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反思:美国移动医疗app监管困境

医疗健康 来源:健康界
2013
09/25
08:47
健康界 医疗健康

斯科特·丹泽斯(Scott D. Danzis)是柏灵律师事务所(Covington & Burling LLP)的合伙人之一,专于医疗设备管理事务。丹泽斯先生是美国FDA首席顾问团队的前特别助理。他还是乔治城法学院(Georgetown Law)的一名兼职法学教授。

克里斯托弗·普鲁特(Christopher Pruitt)是柏灵律师事务所(Covington & Burling LLP)的初级合伙人,任职于事务所内的"食物&药物"组。普鲁特先生在如下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经验:美国FDA对医疗设备的监管,以及与移动医疗app相关的法律事宜。

在如今的美国,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的使用已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美国医疗保健行业的电子化转型日趋明显:移动医疗应用软件因其多样化的功能,已被患者和医护人员广泛使用。据2012年6月22日《华盛顿邮报》报道,市面上可供普通民众下载使用的移动医疗app有13000个,供医疗执业人员使用的app数量也达5000个。这些数字每年还在以150%的速度增长。

与移动医疗app日渐增长的关注度相矛盾的,是相关机构对这一新兴行业模棱两可的监管政策。美国FDA将移动医疗app视为医疗设备、对其进行监管的做法,饱受各方争议。在过去的25年里,美国FDA一直宣称,医疗设备的监管政策或将适用于部分移动医疗app;但时至今日,FDA仍未拿出一套针对移动医疗app的正式监管方案。

监管方案难产,苦的是移动医疗app开发商。若他们的产品被纳入监管范围,他们将须向FDA提交"入市前批准申请"(Premarket Approval Application, PAA),而这意味着数十万美元的额外开销。

为了给移动医疗app开发商们减压,美国FDA应采取短期及长期计划,逐步厘清行业监管政策。比如,针对低风险的移动医疗app,FDA应享有自由量裁权(即,若某移动医疗app被认定为低风险,则FDA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其进行入市前的审查批准);针对非低风险的移动医疗app,美国FDA应制定标准化的分类流程,依据现有的风险评估层级系统,对相关app进行风险等级归类。

【美国食药监局对"软件"的监控政策】

关于医疗"设备"(device)的定义,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第201(h)部分可以找到明确规定:医疗设备,是"一种旨在于检测、预防、缓解、治愈人类或其他动物疾病的工具或装置"。

与医疗硬件"设备"(device)相对应的,是医疗领域中的"软件"(software)配置。尽管美国FDA从未在任何一部法案中明确界定医疗"软件"的含义,它实际上长久以来都将医疗"软件"同医疗"设备"等量齐观。对于一款医疗物品(比如某种"软件"产品)来说,只要它的使用是出于纯粹的医疗救助目的,那这款医疗物品即被视为一种医疗"设备"。跑步机不会被当作一种医疗"设备",因为一般来说,身体健全的人才会去使用它,以保持并强化自身的健康水平,并非出于一种纯粹的医疗救助目的。

自1976年以来,美国食药监局根据风险三级系统(a risk-based three-tier system),对医疗设备加以监管。一级风险设备(Class I devices)的健康风险最低,一般来说入市前无须进行额外审查。二级风险设备(Class II devices)的健康风险程度为中级,设备生产商须要向美国FDA提交一份产品入市前的风险量级声明。三级风险设备(Class III devices)的健康风险程度最高,此类产品在入市前需要走复杂且昂贵的市场准入程序,设备生产商须要提交"入市前批准申请"(Premarket Approval Application, PAA),向美国FDA提供相关临床数据。

值得注意地是,1976年之后第一次面市的医疗"设备",都被自动划归为三级风险设备(即,健康风险程度最高)。设备生产商可以向FDA申请,将产品的风险从三级降为二级或一级,但申请过程昂贵且耗时。

长久以来,尽管FDA将医疗软件产品视为医疗设备;但在过去几年里,FDA已经意识到,对医疗软件产品的监管,需要在一种不同于医疗硬件监管体系的新框架中进行。1989年,美国FDA出台了一份政策草案,题为"计算机产品监管草案"("FDA Policy for the Regulation of Computer Products 11/13/89 (Draft)")。在这份草案中,FDA称,在人机互动式"计算机产品"对人类健康带来实质性影响之前,FDA不会强化《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对此类"计算机产品"已经设定的要求。

然而,随着计算机系统和内置软件的发展呈现愈发复杂化、多样化的态势,美国FDA意识到,仅采用一个大一统的"软件"或"计算机"监管政策,已经不适用于管理所有的计算机医疗系统或医疗软件产品了。于是在2005年,美国FDA废除了1989年制定的"计算机产品监管草案"。但是,新的医疗"软件"监管政策却迟迟未能尘埃落定。

