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个人自付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到60%
拟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2万元提高至40万元
政策向困难群体倾斜。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不设封顶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或将大幅度提高!4月12日至4月21日期间,广州市人社局就《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拟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并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2万元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针对征求意见稿内容,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广州市人社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去年参保人数达4595558人
广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适用于已经在广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即在广州就读的在校学生,广州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据统计,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4595558人。
大病保险并非针对某个病种,是指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门特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下(2016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19万元),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一定比例。超过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也可以由大病医保资金支付一定比例。
广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对比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大变化,将提高大病保险的待遇。
第一个变化是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将大幅提高。其中,个人自付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到6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参保人所发生的住院及门特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由70%调整到90%。
第二个变化是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第三个变化是政策向困难群体倾斜。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不设封顶线。
待遇提高 导致新增费用
个人不需另外缴费
值得注意的是,市人社局强调,新调整的城乡居民大病政策增加费用支出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需另外缴费。征求意见稿拟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具体清算办法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实现“一站式”结算。即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和基本医保支付信息的共享,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资金垫付压力。通知自发文次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该通知规定支付;本通知实施前出院的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穗府办〔2014〕48号文规定支付。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对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是为进一步提高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
附全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精神,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按照我市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
2. 政策解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6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90%。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具体清算办法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定。
四、实现“一站式”结算。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和基本医保支付信息的共享,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资金垫付压力。
五、本通知自发文次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事项,仍按穗府办〔2014〕48号文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支付;本通知实施前出院的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穗府办〔2014〕48号文规定支付。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新政策与现行政策对比有哪些不同和亮点?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由50%调整到6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参保人所发生的住院及门特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由70%调整到90%;二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三是向困难群体倾斜。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不设封顶线。新旧政策对比详见表一。
表一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对比
三、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个人要另外缴费吗?
需要说明的是,新调整的城乡居民大病政策增加费用支出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需另外缴费。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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