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黄埔化工”)、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合科技”)、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嘉福制药”)就CP樟脑销售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处罚。此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对梧州黄埔化工、苏州优合科技、江苏嘉福制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何为CP樟脑
樟脑是一类具有皮肤刺激、防腐、驱虫及防虫蛀等生物活性的单萜类化合物,用途广泛。根据来源差异,樟脑可以分为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两大类。天然樟脑大多数从樟科植物的精油中提取,而合成樟脑分工业级和药用级两类,主要以松节油为初始原料经化学反应合成。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化学成分存在细微差异,天然樟脑的成分是(1R,4R)-1,7,7-三甲基二环[2.2.1]庚烷-2-酮,合成樟脑除含有以上成分外,还含有其构型异构体(1RS,4RS)-1,7,7-三甲基二环[2.2.1]庚烷-2-酮,即前者主要为右旋樟脑(D-樟脑),而后者为外消旋樟脑(DL-樟脑)。
根据专业研究机构研究和分析结果,虽然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来源和成分有所不同,但在中国药典、中药成方制剂标准、化学药品及制剂标准、新药转正标准、医药生产、临床应用以及文献报道中,绝大多数均未区分天然樟脑和合成樟脑的使用,仅在个别的处方中限定使用合成樟脑。因此,符合中国药典(CP)标准的樟脑(以下按行业惯例统一简称CP樟脑)产品应包括天然樟脑和合成樟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可以替代使用。
根据处罚决定书,至调查启动时,国内具有合成樟脑生产批文且在售的企业仅有梧州黄埔化工和苏州优合科技2家,具有天然樟脑生产批文且在售的企业只有江苏嘉福制药1家。
三方协商共谋市场销售
2017年11月后,苏州优合科技因环保整治停止生产樟脑,对外销售库存樟脑(有效期两年),同时委托梧州黄埔化工为其加工工业级樟脑。2018年3月1日,梧州黄埔化工与苏州优合科技签订工业级樟脑委托加工合同,同时签订了《樟脑委托加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就CP樟脑市场份额及销售价格进行了约定。协议明确双方签订樟脑委托加工合同是以双方CP樟脑经销取得良好合作为前提,即苏州优合科技协助梧州黄埔化工开拓CP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后续销售过程中互相沟通联络,保证不采用价格战等方式竞争。苏州优合科技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将库存、价格等信息传递给梧州黄埔化工,并在库存足够的情况下,刻意避免与梧州黄埔化工进行竞争,将业务转让给梧州黄埔化工,帮助梧州黄埔化工稳定价格、扩大市场份额,实施了双方达成的协议。
2018年4月,梧州黄埔化工、苏州优合科技和江苏嘉福制药在上海药展会期间就保持价格稳定,不搞恶性竞争进行了沟通。2019年5月,梧州黄埔化工、苏州优合科技和江苏嘉福制药在杭州药展会期间互相了解樟脑价格,认为维持当时价格都有生存空间。
期间,梧州黄埔化工、苏州优合科技和江苏嘉福制药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互相询问市场行情,协商CP樟脑销售价格。
梧州黄埔化工、苏州优合科技和江苏嘉福制药在面对客户询价时互相协商报价,如多次针对采购频繁的某客户CP樟脑销售报价进行协调,3家企业近两年来给该客户的报价变化趋势和幅度基本保持一致。2018年,江苏嘉福与某客户签订了年度CP樟脑购销合同,约定市场价格涨跌10%双方进行调价,期间该客户不定时通过电话向3家企业询价。江苏嘉福制药为了体现自身价格优势,维持与该客户的长期合作,让梧州黄埔化工、苏州优合科技配合提高报价。
在三方协商和达成一致的过程中,3家企业CP樟脑销售价格出现连续上涨,涨价时间和幅度表现出较强的一致性。根据销售数据统计,梧州黄埔化工CP樟脑2017年平均销售价格为17.24万元/吨,2018年平均销售价格达25.17万元/吨,较前一年上涨46.0%;苏州优合科技CP樟脑2017年平均销售价格为18.67万元/吨,2018年平均销售价格达28.08万元/吨,较前一年上涨50.4%,二者涨价时间和涨幅基本趋同。江苏嘉福制药采取了实际售价低于沟通价的策略,其2017年平均销售价格为17.26万元/吨,2018年平均销售价格达22.08万元/吨,较前一年上涨27.9%,涨价时间与当事人、苏州优合表现出较强的一致性,涨幅略低。
三家企业被罚没168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梧州黄埔化工、苏州优合科技和江苏嘉福制药做出处罚决定。
责令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20,783.37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6,054,198.36元,合计8,774,981.73元。
责令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8,354.80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2,908,493.21元,合计4,116,848.01元。
责令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193,113.30元,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799,281.28元,合计3,992,394.58元。
三家企业共计被罚没1688万元。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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