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向平衡,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我委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公安、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及时准确地录入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阻挠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内容的广告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九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为孕妇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明,并及时将施术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其中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发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严格查验购货方资质,并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和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并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实行电子监管码管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电子监管码管理制度,并在相关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禁止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应当核查、登记购买者的使用资格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个人和不具有使用资格的单位。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教学科研机构购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器械时,应当提供机构资质原件和复印件,交销售企业核查、登记,并将所购医疗器械的型号、编码、数量等信息报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制作虚假手术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制作虚假手术记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未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的,由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购置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设备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或未作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对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实行电子监管码管理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监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
(三)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生产、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第二十六条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孕妇,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医谷网
为你推荐
资讯 11.8亿美元!德琪医药自免TCE双抗ATG-201授权优时比
德琪医药将其自主研发的CD19 CD3双特异性T细胞连接抗体(TCE)ATG-201的全球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独家权益授予优时比,用于治疗B细胞相关自身免疫性疾病。
2026-03-04 20:05
资讯 君实生物被调出科创50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科创50等指数一季度定期调整结果的公告》,本次调整,调入3家,调出3家,其中君实生物被调出科创50指数,此次调整将于202...
2026-03-04 15:30
资讯 吉利德比克替拉韦与来那帕韦单片治疗方案在更换抗反转录病毒治疗药物的 HIV 感染者中维持病毒学抑制
新型在研药物组合将全球指南推荐、具有高耐药屏障的整合酶链转移抑制剂比克替拉韦,与同类首创衣壳抑制剂来那帕韦相结合
2026-03-04 13:41
资讯 全球首创便携式宫颈无创光动力治疗药物希维她在华获批
CIN2的治疗决策一直是妇科宫颈上皮内病变治疗临床实践中的核心挑战,宫颈环形电切术(LEEP)等切除性手术虽为临床常用的治疗方案,但其可能导致宫颈结构改变、宫颈机能不全,进...
2026-03-04 13:32
资讯 礼来安妥来利和安妥来(米吉珠单抗)可使克罗恩病患者维持长达三年的无激素缓解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VIVID-2研究数据显示,在治疗后一年实现无激素缓解的患者中,超过90%在三年内仍维持无激素缓解
2026-03-04 13:22
资讯 甘李药业一款PROTAC在研药品获批临床试验
3月2日晚间,甘李药业发布公告,在研药品 GLR2037 片的取得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受理号为 CXHL2600098、CXHL2600099,通知书编号为 2026LP00526、2026LP0...
2026-03-03 13:51
资讯 非共价(可逆)BTK抑制剂匹妥布替尼获批新适应症
3月2日晚间,信达生物发布公告,公司与礼来中国共同宣布非共价(可逆)BTK抑制剂捷帕力(匹妥布替尼)正式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新增适应症,用于治疗既往经过...
2026-03-03 13:19
资讯 ICON发布2025年中国生物技术行业调研报告:中国创新领跑全球,95%受访者对未来充满信心
调研显示,中国正成为全球药物创新关键引擎,在细胞疗法、心血管及肿瘤领域持续领跑,AI应用与全球化布局正驱动行业发展
2026-03-03 10:58
资讯 国家卫健委:做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贯彻落实
近日,国家卫健委科教司发布《做好 贯彻落实,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支撑生物医药产业更高水平发展》,表示,距离《条例》正式施行已不足三个月,相关配套文件正在加紧...
2026-03-02 14:23
资讯 百济神州的业绩
2月27日,百济神州发布2025年业绩快报,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收入为377 70亿元,较上年同比上升39 9%,上年同期产品收入为269 94亿元,公司营业总收入为382 05亿元,较上年同...
2026-03-01 23:03
资讯 国家卫健委启动为期3年的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专项治理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启动实施为期3年的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专项治理。
2026-03-01 17:57
资讯 新版《人体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国家标准明日实施(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人体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起草,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6-02-28 14:04
资讯 全球首个罕见病AI诊断系统启动全国多中心验证研究
2月28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在国际罕见病日系列活动现场,启动DeepRare真实世界临床验证全国多中心研究。
2026-02-28 10:54
资讯 因美纳推出TruPath Genome,树立基因组洞察新标准
2026年2月24日,因美纳(纳斯达克股票代码:ILMN)宣布推出TruPath™ Genome,为遗传病研究领域的高质量、全面的全基因组洞察树立新标准。
2026-02-27 12:04
资讯 济川药业引入国产非激素类创新药为湿疹治疗添新解
济川药业(股票代码:600566)宣布与泽德曼医药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济川药业将获得泽德曼医药泽立美®本维莫德乳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独...
2026-02-27 11: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