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政部2013年12月启动开展第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积极行动,共有1100多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建(办)民营,其中,29个省(区、市)选取了126家试点单位在民政部备案。两年多来,这些试点单位创新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成果,推动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要求,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决定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继续开展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通知》提出,公建民营机构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运营,增强自身生存发展能力。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探索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公建民营模式。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强化实体公平公正,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为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模式,推动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养老服务市场,此次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扩大公建民营范围;丰富公建民营实施方式;发挥公建民营机构作用;提升公建民营规范化水平;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督管理;完善公建民营配套措施;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
《通知》明确,试点单位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工作开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时间安排等。各地要从试点单位中遴选两个以上试点单位(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一个)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包括第一批报民政部备案的试点单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共同对拟备案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进行审核,于2016年9月30日前联合上报。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制定统一实施办法,明确资质条件,规范程序方法,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要用好用足国家对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公建民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通知》的出台,是以实际行动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又一次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健康养老水平,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附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自民政部2013年12月启动开展第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积极行动,共有1100多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建(办)民营,其中,29个省(区、市)选取了126家试点单位在民政部备案。两年多来,这些试点单位创新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总体上看,仍然存在着改革推进力度不大、公建民营机构比例较低、实施过程不规范等问题,改革成效尚未完全显现。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成果,推动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要求,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决定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继续开展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公建民营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范围,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模式,推动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养老服务市场。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根据需要和可行性,兼顾增量和存量,逐步扩大公建民营试点范围,找准试点方向,创造一批管用实用、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提高效益,兼顾公益。公建民营机构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运营,增强自身生存发展能力。同时,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在协助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探索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公建民营模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不一哄而上。
(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开门实施公建民营,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强化实体公平公正,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参与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过程及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试点任务
(一)扩大公建民营范围。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以及利用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而成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二)丰富公建民营实施方式。公建民营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方式:整体租赁、一院两制等方式承包;整体或部分委托管理;联合经营等。暂不具备公建民营改革条件的地方,可创新服务供给方式,采取外包、合作、购买等方式,分项目、分步骤引入社会优质服务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医养结合为方向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三)发挥公建民营机构作用。鼓励将公建民营机构打造成为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特色基地,成为本区域服务标准、服务人才、运营管理经验的培育和输出基地,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辐射作用。
(四)提升公建民营规范化水平。规范公建民营采购招标过程,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遴选运营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遴选结果,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合同管理,通过规范化合同条款约束公建民营各行为主体,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养老服务提供。
(五)加强公建民营机构监督管理。公建民营机构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床位,保障政府托底对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需求。公建民营机构运营主体应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
(六)完善公建民营配套措施。鼓励公建民营机构建立和完善入住评估制度,切实满足失能、失独、高龄等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针对公建民营机构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等扶持政策。
(七)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企改制。针对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妥善处理好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机构性质变更、职工利益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关键问题。
四、申报程序
(一)试点单位。各省(区、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中自行确定试点单位,并组织实施。
(二)试点方案。试点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试点任务开展试点,具体试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列举的具体事项。试点单位要制定试点方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工作开展情况、与试点任务相关的工作基础、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试点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时间安排等。
(三)审核备案。各地要从试点单位中遴选两个以上试点单位(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一个)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包括第一批报民政部备案的试点单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共同对拟备案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进行审核,于2016年9月30日前联合上报。两部门将密切关注这些备案试点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五、试点要求
公建民营是当前各地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主要形式。各省(区、市)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制定统一实施办法,明确资质条件,规范程序方法,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要用好用足国家对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公建民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民政部门要在试点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过程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
联系人:
民政部 董少龙 (010)58123069
发展改革委 吴先伟 (010)68502635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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