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2021年11月1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同时明确中药饮片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
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本次拟定发布的《通知》明确——
(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具备的条件:
1.中药配方颗粒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满足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生产环节实施信息化追溯等基本条件;
3.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4.按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
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暂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中药配方颗粒实行统一的编码管理。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执行国家统一的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国家暂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安徽省药监局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向省医保局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申请编码。
(四)中药配方颗粒实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自2022年9月1日起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上交易。在此之前,医疗机构暂按现行模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中化〔2021〕2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简称基金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支付范围。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生产环节实施信息化追溯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
1. 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监局制定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2.按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
二、基金支付规则。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再区分生产企业。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暂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统一编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医保药品编码规则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执行国家统一的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国家暂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安徽省药监局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向省医保局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申请编码。全省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由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会同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统一维护。
四、规范采购管理。在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实行挂网采购、阳光交易。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自2022年9月1日起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上交易。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未建成前,医疗机构暂按现行模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探索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
五、加强监督管理。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疗机构应当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不得采购未在我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监测,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产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省药监局负责组织全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做好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解释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医保、工伤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解释到位、宣传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报告。国家政策发生调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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