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渡期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依据《规程》,云南省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加省级集中采购,且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相关集中采购代理业务,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出让中心”)负责承担。不过,在省采购出让中心具备相应人员、技术等条件之前,设置暂定1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先由省采购出让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经验丰富的招标代理机构,然后医疗机构从中选择代理机构来进行招标采购。
截至目前,已有3家招标代理机构获聘,包括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之后,或还会适时遴选增补。
此外,为了进一步降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价格,云南省还提出要积极探索“集中批量采购”模式。
附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渡期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1号令)有关规定,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第43期)、《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以及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卫药政发〔2015〕7号)和《云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过渡期实施方案》(云公管发〔2016〕47号)要求,为确保我省过渡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要求
(一)总结借鉴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经验,规范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
(二)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出让中心)承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在过渡期内,省采购出让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经验丰富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参加省级集中采购。
(四)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及云南省商务厅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采购出让中心工作规程
(一)过渡期内,省采购出让中心先行聘请具备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条件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3家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工作,对所聘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遴选增补。
(二)省采购出让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积极探索集中批量采购模式,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规程
(一)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省采购出让中心聘请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三)医疗卫生机构(或代理机构)将以下资料提交省采购出让中心办理省级集中采购登记,领取进场交易申请:
1.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意见(复印件);
2.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复印件);
3.项目商务和技术需求(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条件、支付方式、设备清单及技术规格、其他要求说明等)(加盖医疗卫生机构鲜章);
4.按照规定应报其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资料(复印件);
5.其他资料: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专家论证意见及论证报告(复印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鲜章,专家意见应由专家签字)。
(四)需要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结果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指派专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重要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医疗卫生机构应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同时报省采购出让中心存档。
四、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规程
(一)省采购出让中心聘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并逐页加盖鲜章:
1.具备开展国际、国内招标的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等)及具有相关招标网站的使用资格的证明资料;
2.2014年1月1日以来,代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招标(国际招标)的项目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3.具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资料(至少应包括:具有国际招标经验及相应外语水平的人员);
4.企业简介、服务承诺及廉政承诺等资料。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标前、标中、标后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省采购出让中心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标前(招标公告发布前):
1.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商务和技术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完成相应审核、定稿工作;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相关资料,领取进场交易申请;
4.涉及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进口产品购置论证和论证结果公示,完成国际招标网规定相关准备工作。办理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结果公示前应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进口产品购置论证报告、专家组成情况;
5.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其它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向省政采中心提交招标文件(加盖招标代理公司鲜章)和招标公告书面材料(加盖招标代理公司鲜章)。
标中(招标公告发布至发出中标通知):
1.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其它相关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时间计划表(加盖招标代理机构鲜章)、医疗卫生机构定稿意见(加盖医疗卫生机构鲜章);
2.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组织开展招标活动。招标工作时间计划发生变化的,应提前向省采购出让中心通报;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在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的媒介上发布,并向省采购出让中心通报;
4.涉及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应严格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及省商务厅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涉及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规则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的媒介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评标结果公示前应经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确认,并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医疗卫生机构书面定标意见书(加盖医疗卫生机构鲜章)、评标结果公告书面材料(加盖招标代理机构鲜章);
7.评标结果公告期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领取进场交易证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向省采购出让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评标报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鲜章)、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
标后(签订合同至资料归档)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协助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备案,并向省采购出让中心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2.对合同履行进行跟踪,反馈中标单位的履约服务情况。
(三)有关要求
1.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参加所代理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2.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所代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相关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集中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设备质量不达标、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投标人的事实材料报省采购出让中心,省采购出让中心核实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5.省采购出让中心在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活动进行跟踪管理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问询函,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问询函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性响应答复或合理解释,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6.省采购出让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查。
7.招标代理机构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活动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过渡期工作实施方案、过渡期工作规程等行为的,省采购出让中心可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代理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五、质疑和投诉
(一)过渡期内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咨询和质疑处理,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和处理。
(二)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或投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公告处理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质疑、投诉处理完毕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质疑和投诉材料、处理情况及主管部门处理决定报省采购出让中心。
六、廉政风险防控
省采购出让中心、医疗卫生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开展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切实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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