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CDE发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医药 来源:医谷网
2019
11/11
14:46
医谷网 医药

医谷讯,近日,CDE公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做了说明。

就在上个月(10月15日),为了鼓励创新和满足临床急需,新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增设了药品加快上市注册一章,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特别审批程序四个加快通道,并明确每个通道的纳入范围、程序、支持政策、终止程序等要求。这让人不禁联想到美国FDA那著名的四种加快审批鼓励创新的通道:快速通道( fast track)、突破性疗法通道(breakthrough)、优先审评(priority review)、加速审批(accelerated approval)。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是针对药物临床试验阶段,发现以下任一情形,药审中心将终止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1.新的临床试验数据不再显示比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已有相同适应症的药物获批上市,成为新的治疗手段,而该药物无法证明较新上市药物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3.因相关重大安全性问题等原因,药物临床试验已终止的;

4.其他应终止程序的情形。

药审中心公开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纳入品种清单,更新品种状态信息(包括纳入和终止信息),及时收录新纳入程序的品种,对终止程序的品种进行标识。

优先审评审批是针对药品上市注册申请阶段,药审中心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审评时限为120日,其中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60日。

附件一

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加快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物研发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适用范围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充分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可申请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二)认定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的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以下统称严重疾病)。严重疾病是指关系患者的生存,病情发展不可逆,显著影响日常生理功能的疾病,如果不治疗会更加严重。

2.对于尚无有效防治手段的,该药物可以提供有效防治手段;或,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该药物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即单用或与一种或多种其他药物联用,在一个或多个有临床意义的疗效指标上有显著改善。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形:

(1)尚无有效防治手段的,该药物与安慰剂或良好证据的历史对照相比,在重要临床结局上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疗效。

(2)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该药物具有更显著或更重要的治疗效果(如:该药物治疗可获得完全应答,而现有治疗仅可获得部分应答);临床试验可在未经治疗的患者或对现有治疗不应答的患者中进行。

(3)与现有治疗手段或良好证据的历史对照相比,该药物与现有治疗手段联合使用较现有治疗手段产生更明显或更重要的疗效。临床试验可在未经治疗的患者或对现有治疗不应答的患者中进行。

(4)现有治疗仅能治疗疾病症状,而该药物可对病因进行治疗且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疗效;已有数据显示该药物长期治疗可能带来持续的临床获益。

(5)现有治疗仅能改善症状,而该药物可逆转或抑制疾病进展。

(6)与现有治疗疗效相当,但该药物具有与严重不良反应相关的重要安全性优势。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进行充分评估后,可通过“申请人之窗”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申请(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的理由。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适用于一种药物或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的单个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如同一药物开展了多个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应按不同适应症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

(二)审核认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申请,根据该品种的拟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由药审中心相应适应症所在部门的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业界专家意见,在60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因品种特殊性,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延长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由项目管理人员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在审核过程中提出撤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公示纳入。药审中心对拟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品种具体信息和理由予以公示,包括药物名称、申请人、拟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申请日期、拟纳入理由等。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即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通知各相关方;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药审中心在3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

(四)临床试验研制指导。药审中心按照药物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沟通交流,加强指导并促进药物研发进程。申请人做好准备工作后可随时提出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的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沟通交流包括首次沟通交流、因重大安全性问题/重大技术问题而召开的会议、药物临床试验关键阶段会议以及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等,药审中心予以优先处理。

1.首次沟通交流。在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后6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按Ⅰ类会议提出一次首次沟通交流,提交相关拟讨论问题(附件3)及支持性材料,包括药物的临床、药理毒理及药学研发情况、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计划、药品上市注册申请递交计划等内容。药审中心的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等审评人员组成审评团队参加会议,提出相关建议。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就后续沟通交流计划及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计划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申请人按照计划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首次沟通交流的沟通形式包括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根据药物研发进度,申请人可以选择将首次沟通交流与药物临床试验关键阶段会议合并召开。

2.药物临床试验关键阶段会议。申请人可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等)向药审中心提出Ⅱ类会议申请,可提交阶段性研究资料,药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咨询问题安排相关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同时根据已有研究资料,对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反馈给申请人。

(五)终止程序。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药审中心提出终止程序。药审中心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该品种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说明,由药审中心组织论证,在30日内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

