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执业药师新政,十种行为被举报最高罚款50万!(附政策)

医药 来源:赛柏蓝(微信号: MIC366) 作者:半夏
2016
10/31
16:32
赛柏蓝(微信号: MIC366)
作者:半夏
医药

今年执业药师考试已告一段落,大家除了耐心等待成绩公布之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执业药师挂证的风险一直都在!

近日,海南省食药监局发布通知,决定在药品经营企业内部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执业药师挂证,一旦举报属实,最高奖励50万元。

通知内容显示,2016年9月3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了海南弘力医药有限公司,其质量管理部部长杨某(执业药师)不在岗,实为兼职挂靠人员,要求撤销其GSP证书。此后,海南省药监局要求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并开展专项排查行动。

以下为企业员工举报制度中,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行为:

一、有违法经营或有任何违规经营假药、劣药行为的;

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三、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人提供药品;

四、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范围经营药品;

五、擅自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六、非法收购药品、超温湿度值规定范围储存药品;

七、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执业药师在其他企业兼职、挂靠;

八、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九、在药品经营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执业药师,你还敢挂证吗?

近年来,由于执业药师在药店挂证能获得工资以外的额外收入,所以执业药师考试一直处于热门地位。而许多药店“聘”用一张执业药师注册证,也只是应付GSP认证和检查。

但是,看似一劳永逸的赚钱途径,现在也成为了被有关部门盯上的重点打击对象。

举个例子,2015年7月,东莞市药监局对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进行通报,而店主非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疑执业药师挂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被罚十年内不得从事药事工作,并且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目前,在很多药店,尤其是单体药店,执业药师都同时充当着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然而,很多药店,执业药师只是兼职挂证的,也就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都是执业药师,但是药店的实际经营权,却依然掌握在药店老板手中。

如果是按照正常合法经营,似乎没什么风险。但是一旦违法经营,药品质量出了问题,销售假药,最严重的后果莫过于牢狱之灾,和被驱逐出药事队伍10年。这个定时炸弹一旦爆炸,将无法挽回。

药师挂证大整治已来临!

随着执业药师挂证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国家以及各地区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打击执业药师挂证。

例如今年年初,浙江省食药监局就发布《2016年浙江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将将加大飞行检查和暗访暗查的力度,重点整治以非法销售假劣药品和回收药品、挂靠走票、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兼职、仓库湿温度记录造假、不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制剂,超范围经营药品、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等问题。

安徽省食药监局将完善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的数据库建设,及时构建药品监管人员实时查询和社会监督共治的信息平台,并实行全省联网,今后执业药师挂名或者虚聘都将被系统“拉黑”。

在过去的2015年,深圳市药监局就将19位违规挂职的执业药师被列入黑名单,存在兼职行为的执业药师均列入黑名单,并报告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收缴注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对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在岗的,一律纳入深圳市药品流通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

目前,全国多个省份已经出台严打“挂证药师”的措施,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执业药师的无奈

业内人士都知道,同是药师证,但卫生系统和药监系统却不能互通互用的。去医疗机构工作,必须通过卫生资格考试,获取药学相关职称。而去零售药店工作,则需要通过药监系统的药学资格考试,获取药学相关职称。

更让人郁闷的是,虽然理论上执业药师相当于主管药师职称,但是大部份医院是不承认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仅适用于药品生产、流通领域。

大家都知道,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对于执业药师的需求相对零售药店来说,是非常少的。生产企业只有质量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质量部负责人三人,批发企业只有质量负责人、质量部负责人两人,且这两类企业的数量远远少于零售药店。

那么仅剩的希望就放在零售药店身上了,可是,全职的执业药师的工作在这么多药店中根本就很难遇到!很多药店,几乎都不会招用全职的执业药师。

由于执业药师是全国通用的,没有地域的限制,所以对于兼职挂证的执业药师来说,药店只要能出得起钱,都会有很多选择,根本不需要亲自招聘执业药师。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职执业药师就更加难找工作了。加上市场有挂证需求,可以说这么多执业药师选择挂证,也是无奈。

最后,提醒一句:投资有风险,挂证需谨慎,千万别栽在辛辛苦苦考回来的执业药师上!

附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药品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的通知(琼食药监药通〔2016〕60号)

各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2016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广西平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6家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通告》(2016年底135号)通报了海南弘力医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质量管理部部长杨某(执业药师)不在岗,实为兼职挂靠人员,要求我省撤销其GSP证书。10月9日澎湃新闻对此进行了转载,此事引起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求企业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并开展专项排查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省局决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经营和管理全面工作,承担企业法律责任。

二、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要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三、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四、质量管理部负责人、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等要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认真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

五、企业内部监管举报牌要在企业经营场所、企业仓库等醒目位置上墙粘贴。

附件:海南省药品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药品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以下违法行为:

一、有违法经营或有任何违规经营假药、劣药行为的;

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三、为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人提供药品;

四、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范围经营药品;

五、擅自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六、非法收购药品、超温湿度值规定范围储存药品;

七、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执业药师在其他企业兼职、挂靠;

八、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九、在药品经营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员工应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属实,我局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全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来源:赛柏蓝(微信号: MIC366)   作者:半夏

(原标题:药师挂证大整治,最高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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