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发布通知,明确执业药师注册相关工作事项。
一、注册条件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条件:
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 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3. 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两年的。
4. 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注册类别
(一)首次注册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 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4.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 执业单位证明。
6.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7. 取得资格1年以上人员还须携带本人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2. 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4.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6. 再次注册同时变更单位的,须提交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2. 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3.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1.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 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 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四)。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其他要求
(一)各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二)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属于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
(三)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或门店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
(四)注册机构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并在办公场所或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从业药师本人须按照以上要求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严格禁止空挂。
(五)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六)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七)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
(八)注册机构须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九)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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