发现以下任一情形,药审中心将终止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1.新的临床试验数据不再显示比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已有相同适应症的药物获批上市,成为新的治疗手段,而该药物无法证明较新上市药物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3.因相关重大安全性问题等原因,药物临床试验已终止的;

4.其他应终止程序的情形。

药审中心公开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纳入品种清单,更新品种状态信息(包括纳入和终止信息),及时收录新纳入程序的品种,对终止程序的品种进行标识。

三、工作要求

(一)药审中心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品种,依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及《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与申请人在研发过程中保持沟通交流。

(二)药审中心在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审核阶段性研究资料等过程中,对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资格进行审核,对于新的临床试验数据显示没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品种,及时提出终止程序。

(三)对于已终止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品种,自终止之日起,药审中心不再优先安排相关沟通交流,沟通时限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及《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四)对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品种,申请人在提交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经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同时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加快具有临床价值和临床急需药品的研发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适用范围

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以下情形可申请进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1.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2.纳入附条件批准上市注册的药品;

3.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

4.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5.具有明显临床价值且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6.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7.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疫苗;

8.其他可以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论证后确定。

(二)认定条件

符合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应按相应适用情形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明显临床价值,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形:1.可提高疾病预防或治疗的效果;2.消除或明显减少限制预防或治疗药物使用的不良反应;3.提高患者的依从性且进而改善疾病的严重结局;4.有证据显示该药物在新的人口亚群体中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短缺药品应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清单。对临床急需、市场短缺药品的仿制药申请,自首家申报的该品种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罕见病治疗药物。罕见病应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罕见病目录。

具有明显临床价值且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1.对于新增用于儿童人群品种,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针对严重威胁儿童生命或者影响儿童生长发育,且目前无有效治疗药物或治疗手段的疾病;(2)针对严重威胁儿童生命或者影响儿童生长发育,相比现有的治疗药物,具有明显治疗优势。2.对于新增剂型或规格品种,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国内现行药品说明书中包含有确定的“儿童用法用量”;(2)现有剂型或规格均不适用于儿童,新增剂型或规格适合于儿童。此外对于目前市场短缺的儿童用药品实行优先审评,具体名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提出。

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急需疫苗的具体品种应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提出。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受理的同时,通过“申请人之窗”向药审中心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申请(附件1),说明品种信息及纳入的理由。

(二)审核认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申请,由药审中心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等审评人员组成审评团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业界专家意见,在30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因品种特殊性,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延长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由项目管理人员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在审核过程中提出撤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公示纳入。药审中心对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具体信息和理由予以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即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并通知各相关方;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附件2);药审中心在3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

(四)终止程序。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药审中心提出终止程序;药审中心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该品种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说明,由药审中心组织论证,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

药审中心公开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纳入品种清单,更新品种状态信息(包括纳入和终止信息),及时收录新纳入程序的品种,对终止程序的品种进行标识。

(五)技术审评。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审评时限为120日,其中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60日。

药审中心在审评中发现需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

(六)申请人自行补充提交资料。在技术审评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自行补充提交新的研究资料的,应向药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药审中心根据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审评进度、检查检验进度、审评需要等进行综合决定,经药审中心负责人同意方可接收资料,同时审评时限延长原审评时限的1/4。且同一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申请人原则上仅可进行一次自行补充资料。

(七)按要求滚动提交资料。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除按要求补充资料外,药审中心可根据审评需要,要求申请人滚动提交相关资料。由药审中心审评团队提出,经药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接收滚动资料。申请人整理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内。

(八)检查检验和通用名称命名。对于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国家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和药品检验机构应优先进行检查检验,国家药典委员会优先进行通用名称命名。

药审中心应当在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或终止程序后及时告知核查中心、药品检验机构和国家药典委员会。

(九)综合审评。药审中心在收到检查、检验等结果后在审评时限内完成综合审评报告。

(十)审批。药审中心在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药审中心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依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及《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二)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申请前,申报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技术原则及受理要求,并做好接受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对于申报资料存在较大缺陷、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或未能按期接受现场检查或送检样品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对其他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申请。

(三)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申报材料不能满足优先审评条件的,药审中心将终止该品种的优先审评,按正常审评程序审评,并对审评时限予以调整,同时告知核查中心及药品检验机构不再优先安排检查检验。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医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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