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出台《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健康 来源:国家卫健委
2020
01/02
16:22
国家卫健委 医疗健康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要求各地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认真贯彻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价格的申报、调整、公示、执行、核查、考核、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适时召开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进展,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调控。

《规定》还指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有: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含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定期调研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等共十五项。

附全文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第八条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掌握基本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知识,了解卫生、财会、经济、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价格政策宣传与解释,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纠正;

(五)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并每年接受行业专业化培训。

第三章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九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认真贯彻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二)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医疗机构价格的申报、调整、公示、执行、核查、考核、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适时召开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进展,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调控。

第十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一)树立法治观念,依据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价格管理各项政策,把握标准、严格执行和操作;

(二)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熟悉各价格项目内涵,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和措施;

(三)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

(四)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

(五)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含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

(六)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

(七)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

(八)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九)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十)接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投诉,针对有效投诉撰写投诉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定期调研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

(十二)对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成本及价格相关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十五)做好其他涉及价格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医疗服务价格知识培训,熟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宣传贯彻本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二)配合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三)提出价格管理工作建议,对本科室拟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拟淘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基础资料;

(四)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释工作;

(五)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咨询与投诉;

(六)负责本科室内部价格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检查的长效机制;

(七)接受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的定期考核。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度。医疗机构要密切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建议。

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坚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技术准入(许可)为先的原则,进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和价格申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部审核流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论证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规范进行规范确认后,方可申报价格。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月(季)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第六章监管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订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考评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制度与体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卫健委

为你推荐

CELMoD药物赞赋中国获批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资讯

CELMoD药物赞赋中国获批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联合达雷妥尤单抗和地塞米松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包括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和一种免疫调节剂)的多发性骨髓瘤成人患者

2026-09-30 18:52

武田制药泽索昔替尼三项3期LATITUDE银屑病研究新数据公布资讯

武田制药泽索昔替尼三项3期LATITUDE银屑病研究新数据公布

武田制药Zasocitinib(泽索昔替尼)在头对头3期银屑病研究中较氘可来昔替尼达到更高的皮损清除率,进一步支持其作为便捷的每日一次口服方案具有实现快速且持久皮损清除的潜力

2026-09-30 14:44

三生制药引入一款口服GLP-1药物资讯

三生制药引入一款口服GLP-1药物

9月28日,杭州德睿智药科技有限公司宣布,与三生制药旗下子公司浙江三生蔓迪药业有限公司及万晟医药就德睿智药自主研发的AI设计口服小分子GLP-1受体激动剂MDR-001,达成覆盖中国...

2026-09-30 11:37

迪哲医药收到6亿美元首付款资讯

迪哲医药收到6亿美元首付款

9月29日晚间,迪哲医药发布公告,近期,公司已收到由AstraZeneca UK Limited(阿斯利康)支付的6亿美元首付款。

2026-09-30 09:23

依视路陆逊梯卡公布依视路星趣控2.0镜片六个月中期临床试验重要结果资讯

依视路陆逊梯卡公布依视路星趣控2.0镜片六个月中期临床试验重要结果

配戴依视路®星趣控®2 0镜片6个月的延缓近视进展效果,与既往研究中配戴第一代依视路®星趣控®镜片12个月时报告的效果相当,说明其延缓近视进展可能更快速, 并进一步验证了...

2026-09-29 20:41

7款产品拟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资讯

7款产品拟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9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结果公示(2026年第16号),共有7款产品拟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

2026-09-29 17:33

华东医药MC2-01乳膏治疗中国斑块状银屑病Ⅲ期临床达主要终点资讯

华东医药MC2-01乳膏治疗中国斑块状银屑病Ⅲ期临床达主要终点

初步结果表明,MC2-01乳膏疗效显著且安全性良好,达成研究预设的主要终点。

2026-09-29 17:15

恒瑞医药与诺和诺德达成口服双靶点GLP-1类药物授权协议,最高可达26亿美元资讯

恒瑞医药与诺和诺德达成口服双靶点GLP-1类药物授权协议,最高可达26亿美元

9月29日,恒瑞医药发布公告称,已与诺和诺德就HRS-1596达成许可协议。

2026-09-29 17:04

上海思璞锐与默沙东达成全球独家授权协议,首付款4亿美元资讯

上海思璞锐与默沙东达成全球独家授权协议,首付款4亿美元

根据协议条款,思璞锐已授予默沙东SPR2015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的独家权利。思璞锐将获得4亿美元首付款,并有资格获得与多个适应症相关的开发、商业化及其他活动有关...

