安斯泰来中国将亮相9月10日至14日举行的2025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年会,围绕“以患者为中心的初心”与“面向未来的创新”双主线,通过多项学术活动全面展示其在消化道肿瘤及...

2025-09-09 16:46

调入5只,调出3只,港股通医药股调整资讯

调入5只,调出3只,港股通医药股调整

近日,上交所发布最新港股通调整名单,共涉及8只医药医疗类股票,其中调入5只,调出3只。

2025-09-09 16:30

替雷利珠单抗闪耀 WCLC!NSCLC 围术期 + 晚期治疗双突破资讯

替雷利珠单抗闪耀 WCLC!NSCLC 围术期 + 晚期治疗双突破

济神州公布了替雷利珠单抗(百泽安®)两项最新临床研究成果,包括用于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围手术期治疗的RATIONALE-315研究的最终分析,以及用于二线或三线局部晚...

2025-09-09 11:03

赛多利斯深耕中国三十载:发布连续流工艺白皮书,以技术革新赋能生物制药产业升级资讯

赛多利斯深耕中国三十载:发布连续流工艺白皮书,以技术革新赋能生物制药产业升级

适逢赛多利斯进入中国三十周年,其携手上海生物制药行业协会,成功举办了“2025强化工艺峰会”,并发布了《生物制药连续流强化工艺白皮书》

文/张蓉蓉 2025-09-09 10:58

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资讯

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等的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025-09-08 21:29

 拜耳Co.Lab在华开幕一周年 成立全球首个创投联盟并扩容“朋友圈”资讯

拜耳Co.Lab在华开幕一周年 成立全球首个创投联盟并扩容“朋友圈”

成立其全球首个链接风险投资机构的平台拜耳Co Lab创投联盟(Bayer Co Lab AdVenture),以及两家中国生物技术初创企业签约。

2025-09-08 17:22

江苏省医保局为脑机接口项目定价资讯

江苏省医保局为脑机接口项目定价

近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公示了关于脑机接口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这是继湖北、浙江之后第三个为脑机接口定价的省份。

2025-09-07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