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进行专业的认定,而进行技术鉴定的基础就是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因此,法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一旦发生上述行为,造成无法鉴定的,法院极有可能推定医院存在过错,从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近期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了这么一例案件,此案经过了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和青岛市中院二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在该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中存在过错,推定其承担完全责任,赔偿产妇姜某的近亲属因为姜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3万元。
法院为什么会罕见的做出了让医院就该起医疗损害案件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并推定其存在过错,原来被告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对病史资料进行了伪造。因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我们来简单回顾一下案件的发生经过:
2016年9月29日产妇姜某因为病情危重被送往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姜某和腹中的胎儿均因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姜某在转院前是在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进行待产的,对于母婴同时死亡的严重事件,家属自然是不会认可的,由此引起了医疗损害纠纷。
同月,姜某丈夫白某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案称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涉嫌伪造病历,2016年11月1日卫计委作出受理,并对相关医院进行查处。最终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对姜某的病史资料中《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内容不真实以及伪造了《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2017年4月13日,卫计委对医院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年5月9日姜某的近亲属白某等向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6月4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赔偿原告白某等因为姜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3万元,一审判决后,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律师解读】: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护理情况的记录资料,《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是转送危重孕产妇便于接诊医疗机构了解前期病史信息及开展后续医疗的重要病历,其均涉及孕产妇的生命健康。尤其是《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由于其上面记载了产妇的病史、检查情况、抢救(处理)经过等重要内容,该份材料对于接诊医院在姜某的救治方案的选择上面显得至关重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由于重要病历资料被更换,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法院就会以此认定医疗机构的这一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典型的“伪造、篡改病史资料”的情形,因此最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完全责任,继而判决医疗机构向家属进行高额赔偿。
由于医学本身存在特殊性,加上人体本身结构的复杂,医疗行为尤其是外科等高风险医疗行为又存在诸多的未知性,因此,可以说医疗纠纷难以完全避免。
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而言,发生医疗纠纷并不可怕,如果确实是由于医疗行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要勇于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还需要经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由专家进行专业的评定,但是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是“真实完整的病史资料”。一旦发生因为涂改、伪造病历的行为,造成无法鉴定的,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更是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更为严厉的规定,严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邵律师在此要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病史资料反正由自己保管就可以为所欲为,有句话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国家大力倡导推行电子病历的最大一个原因就是其具有“全程留痕”的特点,今后但凡任何的修改,后台计算机都会一五一十的把他们记录下来,一旦认定病史资料系涂改、伪造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个人都将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看医界
作者:邵颖芳
来源:看医界 作者: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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