2026-09-29 14:54

阿斯利康20亿美元战略投资summit资讯

阿斯利康20亿美元战略投资summit

9月29日早间,Summit宣布,阿斯利康将出资20亿美元对该公司进行战略股权投资,并将主导推进依沃西联合阿斯利康的Sonesitatug Vedotin(Sone-Ve,CLDN18 2 ADC)用于治疗多种胃肠道肿瘤的临床研究。

2026-09-29 10:35

默沙东贝组替凡联合卫材仑伐替尼疗法获批上市资讯

默沙东贝组替凡联合卫材仑伐替尼疗法获批上市

据卫材官网9 月 28 日消息,美国 FDA 已批准贝组替凡联合仑伐替尼上市,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 PD-1 PD-L1 抑制剂治疗的晚期透明细胞肾细胞癌(ccRCC)成人患者。新闻稿指...

2026-09-28 16:04

百利天恒三款产品的三项适应症被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名单资讯

百利天恒三款产品的三项适应症被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名单

T-Bren(HER2ADC)、宜泽康(伦康依隆妥单抗,BL-B01D1 iza-bren)和​BL-M05D1(Claudin18 2 ADC)。

2026-09-28 14:19

海思科HSK42360-Na片被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名单资讯

海思科HSK42360-Na片被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名单

9月27日,海思科公告称,公司创新药HSK42360-Na片正式被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名单》,用于治疗BRAFV600突变的复发或进展性高级别脑胶质瘤。

2026-09-28 13:06

阿美替尼获欧盟批准上市后被撤销上市许可资讯

阿美替尼获欧盟批准上市后被撤销上市许可

9月27日消息,翰森制药公告称,欧盟委员会(EC)宣布撤销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在欧盟的上市许可。该产品于2026年2月12日获欧盟委员会批准上市。

2026-09-28 11:19

【直播】周一上午10点:口腔种植体、正畸托槽集采成果发布会资讯

【直播】周一上午10点:口腔种植体、正畸托槽集采成果发布会

国家医保局:口腔种植体、正畸托槽集采成果发布会。

2026-09-27 20:18

圣诺生物下半年超30%营收将损失资讯

圣诺生物下半年超30%营收将损失

近日,圣诺生物发布公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圣诺制药于2026 年 8 月 20 日至 2026 年 8月 22 日、2026 年 8 月 24 日及 2026 年 8 月 27 日接受了FDA检查组的现场检查。

2026-09-27 20:12

华东医药自研新药HDM1002减重Ⅲ期达成主要终点资讯

华东医药自研新药HDM1002减重Ⅲ期达成主要终点

高剂量组52周平均减重12 2%,近三成减重超15%

2026-09-27 19:32

联邦制药收到第二次里程碑付款资讯

联邦制药收到第二次里程碑付款

9月24日,联邦制药发布公告,公司9月23日收到诺和诺德支付UBT251注射液2型糖尿病适应症全球II期临床里程碑付款900万美元(扣除丹麦预缴税后)。

2026-09-26 21:34

通化安睿特生物重组人白蛋白注射液暂未获批资讯

通化安睿特生物重组人白蛋白注射液暂未获批

9月22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的药品通知件送达信息显示,通化安睿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安睿特)的重组人白蛋白注射液(受理号:CXSS2600050)于9月21日被签发通...

2026-09-25 17:02

诺诚健华与礼来达成BD合作,最高1亿美元的首付款和近期付款资讯

诺诚健华与礼来达成BD合作,最高1亿美元的首付款和近期付款

根据协议条款,诺诚健华有权获得最高1亿美元的首付款和近期付款,以及最高32 5亿美元的开发和商业化里程碑付款。此外,诺诚健华有权就许可产品的年度净销售额收取个位数百分比...

2026-09-24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