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很多业内人士都在关注和议论浙江省最新印发的《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此办法被称为“史上最强多点自由执业政策”。
为什么说最强,我们可以与三年前发布的《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试行)》对比。同时与目前已经发布多点执业的省份相比,尺度也很大。医谷发布的相关多点执业的文章:《北京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制”:明松暗紧,一纸空文?》、《黑龙江省全面放开三甲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及解读》。
具体放大尺度:
1、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理论上你可以执业N家,不过要看身体和精神状况。但实际上能做到3个执业点差不多就是极限了。(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2、只需要提供简单的材料登记。不需要提交跟第一执业点的相关的材料,这点到目前为止是第一家,大大减少了老东家的羁绊。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前,拟多点执业地点应当在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所需材料为: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
(五)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3、登记完也不需要注册备案,之前得先注册,注册后还需要向向新增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注册备案。其他省市目前发布的多点执业类似。
4、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聘用协议时应当包括允许其多点执业的相关条款。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可安排一天用于第四条规定的多点执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这也是为什么上面第二点提到的手续极其简单的前提。不过是“应当”,理论上合同是可以谈判的,特别是对于一些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影响力强大的医院而言,也许应当就变成了不应该。
5、门槛低。初级职称可到社区卫生院等基础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主治医师(含主治)以上职称,可到任何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6、与以前版本相比,特别增加了医师自由执业,即第三章。与多点执业最大的区别是连相关相关手续了都无需办理。不过需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且该章为“探索”,所以具体如何,还有待商榷。
总之,相比于卫计委和其他省份发布的多点执业规则,浙江省的尺度最大。不过不要像去年深圳的多点执业政策,热议和希望很大,最后出来的政策失望也越大。浙江省是习大大工作过的地方,相信该征求意见稿公开试行的可能性很大。
医谷+
关于《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10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EMAIL:zjswstyzc@163.com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规培合格医师下基层、晋升职称前医师下基层、学术交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四)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或组建分院、合作(协作)办医单位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师多点执业
第七条 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六)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前,拟多点执业地点应当在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所需材料为: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
(五)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拟多点执业地点,该地点在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 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网络中予以操作,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栏目内打印多点执业事项,并加盖公章。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条 多点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取消多点执业。所需材料为:
(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取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办理,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网络内予以取消操作,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手写确认并加盖公章。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二条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登记。
第三章 医师自由执业
第十三条 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即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中所称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医师是指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事部门核发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中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是指从事急救(诊)医学、放射、超声和病理诊断专业,并具有相应专业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具有放射、超声、病理专业上岗证,从事相应专业的,并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以上的技术人员可参照医师自由执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医师开展自由执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自由执业工作;
(二)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自由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三)拟自由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拟自由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五)与拟自由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包括在自由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聘用协议时应当包括允许其多点执业的相关条款。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可安排一天用于第四条规定的多点执业。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严格遵守各执业地点的管理规定,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擅自离岗进行多点执业。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超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不作为该地点设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级医院评审标准、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但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或组建分院、合作(协作)办医单位的,确保某个诊疗科目连续3年以上,每天均有多点执业医师开展工作的,可以作为该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协议(合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四条 如多点执业医师发生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的,该医疗机构需在行为发现7天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第一执业地点。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第一执业地点反馈,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制度。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医师或医疗机构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医师予以注销多点执业登记、停止多点执业半年到一年,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查处。对于聘用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按照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自由执业医师监督管理参照多点执业医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军队医师多点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拟多点执业地点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77号)同时废止。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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