截至目前,美国FDA已经评估了一部分电子医疗设备内置软件的健康风险,并将其划归进"一级风险"(即,低风险)和"二级风险"(即,中级风险)的行列。比如,实验室信息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s, LIS)被认定为具有"一级风险",而图像归档和传输系统(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s Stystems, PACS)则被认定为具有"二级风险"。2011年,美国FDA将医疗设备数据系统(Medical Device Data System, MDDS)划归为"一级风险"类别。这类系统软件能够传输、储存、转化并显示医疗设备数据,但不提供数据分析、消息警示及监控患者等功能。另外,美国FDA还将许多软件程序(包括一些移动app)视为传统医疗设备的"附属物件"("accessories"),对其进行监管。在FDA现有的监管政策下,这些附属物件的风险划分及监管方式,同它们附着的母设备的风险评估及监管方式,别无二致。

【移动医疗app的监管指导草案】

2011年7月,美国FDA发布了一份针对移动医疗app的监管指导草案。根据这份指导草案,若某一款移动app满足美国FDA对"医疗设备"的定义,并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之一,则这款移动app或将受到FDA的监管:

(1) 被当做一种"已受监管的医疗设备"的配件使用(比如,安装在病床边、可远程呈现数据的显示器)(2) 将移动平台转变成一种"已受监管的医疗设备"(比如,可当做听诊器来用的iPhone)上述移动app,被称作"移动医疗app"("mobile medical apps")。

除此之外,移动医疗app还包括那些能"录入患者信息、运行特定医疗公式并输出医疗健康解决方案"的app。比如,能自动测算格拉斯哥昏迷等级(Glasgow Coma Scale)、疼痛指数(pain index)、阿普伽新生儿健康状态分数(Apgar score)或NIH中风等级(NIH stroke scale)的app。

两年前出台的监管指导草案饱受争议。草案中有许多自相矛盾之处。比如,第13处脚注显示,美国FDA享有监管移动医疗app的自由量裁权(即,若某移动医疗app被认定为低风险,则FDA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其进行入市前的审查批准;换言之,此类移动医疗app,无须强制进行入市前的准入审查);但是,第13处脚注随即又称,这些移动医疗app一定会受到美国食药监局的监管。

草案的另一个广受诟病之处在于,它建议将能进行简单临床分析的移动app纳入监管范围。这类移动app的运行,依赖的不过是简单且众所周知的临床计算公式。利用监管医疗设备的监管框架来监管此类移动app,属监管过度的做法。

草案还规定,若一款移动app能将移动设备转化为医疗设备的配件,则这款移动app应受到美国FDA的监管,且监管方式须严格按照FDA对母医疗设备的监管来进行。长久以来,美国FDA对医疗设备配件的监管同其对母医疗设备的监管是同步的,因为配件失灵往往会导致母医疗设备运转失效。但是,这一解释不适用于对应用软件的监管。比如,一款移动app可以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与血压计相连,在不改变母医疗设备(即,血压计)功能的前提下,下载使用者的血压计数、绘制计数图表。类似这样的移动app,操作便捷、健康风险低,美国FDA没必要在其入市前对其进行安全监测和功效评估。

最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安全与创新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以下简称《法案》)中第618部分显示,美国FDA须举办公众听证会,综合与会各股东的意见,制定与健康信息技术(包括移动医疗app)相关的风险管理框架,并将其上报给美国国会。然而,现有《法案》中的第618部分,不过是更早一版《法案》的妥协版。据报道,更早一版的《法案》对FDA的监管范围作了更严格的约束:除非FDA向美国国会呈递针对健康信息技术的风险管理框架,否则,它不可擅自出台针对移动医疗app的监管指导草案。虽然现有《法案》的第618部分是妥协后结果,但它还是清晰地表明了:美国FDA的一举一动,均在国会的监督之下。

【app开发商面临的难题】

现有的监管框架遗留下两个问题,困扰着移动医疗app的开发商们:

我的产品是否会受到监管?

如果会,那具体会受到哪些监管措施的影响?

2011年7月出台的监管指导草案尝试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但答案在许多方面仍不够明确。譬如,草案规定,能录入患者相关信息并输出特定医疗健康结果的移动医疗app,将受到市场准入监管;然而,草案却并未明确指出此类app具体囊括哪些。

另外,草案没能对第二个问题作出回应。草案称,分析患者数据的移动医疗app或将受到入市前的准入审查;但是,美国FDA并未出台适用于此类app的分类监管政策。这意味着,一个评估新生儿健康状态的app,或者一个报告患者疼痛等级的app,既有可能被划分为低风险的医疗设备,也有可能被视为需要接受入市审查的高风险医疗设备。对处于创业初期的移动医疗app开发商们来说,接受入市审查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之高,超出了他们能承受的范围。

【短期和长期解决方案】

将所有的移动医疗app划归进美国FDA的风险层级系统,并非一夜之间就能一蹴而就。资源限制、流程阻滞,都给风险评估工作造成了困难。然而,FDA可采取一系列短期措施,逐渐阐明对移动医疗app的监管政策。

更重要地是,FDA应当重新修订2011年7月出台的监管指导草案。草案称,具有分析患者数据功能的设备或将受到食药监局的监管。这模糊的叙述引发了设备生产商们的困惑。因此,FDA须要将那些具有分析患者数据功能的移动医疗app,按健康风险高低进行缜密分类。除此之外,FDA应当声明,它对一些低风险的移动医疗app享有自由量裁权(即,若某移动医疗app被认定为低风险,则美国FDA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其进行入市前的审查批准)。低风险的移动医疗app包括如下三大类:

