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医疗健康 来源:天津市卫健委
2026
02/06
08:59
天津市卫健委 医疗健康

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天津市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市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未上传或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的,由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其上传或更新信息。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第八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所有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其网站主页或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以及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查询。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三条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完善。市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组织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参加我市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八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九条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诊时,接诊医师只能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二十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

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数据信息通过安全途径转移,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

医疗机构在收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签订数据、信息等保密协议,明确合作各方权责,确保互联网医院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有效处理网络中断、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市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级和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对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九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督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止。

来源:天津市卫健委

为你推荐

深化健康科普与医防协同,设立“带状疱疹关注日”,凝聚多方合力资讯

深化健康科普与医防协同,设立“带状疱疹关注日”,凝聚多方合力

近日,由健康报社主办的“两会精英汇——健康传播 赋能‘三高一疹’”专场在京举行。

2026-03-13 12:57

康龙化成与礼来达成口服GLP-1小分子药Orforglipron生产合作协议资讯

康龙化成与礼来达成口服GLP-1小分子药Orforglipron生产合作协议

3月11日晚间,康龙化成官方微信发布消息,康龙化成与礼来公司共同宣布,达成关于首个申报注册的口服小分子GLP-1受体激动剂Orforglipron的生产合作协议。

2026-03-12 21:56

美国 FDA 批准颂狄多(氘可来昔替尼)用于治疗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成人患者资讯

美国 FDA 批准颂狄多(氘可来昔替尼)用于治疗活动性银屑病关节炎成人患者

颂狄多是一种口服选择性酪氨酸激酶 2(TYK2)抑制剂,也是首个获批用于 PsA治疗 的 TYK2 抑制剂

2026-03-12 16:53

亦立医药完成新一轮近亿元融资,聚焦新靶点研发加速临床转化资讯

亦立医药完成新一轮近亿元融资,聚焦新靶点研发加速临床转化

本轮融资由隆峰创投、亦成投资、弘盛资本、贝壳基金共同投资

2026-03-12 16:46

打破蛋白互作,璞诺智药完成近亿元天使轮融资资讯

打破蛋白互作,璞诺智药完成近亿元天使轮融资

本轮融资由华盖资本和博远资本共同领投,薄荷天使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跟投。

2026-03-11 21:21

百时美施贵宝宣布口服药物mezigdomide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Ⅲ期研究SUCCESSOR-2的积极结果资讯

百时美施贵宝宣布口服药物mezigdomide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Ⅲ期研究SUCCESSOR-2的积极结果

这是mezigdomide首项获得积极结果的Ⅲ期研究,也是百时美施贵宝CELMoD项目第二项获得积极成果的Ⅲ期研究

2026-03-11 21:15

备思复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使顺铂耐受的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患者的复发或死亡风险降低近 50%资讯

备思复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使顺铂耐受的肌层浸润性膀胱癌患者的复发或死亡风险降低近 50%

在 III 期临床研究 EV-304 中,该联合疗法显著改善患者总生存期与病理完全缓解率,超半数患者在手术时未检测到病灶

2026-03-11 13:17

降 HbA1c 超 2.5%且多重获益,华东医药国产降糖新药HDM1005降糖2期数据揭晓资讯

降 HbA1c 超 2.5%且多重获益,华东医药国产降糖新药HDM1005降糖2期数据揭晓

本次研究为一项在饮食和运动或二甲双胍治疗后血糖控制不佳的2型糖尿病受试者中评价HDM1005注射液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盲法、平行、安慰剂和阳性对照的Ⅱ期临床研究

2026-03-10 19:38

维适平中国大陆首张处方落地,为中重度溃疡性结肠炎患者开启治疗新篇章资讯

维适平中国大陆首张处方落地,为中重度溃疡性结肠炎患者开启治疗新篇章

标志着这款溃疡性结肠炎(UC)首个且唯一口服S1P受体调节剂正式进入中国临床应用阶段

2026-03-10 18:26

艾凯生物完成A3轮超亿元融资,加速AI驱动iPSC细胞治疗与类器官平台升级资讯

艾凯生物完成A3轮超亿元融资,加速AI驱动iPSC细胞治疗与类器官平台升级

本轮融资由知壹投资与沃杰资本联合领投,联新资本持续追加投资,资金将重点用于推进AI驱动的iPSC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转化,加速完善iPSC细胞治疗与类器官两大核心技术平台布局。

2026-03-10 18:22

中科搏锐斩获数千万B轮融资,推动脑机接口全产业链产业化落地资讯

中科搏锐斩获数千万B轮融资,推动脑机接口全产业链产业化落地

本轮融资由国内知名投资机构三泽创投独家投资,凯乘资本担任长期独家财务顾问,所筹资金将全力支撑公司深化脑机接口全产业链布局,加速尖端技术的临床转化与产业化落地。

2026-03-10 18:03

第102批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资讯

第102批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二批)。

2026-03-10 17:02

康方生物全球首创三抗获批临床试验资讯

康方生物全球首创三抗获批临床试验

3月9日,据CDE官网临床默示许可显示,康方生物(09926 HK)自主研发的注射用AK150正式获批临床,适应症为晚期实体瘤。

2026-03-10 16:16

入选不足4月,和黄医药申请将达唯珂移出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资讯

入选不足4月,和黄医药申请将达唯珂移出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今日发布通知,自2026年3月9日起,撤销氢溴酸他泽司他片(商品名:达唯珂)在全国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资格,并根据企业申请,将该药品移出《商业健康保...

2026-03-09 22:09

港股通调入13家医药健康企业,调出5家资讯

港股通调入13家医药健康企业,调出5家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最新港股通标调整通知,共42家企业被调入港股通,其中生物医药、医疗健康企业调入13家。

2026-03-08 19:19

CDE:抗肿瘤药物生物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比对研究受试者人群选择考虑资讯

CDE:抗肿瘤药物生物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比对研究受试者人群选择考虑

本指导原则主要基于小分子化学药物及单抗类药物的研究经验,为抗肿瘤药物 BE PK 比对研究中受试者人群的选择考虑提供建议。

2026-03-07 10:59

四家知名药企被暂停军队采购资讯

四家知名药企被暂停军队采购

近日,军队采购网发布一批“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其中涉及四家药企被列入暂停名单,具体为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新...

2026-03-07 10:41

全球首个基础胰岛素/GLP-1RA周制剂诺和杰在中国获批资讯

全球首个基础胰岛素/GLP-1RA周制剂诺和杰在中国获批

诺和杰此次在中国获批,使中国成为该药品全球首个商业上市的国家。

2026-03-06 18:03

中科易微完成Pre-A轮融资,全力推进先进外泌体抗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落地资讯

中科易微完成Pre-A轮融资,全力推进先进外泌体抗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落地

本轮融资由长春长兴基金独家战略投资

2026-03-06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