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监局发布《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医药 来源:黑龙江省药监局
2016
11/30
16:04
黑龙江省药监局 医药


黑龙江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的通知

(黑食药监药生〔2016〕340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经研究,省局决定对《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原《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食药监药生〔2014〕151号)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涉及相关工作,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

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的规范、公正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药品GMP认证检查相关工作。

第三条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具体负责药品GMP认证的受理、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药品GMP认证结果的行政审批、审批结果公告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审核查验中心)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具体负责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选派检查员、实施现场检查、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审查结果公示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六条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省局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及其申报资料(见附件2、3)。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

第八条  申请人在将纸质申请材料报省局前,需要先登录省局及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网站进行电子申报,并上传必需的申报材料电子版。

第九条 省局按照《药品GMP认证申请形式审查要点》,对药品GMP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移交省审核查验中心,《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移交单》见附件4;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期间,认证申请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十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收到资料后,应依据《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技术审查要点》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填写《药品GMP认证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分为符合规定、补充资料、终止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补充资料,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实施现场检查的,省审核查验中心可终止认证申请。终止认证的,审核查验中心应提出明确的终止认证意见,并报省局,由省局通知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如遇涉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问题,可随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局。

第十二条  省局在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后,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前,申请人因自身原因,需要撤回认证申请或部分生产范围的,可以向省局提出申请。经省局同意后,通知省审核查验中心中止技术审查或去除部分生产范围。撤回的认证申请,申请人在重新进行准备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方案应具有针对性,明确需现场重点核实的问题。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签订《药品检查员承诺书》(见附件5),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见附件6)。

第十五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人。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现场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负主要责任,检查组其他成员对检查分工部分负直接责任。

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人出示药品GMP现场检查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人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基于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为确保现场检查质量,检查组可以对检查方案做出实事求是的调整。调整实施前,须电话报省审核查验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整及实施情况须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检查组可通过现场观察、面谈、提问和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复印、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复印的证据材料需注明“与原件一致,页数和份数”,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对可能导致严重药害事件发生的缺陷问题,检查组要立即报告省审核查验中心。中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告省局。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审核查验中心,由中心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将有关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相关市(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至省局和省审核查验中心。

中止现场检查的,省审核查验中心应根据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检查发现缺陷参照《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见附件7)进行分级,完成《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和《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现场检查报告应客观真实反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能支持检查发现情况与最终结论。所叙述内容应清晰、准确。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检查组、观察员、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三方各执一份。如申请人对检查发现问题有异议,可作适当解释和说明,检查组应进一步核实。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交《检查组与受检企业存在异议的问题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结束检查后,检查组应及时将检查报告及其电子文档、检查员记录本及相关资料报送至省审核查验中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所在辖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1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综合评定、审批与发证

第二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向省审核查验中心报送缺陷整改报告。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申请人可报送相应的整改计划。整改资料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整改资料要求》(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应结合申请人报送的整改资料,对整改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及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严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八条  在综合评定期间,如遇复杂或有争议的问题,省审核查验中心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组织检查组对申请人GMP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复核检查期间,认证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二十九条 现场复核检查组原则上应为本次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人员。现场复核检查中如发现申请人仍存在缺陷,申请人需进一步报送整改资料,省审核查验中心应按照综合评定程序,结合企业报送的整改资料对现场复核检查缺陷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审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审查单》,并依据《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审查单》及综合评定意见,形成《药品GMP认证审核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期间,如发现申请人存在目前风险可控,日后生产中存在潜在风险等以下情形的,省审核查验中心应向申请人发放《药品检查告诫信》,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和省局,督促其日后对申请人进行监管。

1、此次认证剂型项下有多个品规,但未完成常规生产品规工艺验证工作的;

2、共线生产存在较大风险的;

3、人员变动频繁,质量管理体系薄弱;

4、存在其它较大风险的。

第三十二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在省局网站予以公示(见附件9)。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号、企业名称、现场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组成员、检查经办人员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认证审查公示期内,如收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举报线索,省审核查验中心应组织调查并向省局报告。如调查工作无法由省审核查验中心独立完成,省局将给予必要的协调。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举报材料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及与认证审查公示内容无关的举报,公示期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完成评定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及检查结果报省局,由省局履行审批程序,省局行政审批工作与评定结果公示同步开展。报省局资料清单见附件10。

第三十五条  省局对省审核查验中心综合评定及相关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如对审核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或审核材料内容存在不清晰,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省局以《药品GMP认证资料返还单》的形式反馈至省审核查验中心,省审核查验中心应对返还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答复。如有必要,可组织开展复核检查。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暂停。

第三十六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综合评定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省审核查验中心应及时将公示结果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且公示期内未接到举报线索或对举报内容已有调查结果的,核发《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省局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见附件11)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省局应将审批结果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见附件12),并将公告上传国家总局。

第三十八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上一个月所有在审药品GMP认证申请审查进度情况。

第五章 跟踪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局制定年度跟踪检查计划,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制订跟踪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跟踪检查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检查人员选派、被检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缺陷项目整改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药品GMP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局委托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第四十三条 省局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应要求企业改正。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向省局报告,经省局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可发回原《药品GMP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三)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第四十五条 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核发的《药品GMP证书》重新编号,其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相关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可申请补发。省局受理补发《药品GMP证书》申请后,应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补发的《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

第四十七条 《药品GMP证书》的收(发)回、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在省局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将信息上传至国家总局。

第七章  药品GMP认证工作时限要求

第四十八条  药品GMP认证工作时限,是指与药品GMP认证工作有关的受理、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等工作所允许的最长时间。

第四十九条  省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后,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当在3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第五十条  具体业务承办处室应在5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移交至省审核查验中心。

第五十一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应自接收到申报资料20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资料期间,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五十二条  原则上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提交补充资料。逾期未补正的,省审核查验中心可终止认证申请。

第五十三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资料后,应在4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现场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派出的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审核查验中心。

第五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原则上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审核查验中心报送缺陷整改报告,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申请人可报送相应的整改计划。整改时间不计入认证工作时限。

第五十六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人整改报告后40日内,完成综合评定工作。并在3日内将检查结果报省局进行审批,同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五十七条  省审核查验中心应在评定结果公示结束后2日内,将公示结果报省局。

第五十八条  省局收到省审核查验中心转来的相关药品GMP认证材料后,应在20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工作(含公示评定结果的10个工作日),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要求的,认证不予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均为国家总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法定时限,如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时限要求存在冲突的地方,以省政府规定的为准。工作期限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药品GMP认证资料补正适用范围、现场检查方案制定原则及重点检查内容、现场检查首次及末次会议流程、药品GMP认证结果综合评定标准、复核检查启动机制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具体要求等由省审核查验中心制定,报省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 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2. 药品GMP认证申请申报资料(非无菌产品)

3. 药品GMP认证申请申报资料(无菌产品)

4. 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移交单

5. 药品检查员承诺书

6. 无利益冲突声明

7.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8.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整改资料要求

9. 综合评定结果公示

10. 省审核查验中心报省局药品GMP认证资料清单

11. 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12. 药品GMP认证审批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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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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