基础临床分析应用程序(Basic clinical analysis programs)此类移动医疗app自动运行为人熟知的、非专利性的临床算法,健康风险低。医生知晓如何使用此类移动医疗app提供的信息,并熟习软件内置的医疗算法。当软件输出结果有误时,医生自身可以察觉出异常,因此不会造成医疗事故。这类移动医疗app通常需要基于网络运行,比如美国FDA官网上的"肿瘤药物剂量器",或联邦政府官网上其他类似的计算器。鉴于这类移动医疗app较低的健康风险,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

基础疾病管理分析应用程序(Basic disease-management analysis programs)此类移动医疗app的风险低。它基于与患者相关的数据、配以医护人员专业化的护疗,目的在于帮助患者管理自身疾病。比如,参照标准化的营养准则、为心脏病患者提供合理膳食计划的app。应该注意的是,此类app须要同专业医护服务配套使用,患者不能根据app输出的内容来自己诊断或治疗自身疾病。此类app对患者产生的健康风险低,且能提升公共健康水平,它们应该被纳入美国FDA的自由量裁范畴。

使用从医疗设备中下载的数据进行基础疾病管理的应用程序(Programs that use downloaded medical device data for basic disease management)此类移动医疗app可从与之相连的医疗设备(比如,血压计、血糖监测仪)上下载数据,将其制成图表、呈现出趋势或进行基本的疾病管理分析。同样地,为了能被纳入FDA的自由量裁范畴,此类移动医疗app需要同专业医护服务配套使用。

长期来看,美国FDA应该考虑采取如下四条措施:

FDA应该成立软件办公室(Office of Software),同已有的体外诊断办公室(Office of In Vitro Diagnostics, OIVD)协同合作。体外诊断办公室提升了FDA在体外诊断技术方面的专业性;同理,软件办公室也可能会有相似的功效,保证FDA能够贯彻落实医疗"软件"监管条例。

美国食药监局应该基于移动医疗app的一般功用而非个别用途,来划定该app的健康风险等级。一款移动医疗app可能具有非常广泛的用途;最为普遍的用途同个别特殊的用途相比,更能反应这款app健康风险的高低。比如,面对一款"疾病风险评估器"时,应该根据它的一般功用(即,评估疾病风险)而非个别用途(如,评估某些严重的、致命的疾病的风险),将其归类为一级风险设备(Class I device)。

这种按普遍功能进行风险划分的方法,FDA曾经使用过。比如,2011年,美国FDA将所有的医疗设备数据系统(Medical Device Data System, MDDS)统一划归为"一级风险"类别,不管这些系统软件处理的是何种类型的医疗设备数据。

美国FDA应当出台指导文件,详细阐述如何监管"使用专利化计数公式来分析患者数据,且能够支持医护人员进行临床决策"的移动医疗app。目前,生产此类移动医疗app的软件开发商,还没有明确的产品风险分类信息可供参考。

非低风险的移动医疗app或将经历"入市前批准申请"(Premarket Approval Application, PAA),这将给app开发商带来资金压力。因此,美国FDA也应当积极探索"入市前批准申请"流程的替代物;FDA应当研究开发商怎样更新、打包软件产品,就可以满足无须提交"入市前批准申请"的条件。比如,"美国FDA质量体系监管"(FDA's 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 QSR)中关于产品设计要求的那部分,其实就可以指导移动医疗app开发商合理设计产品,降低健康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FDA质量体系监管"可视为"入市前批准申请"的替代物。

【平衡的监管方式】

移动医疗app的数量和使用频次的快速增长给美国FDA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FDA应该基于自身有限的监管资源,为增益公共健康而做出努力。FDA试图规定哪些类别的移动app将受其监管,但却尴尬地发现,没有足够的资源可以支持它发布更明晰的指导意见,也没有足够的资源容许它落实监管措施。如此急功近利只可能引发两个后果。第一,FDA的合法性、正当性将会在一夜之间受到质疑,它发布的监管要求将遭到app开发商们的忽略。第二,移动医疗行业的创新性将被削弱,app开发商们会更为谨慎地投资,因为监管花销是个未知数。

因此,美国FDA要采取一种平衡的监管方式:FDA应明确规定,它对低风险的移动医疗app的监管享有自由量裁权(即,若某移动医疗app被认定为低风险,则美国FDA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其进行入市前的审查批准);针对较高风险的移动医疗app,美国食药监局应制定明确、具体的监管指导方案。

原稿:Rethinking the FDA's Regulation of Mobile Medical Appshttp://www.cov.com/files/Publication/56c8d97e-4432-4623-b81c-1230545cc204/Presentation/PublicationAttachment/cb8b13fe-9b8f-4de4-b8d3-15096d3b25be/Rethinking_the_FDA%E2%80%99s_Regulation_of_Mobile_Medical_Apps.pdf

来源: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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