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对关于《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社会力量投资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了鼓励和扶持。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针对的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民政、工商部门依法成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入住老人为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外省市老年人;残疾人对象为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其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依法予以确认。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资助根据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社会福利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资助计算依据。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三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资助;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一至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600元给予资助;收住失智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0元给予资助。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在享受第七条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三星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资助;四星级、五星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资助。
对于一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在享受第七条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资助。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也将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如此合算下来,社会福利机构每床每月最高可获得运营资助补贴1050元。
据北京市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征集意见稿将补贴对象细化为能够生活自理老人、失能老人和失智老人,而以往的补贴则是按自理老人300元、不能自理老人500元进行补贴。细化标准后,也是鼓励福利机构优先收住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
该征集意见稿表示,此项资助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资助实行后补制,执行每半年核算和资金拨付。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各区核定福利机构进行补贴额度,并于每年9月、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征集意见稿还指出,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全域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收住北京市户籍老年人的,参照该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负担,再由养老机构所属的地市(区)级民政局按当地财政管理规定及程序拨付至老年人实际入住的养老机构。
附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社会福利机构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完善运营资助政策,优化资助拨付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民政、工商部门依法成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外省市老年人。
残疾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
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线上统计、精准后补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五条 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同等的运营资助政策。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根据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诚信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社会福利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资助计算依据。
第七条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三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资助;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一至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600元给予资助;收住失智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按照每床每月700元给予资助。
老年人身体状况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残疾人身体状况以残疾人证评定的残疾等级为准。
第八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社会福利机构的,在享受第七条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三星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资助;四星级、五星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资助。
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发布的等级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九条 对于一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在享受第七条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资助;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资助。
社会福利机构失信信息依据市民政局牵头另行制定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管理使用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第十条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在享受第七条规定资助的基础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资助。
判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以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公告文书为准;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以双方的服务协议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应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有序合作,由区民政部门牵头管理并参照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老龄办《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福发〔2018〕184号)有关规定给予服务流量补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残疾人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社会福利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三)按规定购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四)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六)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因新成立一年内暂时难以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开业运营第一年的运营补贴。
(七)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依法成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享受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成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享受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实行后补制,执行每半年核算和资金拨付。
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依据市社会福利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核定过去半年每家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9月、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各区应直接将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资金拨付至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方法人账户。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在各区财政筹措的基础上,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按照自理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三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床位每床每月100元,失能老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一至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床位每床每月500元、失智老年人及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床位每床每月600元标准予以补助,并对生态涵养区、发展新区上浮补助20%、10%。以每年截至8月31日的各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残疾人服务对象人数,编制并分配下一年度市财政补助预算,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是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的唯一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服务对象、养老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诚信评价、医疗服务能力、辐射居家社区服务信息等相关数据应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福利机构应通过刷养老助残卡、民政一卡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等方式如实采集入住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收费信息和入住信息。
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应通过养老助残卡、民政一卡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实现刷卡记录服务信息,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并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及程序,由各区民政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资助补贴发放的依据。
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由各区自行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所需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社会福利机构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责令限期整改;年度内超出(含)三次的,取消当年运营资助补贴获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发现社会福利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运营资助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未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履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自发现之日起取消6个月的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资助补贴获取资格;发生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纳入养老服务机构黑名单,停止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联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福发〔2014〕274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204号)、《北京市残联、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全域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收住北京市户籍老年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负担,再由养老机构所属的地市(区)级民政局按当地财政管理规定及程序拨付至老年人实际入住的养老机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医谷网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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