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长沙市以外的市州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和1个区开展试点,试点区域内的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要求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
本次试点集采第一批药品品种共涉及660种,包括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非注射剂类(胰岛素除外)集采中选药品。涉及集采包括国采第五批、第八批、第九批,省际联盟(京津冀"3+N"),国采第一批接续(广东联盟),市际联盟(株洲联盟)等。
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参加试点的集采药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结算,低于中选价的按实际价格结算。试点药店应推荐患者使用试点集采中选药品,销售非中选药品时应向患者作出说明,并登记回执。
根据试点方案,2024年10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各市州医保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将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执行情况报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全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总结评估。
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借鉴长沙市和相关省、市集采惠民药店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按照“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店范围。长沙市以外的市州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和1个区开展试点,试点区域内的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建设标准。鼓励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做到“五统一”:统一悬挂集采专识标牌、统一设置集采药品专区(柜)、统一双标签公示价格、统一销售价格承诺、统一监督管理。标牌标识参考样式详见附件4。
(二)确定参加单位。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2)。市、县医保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确认参加药店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
(三)发布药品品种。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中选企业自愿申报、主动承诺、保障供应和适宜在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配备销售的原则,统一发布《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品种》(以下简称《“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详见附件5)并动态更新。《“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主要为适宜在试点药店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非注射剂类(胰岛素除外)集采中选药品。
(四)选择药品品种。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市州为单位配齐《“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
(五)鼓励平台采购。市州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注册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招采管理系统”)药品采购账号,鼓励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采购集采药品。集采药品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通过省招采管理系统保留原有或新增配送关系。
(六)做好供需对接。市州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根据自身需求在省招采子系统报送计划采购量。省级医保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名单和药品采购需求,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七)签订购销协议。市州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省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详见附件3),压实各方集中带量采购主体责任。
(八)严格价格承诺。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加药店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
(九)加强配备使用。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应加强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确保按试点药店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集采药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省级医保部门可采取取消其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资格、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等,情节严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规给予处理。
(二)明确货款结算方式。零售药店应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参加试点的集采药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结算,低于中选价的按实际价格结算。试点药店应推荐患者使用试点集采中选药品,销售非中选药品时应向患者作出说明,并登记回执。
(四)强化集采药品管理。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的监督,对“五统一”标准执行不规范、超出承诺价销售、串货倒卖、不按协议结算货款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进零售药店”试点资格。
(六)完善评价激励措施。各级医保部门应遵照湖南省医疗保障政务服务经办指南要求,及时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费用结算。要建立健全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药店激励机制,在医保定点准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双通道药品医保定点、减免质量保证金、预付医保资金、医保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分级管理等中予以激励。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10月)。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
(二)公布药品品种(2024年10月)。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动态公布《“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
(三)正式启动实施(2024年10月底前)。各市州市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开通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账号、签订购销协议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名单。
(四)总结优化提升(2024年12月)。各市州医保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将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执行情况报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全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总结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试点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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